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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青年小鄭2018年9月進入海南大學就讀研究生,半年多後學校以其提供的入學資格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的情形,作出取消其學籍的決定。小鄭不服該決定,遂將海南大學訴至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
近期,龍華區法院經審理,判決學校作出取消學籍的決定程序合法,依法駁回小鄭訴訟請求。
小鄭訴稱
2018年6月他取得了國家承認的專科畢業證書,同年參加了2018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並通過複試,因為是以同等學力身份報考,按照規定加試多考了2門,後成績合格,被海南大學錄取並通過教育部審核。
小鄭表示
2018年6月15日,他收到海南大學研究生招生辦公室籤發的《碩士研究生錄取通知書》。
2018年9月,小鄭辦理新生入學手續後進入海南大學就讀。
2019年3月,他接到學校取消其學籍的通知。
小鄭認為
海南大學2018年級碩士研究生入學須知中只要求提交畢業證書,他在新生報到期間提交給學校的材料當中只有專科畢業證書複印件,並沒有提交國家承認的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證書,他沒有提交任何虛假材料。
海南大學在2018年級碩士研究生報到期間沒有認真審核新生的相關材料,如果學校能在新生報到期間發現他只有國家承認的專科畢業證書,他完全可以根據《2018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辦理保留碩士研究生入學資格的手續,來保障自己這來之不易的研究生教育機會,但學校並未告知,且在2018年9月為他在學信網註冊了碩士研究生學籍。
小鄭訴稱
2019年3月,他突然接到被告取消學籍的通知,事先沒有任何預兆,依照程序正當原則,行政機關在作出不利於公民的行政行為時,必須遵循正當、公正的程序。而海南大學在作出取消學籍的決定前,並沒有給他相應的申訴、陳述、申辯、協商的機會,且海南大學無法證明其作出取消學籍的決定經過了校長辦公會議研究。
因此小鄭認為取消學籍的決定在程序上存在違法之處,懇請法院判決撤銷該通知。
海南大學辯稱
根據規定,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學業水平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錄取當年9月1日前須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
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後滿2年(從畢業後到錄取當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
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學業要求的人員,按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小鄭在2018級新生報到時提供的錄取資格材料中,專科畢業時間為2018年6月,未達到專科畢業2年方可考試要求;本科自考畢業證經查系偽造。
根據規定,學生入學後,學校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若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複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經學校複查,小鄭入學資格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的情形,所以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取消其學籍。
此外,依據規定,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學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規定保留入學資格。但學校認為,小鄭的情況與該條不符,不能保留入學資格。
法院查明
原告小鄭於2018年11月向被告海南大學提供一份印有「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及「河南大學」印章的自學本科畢業證書複印件,被告將該自學本科畢業證書複印件發到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進行核實,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於2018年12月4日出具一份證明表示原告的自學本科畢業信息不屬實,畢業證書不是由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的。
法院認為
被告海南大學在查明原告小鄭存在入學資格材料弄虛作假的事實後,對原告小鄭作出取消研究生學籍的決定。
首先,若原告是以高專畢業生身份參加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話,其高專畢業時間為2018年6月30日,報考參加2018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不符合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後滿2年方可報考的條件要求。
其次,若原告是以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身份參加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話,其自學本科畢業信息不屬實,畢業證書不真實,存在資格材料弄虛作假的情形。
上述兩個情形皆符合作出取消學籍的條件,被告據此經過複查後,依法向原告作出《通知》,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並無不當。
關於原告提出被告未告知其被錄取的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以及被告進行複查作出決定超過3個月期限,程序存在錯誤的觀點。
該案中,被告作為招生單位並沒有主動告知考生具有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義務,且原告亦不符合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需在家休養,而保留入學資格的法定條件。此外,《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雖規定學校應當在學生入學後3個月內進行複查,但並未規定應當作出複查結果的法定期限。故原告的該觀點,法院不予採納。
綜上,龍華區法院認為被告海南大學作出的《通知》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龍華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小鄭的訴訟請求。
來源:人民法治網
轉載:人民法治 微信公眾號
微信號 : 香格裡拉市人民法院
原標題:《研究生入學材料造假被取消學籍 男子起訴海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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