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保發[1998]266號,1998年9月核准)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附加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附加合同」)可附加於各種人身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條款、投保單及與本附加合同有關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凡與本附加合同相關者,均為本附加合同的構成部分。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保單生效三十日後(續保者自續保生效後)因疾病,經醫院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本公司就其實際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按90%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不論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療,本公司均在本附加合同所附保險金額表規定限額內分項給付保險金,分項累計給付金額達到該項保險金額時,該項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第三者造成傷害而引起的治療費用中依法由第三者承擔的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三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醫療費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傷害、患病;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殺或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毆鬥、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五、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事故;
六、被保險人懷孕、流產或分娩;
七、被保險人因精神病、精神分裂或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或殘疾的康復或治療;
八、被保險人因矯形、整容或康復性治療等所支出的費用;
九、被保險人支出的掛號費、膳食費、護理費、陪住費、取暖費、交通費等;
十、公費醫療管理部門規定的自費項目和藥品;
十一、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十二、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十三、被保險人患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十四、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五、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
發生上述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終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附加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期間屆滿時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請續保,但主合同交費期滿或主合同被保險人年齡超過六十五周歲時,本公司不予續保。
本附加合同續保時,根據續保生效時的費率重新計算保險費。
本附加合同若與主合同一同投保,則本附加合同的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與主合同的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一致;如系中途申請附加者,以保單上所批註日期為準。
第五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附加合同的保險金額分為兩個檔次,每一檔次包括三個部份,具體標準詳見附表一。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定其中一檔,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本附加合同的保險費根據投保人選定的檔次和被保險人的年齡計算,具體標準詳見附表二。本附加合同的保險費應與主合同的保險費一併交付。
第六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附加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附加合同;對於本附加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附加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住院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第八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九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1、主合同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本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用原始憑證;
4、受益人的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的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四、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附加合同效力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加合同即行終止:
一、主合同終止;
二、主合同交費期滿;
三、主合同已變更為減額交清;
四、被保險人年滿65周歲時,但當期已交保險費尚有未經過期間時,本附加合同的保障延續至當期已交保險費保險期間屆滿為止。
第十一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二條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附加合同註明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三條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附加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附加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四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於本附加合同成立後,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主合同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於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五條 爭議處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依達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六條 釋義
〖本公司〗:指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醫院〗:指本公司指定醫院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經營的區(縣)級以上公立醫院,但不包括主要作為診所、康復、護理、休養、靜養、戒酒、戒毒等或類似的醫療機構。該醫院必須具有符合國家有關醫院管理規則設置標準的醫療設備,且全天二十四小時有合格醫師及護士駐院提供醫療及護理服務。
〖住院〗: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入住醫院之正式病房進行治療,並正式辦理入出院手續,不包括入住門診觀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或掛床住院。
〖手術〗: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後,為治療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外科手術,不包括活檢、穿刺、造影等創傷性檢查及康復性手術。
〖潛水〗: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攀巖運動〗:指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武術比賽〗: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探險活動〗: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特技〗:指從事馬術、雜技、訓獸等特殊技能。
〖愛滋病〗: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
〖愛滋病病毒〗: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
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愛滋病或愛滋病病毒。
〖手續費〗: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本公司營業費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
《平安附加住院醫療保險》保險金額表
1、住院費(床位費)
(一)檔
(二)檔
每天最高限額
20元
40元
每年住院最長天數
45天
45天
合計
900元
1800元
2、住院手術費
(一)檔
(二)檔
每年最高限額
1500元
3000元
3、醫院雜項費
(一)檔
(二)檔
每年最高限額
2000元
5000元
註:以上「醫院雜項費」包括手術室、麻醉師費用、藥物X光及各種檢驗或檢查、
護理費、搶救費(藥品費用的支付範圍參照國家衛生部、財政部《公費醫療管理辦
法》及當地的有關補充規定辦理。)
《平安附加住院醫療保險》年交保費表
單位:元
被保險人年齡
保險費
(一)檔
(二)檔
40周歲以下(含)
190
420
40周歲以上至50周歲
260
540
50周歲以上至64周歲
340
700
保險費也可按半年、季、月交納,相應標準為:
半年交保費=年交保費×0.54; 季交保費=年交保費×0.28;
月交保費=年交保費×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