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5歲幼女獲刑4年半,真的是「從重處罰」?| 新京報快評

2020-11-16 新京報評論

對性侵未成年人「最低限度容忍」、對強姦未滿12歲兒童者「依法從嚴懲處」,都是強調從嚴從重。

報導截圖。

文|莫一塵

這兩天,福建惠安法院宣判的兩起姦淫幼女案件結果,在輿論場和法律界引發不小的爭議。

據媒體報導,11月13日上午,惠安法院適用簡易程序,不公開庭審、判決了兩起姦淫幼女案件,分別以強姦罪判決被告人陳某、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其中,近50歲的陳某於今年8月在自家客廳,把鄰居5歲女孩抱至床上強姦;出生於1996年、外地來惠打工的被告人黃某,將正在樓道玩耍的年僅7歲的小紅誘騙至家中臥室內,不顧小紅反抗,強行實施姦淫行為,還威脅不準告訴家長。

儘管涉事判決中都提到了「歸案後自願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罰」,可強姦5歲、7歲的幼女僅獲刑4年半,依舊讓很多人無法理解——案件性質這麼惡劣,法院方面也講到「依法應從重處罰」,為何最終只判決四年六個月?

也正因量刑之「輕」未免與惡行之「重」有些不平衡,有些人質疑:難道僅因為「二被告人歸案後自願認罪認罰」,就可以從寬處罰成這樣?

從司法實踐看,近年來,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一直是輿論關注的焦點,涉案未成年人保護也一直是司法機關的工作重點。別說是「強迫」,就算是跟14歲以下的幼女「你情我願」發生關係,也會按強姦罪論處。

2013年,最高法等四部門就曾專門出臺《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明確了「最低限度容忍、最高限度保護」的指導原則。該《意見》還規定,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實施強姦犯罪的,或者採取暴力強制手段實施姦淫幼女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對性侵未成年人「最低限度容忍」、對強姦未滿12歲兒童者「依法從嚴懲處」,都是強調從嚴從重。

就量刑幅度而言,姦淫幼女本就要從重處罰,姦淫不滿12周歲的兒童則要在「從重」基礎上再從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規定:姦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該案中,強姦5歲或7歲這樣低齡的幼女,卻只因「認罪認罰」就將最低量刑點確定為量刑起點,確實值得商榷。

畢竟,認罪認罰是「可以」對被告人從輕、從寬處罰的情節,而不是「應當」從寬處罰的前提,這並不能抵消被告人造成的社會危害。2019年兩高三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提出: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應當慎重把握從寬,避免案件處理明顯違背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更何況,涉案者黃某還有潛逃回老家、被追捕到案的情況。

從社會文化跟社會心理機制上講,強姦罪自古以來就是種嚴重的「倫理犯罪」,更不要說姦淫幼女這種社會危害性大、影響惡劣的行徑。在民眾的樸素認知中,姦淫幼女這種會對孩子心理和生理造成巨大傷害的罪行,也遠不是四年六個月的刑罰就能彌補的。

倒不是說,這起案件判決背後有什麼私心或貓膩,而是說,涉及性侵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必須綜合考量,不能只顧一點不顧其他。最高法的量刑指導意見就指出,量刑應當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鑑於此,強姦5歲、7歲幼女獲刑4年半,是否合乎罪刑相適應原則,顯然需要進一步的審視。

□莫一塵(法律學者)

編輯:馬小龍 校對: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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