大家是怎麼看待在婚姻中劈腿的人的呢?
為人不忠、道德敗壞……
大概都是這樣貶義的詞彙
是否可以將「道德敗壞」與「高材生」「精英人士」聯繫到一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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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發生了一件大事
網上持續發酵
講的是一位正在美國耶魯大學讀書的博士生丈夫
實名曝光了自己的妻子劈腿,與人通姦
第三者還是妻子的男下屬!
而這一位被爆劈腿的妻子
還是國內一位知名度很高的建築設計師
這位丈夫已經諮詢了律師並報警處理
妻子以及男下屬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重婚罪
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
爆料人與妻子新婚不久後,便前往美國的耶魯大學繼續深造,他在發給妻子所屬公司的舉報電子郵件中表示,妻子在他出國留學期間與自己的男下屬處於長期的非法同居狀態,二人婚內通姦,已經侵犯了中國的婚姻法,構成犯罪,並且挑戰了社會中的道德最低線。
妻子的不雅行為已經給家中的老人帶來了極大的心裡傷害,對於他本人,更是巨大的打擊。據稱,他在美國時時刻刻都希望趕緊完成博士相關的學業,就能與新婚的妻子在家中團聚,誰知妻子竟與自己的男下屬在結婚的婚房中長期非法同居,讓人完全無法接受。
對此,嚴先生已經諮詢了律師並報警處理,對妻子以及男下屬的行為,構成了重婚罪,向法院提起訴訟。
牽涉此事件中的主角全都是海外名牌大學畢業的海歸,高智商、高學歷的成功人士,顏值、才華雙雙在線的社會精英。現如今,鬧到這個地步,不免令人唏噓感嘆。
一、出軌能否上訴要求損害賠償?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此,只有同居或者重婚才能請求損害賠償,像一些偶爾的通姦行為、嫖娼行為,並不能要求損害賠償,但是,法院在判決離婚時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無過錯方一定的照顧。也就是說,出軌的那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可能會少分。
如果一方有外遇,符合上述兩種情況,另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是實踐中法院很少會判決在離婚中有精神損害賠償的,除非是因為有家庭暴力、遺棄虐待重婚等因素,如果只是外遇而導致離婚,不會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只會在財產分割的時候照顧無過錯方而已。
需要注意的是,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有些情況是一方婚內出軌,但另一方也有過錯的話,此時請求損害賠償是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一般認為出軌導致離婚中的無過錯方應該是相對意義上的無過錯方,例如:丈夫(妻子)經商後在外包養情婦(夫)而導致離婚的,妻子(丈夫)有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二、被出軌方可以起訴離婚嗎?
是可以起訴離婚的。不考慮證據和訴訟程序的問題,重婚和同居是法定的準許離婚的理由,但通姦不是。
不過,在司法實務中,一方與他人通姦,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法院會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
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如果首次申訴失敗,可在六個月後再次提起訴訟,通常來講,二次起訴離婚成功率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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