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劉瑞明)8月29日,哈爾濱4歲女童圓圓(化名)被同村男子劉某國帶走後遭遇侵犯。8月30日,男子劉某國因涉嫌強姦罪被當地警方刑事拘留。12月2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劉某國姦淫幼女案。法院以強姦罪判處劉某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庭審現場。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8月29日晚,劉某國將4歲女童圓圓從其家門口騙走,挾持到哈爾濱市道裏區城鄉路匯智東方悅工地西側彩繪宣傳圍擋下排水溝內,不顧周某某的反抗,採用暴力手段猥褻並強姦周某某,致周某某身體三處重傷二級,其中一處九級傷殘、二處十級傷殘。
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法庭當庭進行了公開宣判。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某國使用暴力手段姦淫幼女,其行為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
經查明,劉某國曾因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兩次被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使用特別殘忍手段姦淫年僅四歲的幼女,造成被害人三處重傷的特別嚴重後果,嚴重損害被害幼女身心健康,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依法以強姦罪判處劉某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新京報記者查詢發現,《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12月2日中午,圓圓的奶奶馬女士告訴新京報記者,圓圓已於半月前出院,「圓圓的身體尚未完全康復,還需要日常服藥。」
哈爾濱市兒童醫院醫務科的一名工作人員告訴新京報記者,「孩子已經出院有一段時間了,之前在我們醫院治療了很久。孩子回家之後的情況並不清楚。」
新京報此前報導,8月29日,黑龍江哈爾濱4歲女童圓圓失蹤12小時後,被同村男子劉某國送回。圓圓父親周先生稱,孩子被送回時,身上多處受傷,褲子上有血跡。
8月30日,圓圓出現細菌感染,持續高燒,被送到哈爾濱市兒童醫院重症監護室救治。
事發後,哈爾濱市公安醫院傷情診斷書顯示,圓圓處女膜新近裂傷,身上還有多處挫傷。9月1日晚,哈爾濱市公安局道裡分局發布通報稱,男子劉某國因涉嫌強姦罪,已於8月30日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校對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