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部分應稅服務改徵增值稅以後,對於營業稅納稅人最大的變化就是,取得的發票或合法憑證從原有的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變為了增值稅扣稅憑證。同時,現行稅法對增值稅扣稅憑證規定了認證抵扣期限。納稅人不僅要注意票據憑證發生了變化,而且要注意會計核算也發生了變化。
對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變化,納稅人應按時合法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並在規定的時間內認證抵扣。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接受應稅服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進項稅額有三方面的意義:(1)必須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涉及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2)產生進項稅額的行為必須是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接受應稅服務;
(3)支付或者負擔的進項稅額是指支付給銷貨方或者購買方自己負擔的增值稅額。對納稅人會計核算而言,部分應稅服務改徵增值稅後,其核算進項稅額的情況也發生了一定的變化。
試點前,納稅人取得的票據憑證,直接記入「主營業務成本」(或營業成本)帳戶;試點後,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發票註明的價款記入「主營業務成本」(或營業成本)帳戶,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帳戶。
納稅人兼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按照銷項稅額的比例劃分應納稅額,分別作為改徵增值稅和現行增值稅收入入庫。應納增值稅=1000×17%+200×6%-150=32(萬元)應稅服務銷項稅額比例=12÷(170+12)=6.59%應稅服務應納增值稅=32×6.59%=2.11(萬元)貨物銷售應納增值稅=32-2.11=29.8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