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欒媛、羅法官微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來自專輯法官說法
欒媛 二級法官
2008年進入羅湖法院工作,先後在政治處、刑二庭、民事審判一庭(婚姻家事審判庭)工作。
裁判要點
1.父母離婚時已經確定了撫養費的數額,孩子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加撫養費;
2.除撫養費外,子女另行主張教育費和醫療費的,不予支持;
3.探視權被侵害不能成為拒絕支付撫養費的理由。
案情概要
粱男與王女原是夫妻,生育一子粱小小(化名)。2005年粱男與王女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原告粱小小由王女撫養,被告粱男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後粱男僅陸續支付撫養費共計43000元。原告粱小小要求被告梁男支付之前拖欠的撫養費。除支付拖欠的撫養費外,粱小小還主張粱男與其母親王女共同負擔其學習支出費用、醫療費等。此外,粱小小稱因為母親王女年齡大、身體不好,目前失業在家,加之物價逐年增高,且其父親粱男經營多家公司,故梁小小主張粱男增加撫養費。粱男同意支付按照每月1500元標準計算所拖欠的撫養費,但是對於粱小小的其他主張,不予認可。粱男同時主張拖欠撫養費是由於原告母親王女剝奪其探視權。
案件審判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原告母親王女與被告粱男在離婚時對撫養費作出了約定,被告應該按照約定的內容按時足額向原告支付撫養費,扣除被告梁男已經支付的撫養費43000元,被告梁男應一次性向原告粱小小支付撫養費203500元。
關於原告主張被告支付教育費、醫療費的問題。由於撫養費已經包括了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各項費用,故原告關於被告另行支付教育費、醫療費的主張,不予支持。
關於原告主張被告增加撫養費的問題。父母在離婚協議或者法院判決中雖然已經確定了撫養費的數額,但並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考慮到原告母親目前已經失業,撫養能力有限,結合孩子現在的實際生活需求以及被告的撫養能力,法院酌定,被告應自2019年4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撫養費人民幣4000元。
關於被告主張拖欠撫養費系原告母親剝奪其探視權的問題。撫養費與探視權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即使被告探視權受到侵害,也不能作為拖欠撫養費的理由,若被告粱男認為自己的探視權受到侵害,可另循途徑解決。
法官答疑
問:撫養費具體包含的內容?除了撫養費,還可再主張教育、醫療費嗎?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1條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上述規定,撫養費包括了子女教育、醫療等費用。除了撫養費外,原告若再另行主張一般的醫療費或者教育費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當出現重大疾病時,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問:撫養費確定的依據?
答:通常情況下,撫養費的確定,主要考慮以下三個方面:(1)子女的實際需求;(2)男女雙方的實際負擔能力;(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其中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來確定;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這裡的「月總收入」指年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其他收入等)的平均值。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
但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發展,一些當事人的收入也不斷大幅提高,如果仍機械執行上述標準,可能會遠超過子女的實際需要,偏離了撫養費制度的設計目的。另一方面,也不能因為父母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撫養子女的義務,應該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總體而言,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子女撫養費問題時,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收入水平和當地生活水平,確定撫養費的金額。
問:撫養費確定之後是否可以要求增加或者減少?
答:父母在離婚協議或者法院判決中雖然已經確定了撫養費的數額,但並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從上述規定可見,撫養費增加需考量的因素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父母有給付的能力;另一方面是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或者子女因患病、上學成本增加等導致撫養費實際需求超過原定數額。一般情況下,出現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情況需要較大的時間跨度;而患病、上學成本增加等,則要結合具體實際情況,以及父或母的給付能力而定。
雖然增加撫養費的情況居多,但也不乏存在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情形,例如撫養人因工作、身體等發生重大變故,無力履行原定撫養費的數額。但是,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撫養費的減少直接關係到子女的利益,所以在確定減少撫養費時要嚴格按照法律的標準來確定,如前所述,不能因為父母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撫養子女的義務,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
問:一方拒絕讓對方探視能否成為另一方拒絕支付撫養費的理由?
答:撫養費和撫養權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探視權受到侵害不能成為其拖欠撫養費的理由。同時,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未成年子女,與其聯繫、會面、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法官寄語
婚姻始於愛情,孩子是夫妻雙方愛情的結晶。夫妻離婚後,婚姻關係雖然終結,但是對於孩子的責任和愛不應該隨之消逝。在夫妻雙方離婚已對孩子的精神和情感造成了巨大的傷害的情況下,希望父母能夠在經濟上給予孩子必要的物質保障,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
原標題:《「孩子不讓探視,憑什麼還要給撫養費?」關於撫養費,這些您不得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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