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基金報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受賄金額再小,也無法逃避法律的制裁。
近日,裁判文書網近日批露一則刑事裁決,案件批露了淮南市綠景地產實控人利用自己銀行董事會成員的身份,向銀行行長、董事長等人打「人情牌」,為旗下公司貸款疏通關係。
雖然收受賄賂的金額不大,但是卻是中國千百萬個民營企業與銀行企業家之間的一個縮影。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綠景地產老闆數罪併罰
根據裁判文書顯示,作為淮南市綠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綠景地產」)的實控人,丁某早在2017年5月因犯單位行賄罪,被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期間,因涉嫌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於2017年9月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1月8日被淮南市潘集區法院取保候審。
最終在淮南市潘集區法院的一審判決中,被告人丁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撤銷原來的判決,與本判決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三年。
老熟人花式行賄手段
三名銀行高管落馬
根據裁判文書,丁某不僅是綠景地產的實控人,還是淮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淮河銀行)原董事會成員。
2010年,丁某成為淮河農商行的股東,與淮河銀行的管理層都很熟悉。為了順利從淮河銀行獲得貸款,丁某利用自己淮河銀行董事會成員的身份,多次以過節看望等名義向原淮河銀行董事長王某、行長張某、副行長李某進行「花式賄賂」。
裁判文書披露了丁某的五大賄賂手段:
賄賂手段之一:辦公室、浴場門口送過節紅包
2011年至2014年,在每年春節前夕,丁某連續四年到董事長王某的家中或辦公室內四次送春節紅包,合計人民幣4萬元。
2010年至2013年期間,在每年中秋節、春節前夕,丁某連續四年在銀行行長張靜的辦公室內分8次送給張靜過節紅包,合計人民幣6萬元。
2010年至2013年期間,在每年中秋節、春節前夕,丁某連續四年在副行長李某的辦公室內或某浴場門口分7次送給李某過節紅包,合計人民幣5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丁某為了和李某處好關係,經常在中秋節的前一天,開車到老體育場西側的東方羅馬浴場門口,電話約李某出來,將事先準備好的裝在信封裡的5000元現金送給他;而在春節的前一天,丁某會準備1萬元現金裝在信封裡到李某辦公室送給李某。
李某認為,其作為淮河銀行副行長,銀行貸審會成員,在貸款發放和審批上有權利,丁某為了和李某處好關係,方便從淮河銀行獲得貸款,在逢年過節的時候才會給他送錢。辯護律師認為,屬於正常的人情往來。
賄賂手段之二:領導兒子留學送美金
2013年年初,丁某聽說王某的兒子到英國留學,到王某的家中,以送給小孩上學用的名義送給其1萬元美元。
賄賂手段之三:看望領導外孫送200克金條
2013年11月的一天,王某和李某在北京培訓學習期間。丁某在得知王某在北京學習,就以看望王某外孫的名義,讓在北京的朋友蔡某幫忙買一根金條(200g的金條,上面有「馬到成功」、「Au9999」、「200g」、「No01628320」字樣),並讓公司會計給蔡某轉了10萬塊錢。
之後,丁某與朋友姜某到北京,從蔡某處將金條拿走,後與王某及其家人一起吃飯。飯後其將金條送給王某。晚上與李某、丁等人就餐之後,丁鵬以看望其外孫的名義送給其一根200克的黃金金條。
賄賂手段之四:吃飯時塞現金
據淮河銀行副行長李某的證言,2013年11月底的一天,其到北京培訓,吃飯過程中丁某將1萬元塞到其褲子口袋裡。加上過節紅包,丁某分八次共送給其現金6萬元。
賄賂手段之五:開業送花瓶
2010年10月份,丁某花了2000元至3000元買了一對瓷花瓶,在淮河銀行成立開業的那天,將花瓶送到王某辦公室送給王某。
那麼丁某的綠景地產總共從淮河銀行申請了多少貸款呢?——8000萬元。
根據庭審記錄,丁鵬於2014年1月26日向淮河銀行申請貸款人民幣500萬元用於支付工程款;綠景地產於2013年1月13日向淮河銀行申請5500萬元貸款用於碧海項目工程款、工程設備材料款、設計費等;該公司又於2015年7月27日向淮河銀行申請2000萬元貸款用於償還在淮河銀行的2000萬元貸款。
東窗事發
銀行高管紛紛退贓
裁判文書顯示,2015年年初,丁某被紀委談話之後的一天晚上,淮河銀行董事長王某到證人謝某家,打聽丁某在紀委談話中說了什麼,並希望其幫忙聯繫丁某與王某見面。
2015年3月,淮河農商行董事長王某在得知丁某接受調查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其收受的4萬人民幣、1萬美金、一根200克金條及一對「粉彩花鳥」瓷瓶退還給丁某。
本次判決中的主要被告人之一淮河銀行行長張某於2014年8月(丁某被省紀委談話之前)就已經將丁某行賄的6萬元退還。
然而,受賄已經成為事實。
2019年11月,法院以張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拘役5個月,緩刑6個月;李某(副行長)因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且退還全部贓款,被免於起訴;王某(董事長)已另案判決。
金融反腐一直在路上
1998年,交通銀行原副行長魯家善因受賄9萬元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從此開啟了對銀行高管反腐的序幕。
自魯家善案發,近年來已經有多位銀行高管「落馬」。上至銀行總行行長,下至縣市級銀行高管,每年都有金融圈人士被查。
截至目前,銀行高管被查級別最高的是兩任建行行長王雪冰、張恩照,他們都曾位列中央候補委員。
從各案判決書來看,被指控最多的行為,就是這些銀行家們違規為商人提供貸款。企業家以靠攏權力來獲取貸款,成為其謀求資金支持的最主要方式。
同時,隨著落馬高管的受賄金額越來越大,我國對於貪汙、賄賂犯罪起刑點的規定也逐漸提高。
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對貪汙、受賄罪的起刑點,設為2000元。
1997年修訂的《刑法》,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比照貪汙處理。具體而言:
(一)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臺並實施,其中取消了刑法中直接對於涉案數額的規定。
具體而言,「貪汙、受賄數額不滿二千萬元,一般判處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貪汙、受賄數額在二千萬元以上不滿一億元的,一般判處無期徒刑」;「貪汙、受賄數額一億元以上的,一般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