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糾紛日益頻繁。有經濟形勢下滑的原因,企業效益不好,為了控制成本裁員;有企業戰略失敗的原因,裁撤項目;有上下級矛盾的原因,價值觀問題,或者工作理念不同,衍變成了員工工作不勝任,要開除員工。
不管是裁員,辭退,勸退,協商離職,實際上對員工來說都屬於被動離職。
被動離職是指員工非自願的離開工作崗位的情形。
主動離職是指員工自願離開當前工作崗位的情形。
我們作為員工,遇到被動離職,通常都是緊張的,羞澀的,難過的,不願公開的,像是自己做錯了事一樣。
發生勞動糾紛,我們首先要擺正的就是自己的心態。記住我們無錯。政治學中有一句話:「事事有矛盾,時時有矛盾」,我們得認識到員工與企業發生矛盾,產生勞動糾紛是正常的現象。
通常情況下,遇到勞動糾紛,提出方一般是企業,因為企業想讓員工走,才會採取一些措施。反而言之,如果是員工自己想走,那麼走就走了。企業如果不留,就是放人,企業如果想留,就是好言相勸,用加薪等挽留,所以員工想走,不管最後留不留,都不太會產生矛盾。
發生勞動糾紛不要害怕,不要羞愧,因為哪怕是企業認為員工工作有問題,我們都需要昂首挺胸。
通常情況下,發生勞動糾紛,企業的處理藉口是什麼呢?
一、認為員工不勝任。
不勝任包括以下情況,工作幹得不好,績效不理想,執行不到位,管理層沒有創新或拓展性等。我們試想,員工不勝任,是企業說的,如果換家企業呢,會不會還不勝任呢。你看很多員工,在一家公司幹得不好,換一家公司,就幹得很好。說明什麼呢?
所以在勞動法上,如果企業要以員工不勝任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幾個過程的。
1、認為員工不勝任,需要先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
2、如果員工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舊不勝任的,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認定員工不勝任工作崗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企業舉證,在法律上,是要求誰提出誰舉證;(如果企業舉證不合法,會被認為違法解除,員工有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應當履行;或者企業需要給員工雙倍的賠償金)
4、如果以員工不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二、企業以項目需裁撤,調整,或虧損為由
企業以項目裁撤、調整、虧損為由,有幾種處理方法:
1、打感情牌,訴苦公司沒錢,公司艱難,要求員工離職;
作為勞動者,需要記住,企業虧損,沒錢,困難,員工無錯。員工付出的是勞動力,不考慮企業盈虧,領導層才為項目決策方向買單。
感情牌沒有用,員工被談離職,無須羞愧。
2、找員工的茬,找工作中存在的過錯,讓員工離職;
這種就更過分了。員工無錯,以莫須有的罪名按錯,這種是不能容忍的。殺人不過頭點地,這是殺人還誅心。勞動者應該距離力爭,要求賠償。
3、給員工進行調崗;
這種是比較流氓的做法,調崗需要徵得員工同意,並且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來。我們的勞動合同法規定,調崗必須協商一致,在很多情況下,都變成了企業單方面的權利。
企業給員工進行調崗,實際上是緩兵之計,希望員工忍耐不住,主動提出離職。
作為員工,面對這種情況,不要擔心企業裡其他人的眼光。被調崗者是受害者,不是犯錯者。
綜上,面對勞動糾紛,我們需要擺正心態,我們是受害者,我們沒有錯,我們不是犯錯者。我們遇到勞動糾紛時,不需要小心翼翼,躲躲藏藏,我們需大膽,大方,理直氣壯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