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海南大學對2018年研究生新生入學資格
進行複查時
發現學生鄭某某(男)提供的
入學資格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的情形
決定取消其學籍
鄭某某不服該決定
將海南大學告上法庭
日前
海口龍華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
駁回該生訴訟請求
鄭某某:入學時未提交任何虛假材料
原告鄭某某稱,他在2018年6月取得了國家承認的專科畢業證書,同年參加了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因為以同等學力身份報考,其按照規定加試了2門,成績合格,被海南大學錄取並通過教育部審核。
同年6月15日,鄭某某收到海南大學研究生招生辦公室籤發的《碩士研究生錄取通知書》,由此可說明其通過了考試,並經過海南大學研究生處的招生辦公室審核錄取,錄取資格真實有效。
鄭某某稱,被告海南大學在2018級碩士研究生入學須知中只要求提交畢業證書,而其在新生報到期間提交了專科畢業證書複印件,並未提交任何虛假材料。海南大學在2018級碩士研究生報到期間沒有認真審核新生的相關材料,如果該校在新生報到期間發現鄭某某提交了國家承認的專科畢業證書,該生便可以根據《2018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辦理保留碩士研究生入學資格的手續,但學校並未告知,且在2018年9月為鄭某某在學信網註冊了碩士研究生學籍。
2019年3月,鄭某某突然接到學籍取消的通知。海南大學在作出取消學籍的決定前,並未給鄭某某相應的申訴、陳述、申辯、協商的機會,且該校無法證明其作出取消學籍的決定經過了校長辦公會議研究。鄭某某認為取消學籍的決定在程序上存在錯誤之處,懇請法院判決撤銷學籍取消的通知。
海南大學:學生本科自考畢業證經查系偽造
被告海南大學辯稱,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學業水平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錄取當年9月1日前須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後滿2年(從畢業後到錄取當年9月1日)或2年以上的,以及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學業要求的人員,按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身份報考。鄭某某在2018級新生報到時提供的錄取資格材料中,專科畢業時間為2018年6月,未達到專科畢業2年方可考試的要求,且本科自考畢業證經查系偽造。
根據規定,學生入學後,學校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若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複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經學校複查,鄭某某入學資格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的情形,所以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取消其學籍。
此外,依據規定,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學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規定保留入學資格。但學校認為,鄭某某的情況與該條不符,不能保留入學資格。
法院:被告作出取消學籍的決定程序合法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龍華區法院認為,若原告是以高專畢業生身份參加研究生招生考試,其高專畢業時間為2018年6月30日,報考參加2018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不符合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後滿2年方可報考的條件要求。
其次,若原告是以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身份參加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話,其自學本科畢業信息不屬實,畢業證書不真實,存在資格材料弄虛作假的情形。上述兩個情形皆符合作出取消學籍的條件,被告據此經過複查後,依法向原告作出通知,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並無不當。關於原告提出被告未告知其被錄取的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以及被告進行複查作出決定超過3個月期限,程序存在錯誤的觀點。被告作為招生單位並沒有主動告知考生具有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義務,且原告亦不符合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需在家休養,而保留入學資格的法定條件。
此外,《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雖規定學校應當在學生入學後3個月內進行複查,但並未規定應當作出複查結果的法定期限。故原告提出被告進行複查作出決定超過3個月期限的觀點,龍華區法院不予採納。
綜上,龍華區法院認為被告作出取消原告學籍的通知,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因此駁回原告鄭某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