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中農業大學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020年)

2020-12-12 中國教育新聞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有關規定和《華中農業大學章程》,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華中農業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全國重點大學,是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註冊地址為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獅子山1號,郵編430070。

第三條 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華中農業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華中農業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學校普通本科層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等類型。

第五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9〕4號)文件精神,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綜合考核考生的德智體美勞情況,擇優選拔。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六條 學校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組織機構由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辦公室等機構組成。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最高決策機構,統一領導學校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招生辦公室是執行機構。

第七條 招生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執行教育部關於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關規定和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負責執行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議;

(二)收集、統計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項決策所需信息,起草普通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項解決方案;

(三)根據國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原則,編制並報送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四)起草、報批和發布普通本科生招生章程;

(五)組織開展招生宣傳、諮詢服務工作;

(六)組織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認定違規考生提請學校進行處理,並將違規事實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七)組織實施招生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學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八)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九)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對錄取的新生進行複查;

(十)協調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普通本科生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學校招生工作在主管部門、學校監察室和社會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根據學校實際辦學條件,結合近年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編制及使用情況,統籌考慮各省(區、市)考生數量和生源質量、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趨勢、畢業生就業質量情況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編制分省分專業計劃。

第十條  學校普通本科生招生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由各省級招辦向社會發布。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在各省公布計劃的120%。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在各省公布計劃的105%。

第十二條 學校預留少量計劃,用於調節各省(區、市)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矛盾問題。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提前向社會公布。預留計劃使用時,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主要投放到優質生源集中的省(區、市)。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投檔時,對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學校認可考生具備的所有加分項目中最高一項加分,且最高不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於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

第十四條 對於符合學校錄取標準的考生,學校按照投檔成績排序進行錄退。學校根據考生填報專業志願的具體情況,不設專業志願分數級差,確定錄取專業。同一專業錄取時,如果考生等效基準分相同,按相關科目排序擇優錄取,依次比較考生綜合、語文、數學、外語。江蘇考生按照「先分數後等級」的規則排序進行錄退,如果考生總分相同時,依次比較選測科目等級、語文、數學、外語。浙江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山東省、海南省考生按照相應省市投檔排序規則進行錄退。

若單科成績完全相同,學校將使用預留計劃錄取。所有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的考生,如果服從專業調劑,將調劑到其他專業。所有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又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五條 對高考錄取有特殊規定的省(區、市),其錄取原則做如下說明:

江蘇考生各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B+、B(不分先後),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招生要求為BB。高水平運動隊招生和藝術類招生的選測科目等級要求按江蘇省教育考試院的規定執行。

浙江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山東省、海南省只錄取選考科目與專業要求科目一致的考生(含特殊類型招生考生)。

內蒙古考生按照「招生計劃1:1範圍內按專業志願排序錄取」的規則錄取。

第十六條 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學校可接收非第一志願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徵集志願。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徵集志願。徵集志願仍不足則將剩餘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七條 外國語言文學類限招英語語種考生,如果生源地省級招辦對英語口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錄取。其他專業(類)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學校僅以英語作為基礎外語安排教學。外語統考語種為非英語的考生,謹慎填報志願。

第十八條 學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為市場營銷(國際農產品營銷),外方合作單位為英國哈珀·亞當斯大學。該專業按國家及生源地省級招辦關於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的政策錄取,只錄取填報有該專業志願的考生,錄取後不能轉入其他專業學習。授課語言主要是英語,外語成績110分以下或外語統考語種為非英語的考生,謹慎填報該志願。學生第一、二學年在華中農業大學學習,學費標準為25000元/人/年;從第三學年開始赴哈珀·亞當斯大學學習,按哈珀·亞當斯大學學費標準收取學費(2019年為11700英鎊/人/年),學業完成後達到標準,授予華中農業大學和哈珀·亞當斯大學兩校學位。如果沒有達到哈珀·亞當斯大學的入學要求而繼續留在我校學習,後續學習期間學費標準仍為25000元/人/年,學業完成後達到標準,授予華中農業大學學位。

第十九條 特殊類型招生錄取辦法,按照教育部等國家相關部門的規定及學校制訂的具體招生辦法執行。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數民族預科班的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數民族預科班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

第二十條 學校執行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華中農業大學普通本科招生體檢補充規定》等體檢規定。

第二十一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凡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凡複查不合格的,取消學籍。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學校生物科學類實施生命科學英才計劃,依託國家生物學理科基地和國家生命科學與技術人才培養基地,實施本碩博銜接培養、國際名校聯合培養和學術精英型人才培養模式。

第二十三條 學校部分專業按專業大類招生,具體是:生物科學類含生物科學(國家生物學理科基地班)、生物技術(國家生命科學與技術基地班)等專業;食品科學與工程類含食品科學與工程(國家卓越工程師計劃)、食品質量與安全等專業;農業工程類含農業機械化及其自動化(國家卓越工程師計劃)、能源與動力工程等專業;機械類含機械設計製造及其自動化、機械電子工程、自動化等專業;水產類含水產養殖學(國家卓越農林人才計劃)、水族科學與技術等專業;植物生產類含農學(國家卓越農林人才計劃)、植物科學與技術、種子科學與工程、植物保護(國家卓越農林人才計劃)等專業;環境科學與工程類含農業資源與環境(國家卓越農林人才計劃)、環境工程、環境科學、環境生態工程、生態學等專業;社會學類含社會學、社會工作等專業;經濟學類含經濟學、國際經濟與貿易、經濟統計學、農林經濟管理(國家卓越農林人才計劃)、農村區域發展等專業;工商管理類含市場營銷、人力資源管理、會計學、財務管理、工商管理等專業;外國語言文學類含英語、商務英語等專業;公共管理類含土地資源管理、行政管理等專業;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含工程管理、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等專業。

第二十四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和湖北省相關規定核定學費和住宿費標準。學費標準:視覺傳達設計專業每學年10350元,生物科學類、生物工程、生物信息學、信息與計算科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外國語言文學類、廣告學、風景園林、環境科學與工程類、地理信息科學、食品科學與工程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等專業(類)每學年5850元,林學、茶學等專業每學年3375元,其他專業為每學年4500元。如果國家調整本年度本科生學費收費標準,學校將按照新規定收取學費。根據住宿條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標準的住宿費用,一般為每學年1080-1320元(含空調安裝的費用等)。

第二十五條 學校開闢新生入學綠色通道,設立獎學金、助學貸款、困難補助、勤工助學、減免學費「五位一體,聯動助學」的激勵和保障機制,獎勵品學兼優學生,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第二十六條 學校陽光招生熱線:027-87280707,陽光招生信息平臺網址:http://zs.hzau.edu.cn,電子信箱:hnzs@mail.hzau.edu.cn。監察舉報受理電話:027-87282056。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通過我校陽光招生信息平臺向社會發布,對於各種媒體節選公布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我校公布完整的招生章程為準。

第二十八條 學校不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對以學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後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華中農業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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