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新詐騙「代購」騙子多

2020-12-20 金臺資訊

鑽了社交平臺代購先付款後發貨的空子,假「代購」周某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內實施網絡奢侈品代購詐騙7起,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記者近日從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了解到,目前這類新型詐騙犯罪主體呈現年輕化趨勢,而此案的7名被害人也同樣是二三十歲的年輕代購。

犯罪分子將自己包裝成電商賣家或留學生,在交友軟體或社交平臺發布高檔奢侈品代購信息,騙取被害人信任後,詐騙錢財。

法官提醒,網絡代購需謹慎。

案例

代購當幌子 詐騙才是真

小張是被害人之一,他是在一個代購微信群裡認識被告人周某的。「我平時也是做代購的,周某於2017年11月在一個代購群裡加我,說想買我手裡的一塊手錶。我通過微信給他發了一些圖,後來價格沒談攏,就沒有成交。」

不過小張還是挺信任周某的。「我們聊了一段時間,我在好多代購群裡都看到了他,覺得他還比較可靠。」就這樣,小張上鉤了。

「後來有人說周某有一塊勞力士的『綠水鬼』,價格是6.93萬元,我覺得價格不錯,和周某約定一周內發貨。我按照代購的普遍習慣,先交定金,並將剩餘的錢匯到了他指定的帳戶。」然而小張沒有想到,後來雖然他多次催促,對方卻一直說貨沒有到。其間,周某甚至還給被害人發過偽造的發貨單。更令小張意想不到的是:「後來周某承認騙了我之後,還想讓我跟他一起騙別人來還我的錢!我沒有答應。」

在短短的兩個月內,周某正是用這種方式以代購名義向被害人「出售」奢侈品手錶、皮包等,騙取7名被害人共計78萬餘元。

「我沒有詐騙,我收到的錢都打給我的上家單某了。單某拿貨,我加價賣,他要求收到的貨款,我都轉給他,等客人收貨確認沒問題,我再分成。」在庭審過程中,35歲的周某辯稱自己並未實施詐騙行為。然而,從始至終,周某都沒有向公安機關或法院提供上家單某的任何聯繫方式或者身份信息,無法確定其所謂的「上家」是否真實存在。

此外,在多名被害人陸續向他索要退款後,周某還將所有被害人添加到一個微信群。在微信群裡,周某自述將代購款用於賭博,全部輸光了,無法償還,並自稱會主動投案接受處罰。不過在法庭上,周某卻對此予以否認。

石景山區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周某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繫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3萬元。

現象

「陌生人」社交 安全有漏洞

時下,網絡代購在各類社交平臺上蓬勃興起,成為許多消費者喜愛的購物方式。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社交平臺代購先付款後發貨的特點,實施詐騙。

他們將帳號包裝成電商賣家或旅居國外的留學生,在交友軟體或是社交平臺上發布虛假商品特別是高檔奢侈品的信息,然後添加陌生人建立社交網絡,在日常聊天中發布一些貨源圖片、交易成功等信息,在獲取被害人的信任後,實施詐騙。一旦錢財騙到手,就馬上刪除被害人聯繫方式。

記者從石景山區法院了解到,近3年來,該院共審結因網絡社交軟體交友而引發的犯罪案件15件,其中絕大多數是詐騙案。其中周某獲刑13年,是判刑最重的。

石景山法院副院長詹文杰介紹,這類新型犯罪主體呈現年輕化趨勢。該院審結的網絡社交犯罪中,犯罪主體的年齡集中分布於20至35歲之間。社交軟體近年來受到年輕群體的青睞,部分平臺智能化程度較高,年輕群體使用平臺比較多,導致利用平臺實施犯罪的情況多發。

由於社交網絡平臺的準入門檻較低,犯罪分子只要通過手機或電腦下載社交軟體即可實施詐騙等行為,還可以同時聯繫詐騙多個被害人。囿於當前社會快節奏的生活、工作方式,許多人的現實社交圈較小,「陌生人」社交應運而生,這也帶來了安全隱患。「陌生人交友」為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機,犯罪分子能夠更隱蔽地利用安全漏洞,在社交網絡中通過形象包裝、信息誤導等獲得社交對象的信任,從而在平臺上搭建屬於自己的社交網絡,獲得自己所需的各類信息並實施詐騙。

建議

謹慎選代購 保護好隱私

石景山區法院的牟芳菲法官提醒大家,選擇購買網絡代購商品時需謹慎,儘量選擇正規的購物平臺進行交易。需要選擇社交平臺代購時,注意對商品進行謹慎甄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商品通常都存在較大的問題,切忌因為貪圖一時的便宜,而導致不必要的財產損失。尋找代購時,儘量選擇具有經營資質的個體戶經營者,同時注意留存購買商品的聊天記錄、轉帳記錄、郵遞信息以及商品售出方的社交帳號資料等與交易相關的證據材料,從而在不幸落入詐騙陷阱時,能夠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

要注意加強個人隱私的保護。儘量避免在社交軟體中公布個人信息、個人隱私,若須公開,應謹慎閱讀條款,謹慎決定是否公開。對於陌生人添加好友的,要謹慎審查,勿隨意添加;不向陌生人發送涉及個人隱私的圖片、文字或視頻。要選擇正規的社交平臺,提升網絡安全意識。如果在網絡社交中發現他人有異常情況或者違法犯罪跡象時,可以通報當地警方,或者通過軟體內部的投訴反饋渠道進行舉報。

另外,法院還建議依法加強信息網絡的監管。社交軟體運營商應設專門機構受理舉報,同時過濾社交軟體內非法信息,也應當對軟體內的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監管,以便及時發現並追究第三方支付平臺為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資金結算等情況。(北京晚報記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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