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兩男子打工不成劫持女司機 搶劫強姦殺人罪行極其嚴重全判死刑

2020-12-14 新說法


  兩名青海省男子因找工作未果,遂在青海省德令哈市老火車站廣場搭乘了一名女司機駕駛的計程車,並在劫持過程中分別強行與該女司機發生性關係。因害怕罪行敗露,二人將其按在水溝裡溺斃。近日。青海省某中級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強姦罪、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二被告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非本案圖片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11月21日,被告人張某、高某在青海省德令哈市尋找工作未果,便商量搶劫車輛開回西寧或將車輛變賣。二被告人事先在路邊的商店裡購買了繩子,後在德令哈市老火車站廣場附近攔了被害人駕駛白色奧拓計程車。張某坐在車輛副駕駛位,高某坐在車輛後排座,讓被害人將二人送到西寧。在往西寧行駛的過程中,二被告人按照事先商議,張某讓被害人停車,由其控制住車輛方向盤,高某用其胳膊勒住被害人脖子,二被告人合力將被害人從主駕駛位拖拽至車輛後排座,後由張某駕駛車輛繼續往西寧方向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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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行駛過程中,高某在車輛後排座位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當車輛行駛至德令哈市境內315國道518公裡處時,張某停下車,強行與被害人在車輛後排座位發生性關係。在此過程中,高某不慎將張某的另一個名字喊出,二被告人因擔心被害人報警,自己罪行敗露,遂產生殺人滅口的想法。而後,二被告人為防止被害人掙扎,用事先準備好的繩索捆綁住被害人腿部,合力將被害人拖至道路北側的一水溝內,由高某控制住被害人身體,張某將被害人頭部按壓至水溝內,致被害人溺亡。隨後,二被告人駕駛搶劫車輛逃離現場,但在行駛過程中車輛前輪胎損壞。二人繼續開車行駛一段時間,因車輛陷入河流冰層內無法繼續行駛,遂棄車逃離。經鑑定,被害人系被他人置於水中造成機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高某使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且搶劫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在實施搶劫犯罪中,另起犯意,違背婦女意志,二被告人先後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姦罪。後二被告人為防止罪行敗露,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張某、高某犯數罪,應依法數罪併罰。被告人張某雖自願認罪認罰,並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但因其曾於2006年犯搶奪罪、搶劫罪被判處刑罰,故不予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拒不供述與被告人張某共同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二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犯罪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均依法應予嚴懲。

  來源:津雲新說法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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