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性侵4歲女童嫌犯被判死刑」法律之外我們能做些什麼?

2020-12-09 行仁律師

一個「人生倒計時的人」毀了一個「人生才剛開始的人」。

哈爾濱性侵幼女案嫌犯被判死刑,受害女童仍身處ICU。

2020年8月29日晚,劉某國將四歲女童周某某從家門口騙走,挾持到某工地排水溝內,不顧女童的反抗,採用暴力手段猥褻並強姦女童,致其身體三處重傷二級,其中一處九級傷殘、二處十級傷殘。

本該有美好童年的小女孩,慘遭惡手,身心受到重創,幾乎奄奄一息。因為受到嚴重的侵犯,女童臟器感染,不得不進行人工造瘻。和素媛一樣,從此她的腰腹多出了一個痛苦的印記。脆弱的生命,在ICU苦苦掙扎。

2020年12月2日上午,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劉某國姦淫幼女案。法院認為,劉某國使用暴力手段姦淫幼女,其行為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劉某國曾因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兩次被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使用特別殘忍手段姦淫年僅四歲的幼女,造成被害人三處重傷的特別嚴重後果,嚴重損害被害幼女身心健康,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依法以強姦罪判處劉某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嚴懲處,是我國一貫的司法政策。致人重傷、有前科,量刑時都會提高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二十五條規定了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更要依法從嚴懲處」的七種情形。

實踐中,姦淫幼女具有從嚴懲處情形,社會危害性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至四項相當的,可認為屬於該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其中,與本案相關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的」情形有:

(3)採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姦淫幼女、猥褻兒童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後果的;

(7)有強姦、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

劉某國前科累累,犯此案前,曾2次被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後,又犯下無法饒恕的罪行。既無悔改,更無敬畏。

法律是公正的,也是嚴肅的。劉某國一再挑戰法律底線,背棄人倫,等待他的只能是最嚴厲的懲罰。


Part02


哈爾濱4歲女童和他的家人尚且等來了結果,可遠在深圳的萱萱父母卻還沒等到審判,甚至是道歉。

86歲老人性侵5歲女童致其染上性病,「不道歉、不賠償、未收押」。

5歲女童萱萱幾年前隨打工的父母來到福建泉州生活。9月初,萱萱的家人發現女兒下體出血,送醫院檢查顯示萱萱處女膜破裂,同時染上了性病尖銳溼疣,在醫生的提醒下,萱萱父親報了警。派出所內,萱萱指認侵犯她的正是86歲的房東父親蔡某。

據悉,蔡某是萱萱一家租住的房東的父親,和萱萱一家就住在一個平層。平時家裡有人出去,還委託蔡某幫忙照看小孩。因為付不起看病錢,萱萱家人只能用紅黴素軟膏緩解孩子的病情。蔡某至今不道歉也不承認,無奈之下萱萱父親找到蔡某的七個子女,希望能出藥費供孩子醫治,但家屬卻對此事不管不顧。絕望之際,晉江市檢察院幫萱萱申請到一萬元民政救助金,初步的治療才得以開展。

此案目前尚在審理中,這期間有一件事,讓萱萱父親十分憤懣。儘管警方和檢察院已將事情調查清楚,確認蔡某猥褻萱萱的事實,但因蔡某身患疾病,看守所方面不予收押,蔡某目前在家被晉江市公安局監視居住。這一切讓萱萱父親難以接受,他想不明白,為什麼施害的蔡某好像無事人一樣安然在家,而自己家裡卻被攪亂的天翻地覆,每天都生活在煎熬中。


法不責老?老年性犯罪不容小覷

蔡某涉嫌犯罪時,已經86周歲,根據刑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年滿七十五周五以上,並且的確患有不適合收監的疾病的老人,看守所不採取收押也符合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在實踐中,高齡收監確有一定困難,但倘若倚老賣老,數次猥褻,且受侵害對象是幼女,則有必要進行更嚴格的監管約束,以防在監視期間再次犯罪。

在公眾印象中,老年人似乎總是溫和無害的群體,在照看兒童的人選中,老年人似乎也最讓人放心。但其實很多兒童性侵犯罪都是熟人作案,家長並不能對這些熟人放鬆警惕。

來自北京海澱法院的數據顯示,自2008年至2018年的十年間,海澱法院刑事案件結案數量總體呈下降趨勢,但與此相反的是,老年人犯罪率卻呈現上升趨勢。隨著老年化速度加快,老年犯罪的絕對數量不可小視。

據報導,老年性犯罪的侵犯對象以未成年人居多,多為幼女,因為幼女反抗能力較差,有時以幾顆糖果或者幾塊零花錢就能哄騙到手,進行引誘猥褻。

提到未成年人受到侵犯的案件,老年性犯罪也是其中一個方面,統計顯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熟人作案的比例很高。生活中,未成年人的家長往往因為對方是熟人而疏於防範。

作為家長,在監管看護幼童時,即使是在自己家也不要給幼童和他人單獨接觸的機會,要切實履行監護職責,不給犯罪分子實施不法行為的機會。另外,年幼的孩子不能隨便交給他人看管,不能隨意委託所謂的「熟人」照看,尤其12歲以下的孩子,包括女孩、男孩!


罪行何時終止?孩子該如何保護?

每一件性侵案件的發生,都是對一個幼小心靈,和一個家庭的重大打擊。

2020年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擬對姦淫不滿10周歲幼女適用更重刑罰!

① 修改姦淫幼女犯罪,對姦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確適用更重刑罰。

② 增加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對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不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應追究刑事責任。

③ 修改猥褻兒童罪,進一步明確對猥褻兒童罪適用更重刑罰的具體情形。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寧對此表示,如果單獨列出姦淫幼女罪罪名,震懾作用更明顯。「現在姦淫幼女的犯罪是附屬於強姦罪的,也就是說最後定的罪名都是強姦罪。但是其實強姦幼女的犯罪構成與強姦罪的犯罪構成,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區別的。所以為了更好地打擊姦淫幼女的行為,我個人覺得應當是非常有必要單獨作為一個罪名來進行規定,這樣既有利於實踐當中,司法機關更好地、更精準地把握犯罪構成的特殊性,也有利於從法定刑上體現加重處罰的力度。」

性侵兒童案,不只是家庭的悲劇,還是社會的警鐘。它的背後,是兒童防性侵教育的「留白」、家庭學校監管的「失守」、法律體系的盲點以及心理救助機制的缺位。保護兒童,最重要的是「防治結合」。

保護孩子,家長要做這8件事!

1、避免孩子和異性獨處,即使熟人也不例外!有需要出門時,一定要和家長結伴同行。

2、孩子獨自在家時,要注意鎖好門窗,切勿透露獨處在家的信息,拒絕陌生人進屋。

3、告訴孩子,不隨便拿別人給的飲料和食品和零花錢,不經過家長同意,不單獨和別人出去。陌生人問路時,可以指路但不要帶路!

4、背心、短褲覆蓋的地方絕對不允許別人碰!

5、告訴孩子,任何人的行為,只要讓你感到不舒服,都要立即反抗保護自己,然後一定要告知父母。

6、經常檢查兒童身體和衣物有無異常,並多詢問孩子的狀況。如果孩子表現出異常狀況(如本案例中女孩多次表示不想去課外班),就要小心TA可能遭到了侵犯。

7、如果兒童遭到侵害,一定要保存好相關的衣服、壞人留下的體液、毛髮等,作為證據協助公安機關破案!

8、不要以為只有女童才要小心,家有男童同樣也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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