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下午,水泥包裝工王某在進行倒料作業中,因腳穿拖鞋,行動不便,重心不穩,左腳踩進螺旋輸送機上部10釐米寬的縫隙內,正在運行的機器將其腳和腿絞了進去。王某大聲呼救,其他人員見狀立即停車並反轉盤車,才將王某的腳和腿退出。儘管王某被迅速送到醫院救治,仍造成左腿高位截肢。
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王某未按規定穿工作鞋,而是穿著拖鞋,在凹凸不平的機器上行走,失足踩進機器縫隙。這起事故告訴我們,上班時間職工必須按規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絕不允許穿著拖鞋上崗操作。一旦發現這種違章行為,班組長以及其他職工應該及時糾正。
這個血的教訓說明,從業人員在勞動生產過程中應履行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為保障人身安全,用人單位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以避免或者減輕作業中的人身傷害。
(1)用人單位應建立個人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①在管理上,設置個人防護用品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制定並實施個人防護用品管理規定;定期對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勞動者正確使用好個人防護用品。
②在使用上,所選用的個人防護用品要能夠有效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配發足夠數量的個人防護用品並與勞動者籤訂個人防護用品使用責任書。
③在培訓上,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個人防護用品性能、使用方法、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2)用人單位要制訂個人防護用品計劃並組織實施。
用人單位制訂的個人防護用品計劃應包括個人防護用品技術指標、更換周期、配備方案等。用人單位應根據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對人體的影響途徑、現場生產條件、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水平(濃度或強度)、個人的生理和健康等,為勞動者配備適宜的個人防護用品。
(3)及時維護並定期檢測個人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對個人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安全有效,並不得擅自讓勞動者停止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勞動者替換下的個人防護用品應妥善處理,避免重複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