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中國綠色時報》
作者沈國舫,系中國工程院院士、北京林業大學原校長
要使森林生態系統產生足夠的經濟收益,不外乎有4條途徑,即生產木材和其他林產品的途徑、發展林下經濟的途徑、開展生態旅遊和文化康養(養生、養老、養病)的途徑以及以提供生態產品而獲得生態補償的途徑。
這曾經是傳統林業取得經濟收益的主要途徑。但從20世紀中葉以後(中國從21世紀初開始),發揮森林的生態功能提到了主要經營目標的高度,木材生產的功能退居其次,但仍佔有重要的地位和份額。
木材由於其綠色特性,以及人類對木材多方面的需求不斷增長,全世界的木材生產並未減退,有的國家還在增長。美國、俄羅斯、加拿大、巴西、紐西蘭、北歐及中東歐一些國家,木材生產仍處在較高水平,成為其主導產業之一。中國由於在上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曾發生超限過伐的現象,現在大部分地區的森林處於恢復和休養生息的階段,木材生產已大量縮減,一半以上用材依靠進口,但仍有不少地區,如以廣西為代表的南方地區、以蘇北魯西南為代表的黃淮海平原地區,木材生產及其延伸的產業仍是當地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世界上幾個林業科技較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採用最新的科學成果,包括近自然森林經營的理念及低影響採伐方式,在採伐收穫木材的同時維持好林區良好的生態功能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而且經營好森林必須進行的撫育伐、衛生伐、救生伐等在保護和培育森林的同時也能生產出相當數量的木材(在瑞典可佔其木材生產量的近一半),這方面的功能不能忽視。
至於除木材之外的其他產品(稱為非木林產品),包括油料、飼料、乾鮮果品、茶桑、橡膠和栲膠、花木、藥材等,品目繁多,符合人民生活需要,也可產出巨大的經濟效益。在這方面我國由於有氣候、地貌與傳統的特點,在非木林產品的生產方面是有優勢的,有些地方可以發展成為優勢產業。這些產品的生產對地域和林地有一定的要求限制,經營這些經濟林要有嚴格的生態要求。
林下經濟,顧名思義,就是在不破壞上層林冠的條件下利用林冠下的蔽蔭較溼潤的空間開展林下種植和林下養殖等活動。不過,有些情況下,這些種植業和養殖業並不在真正的林冠下,而是利用林中空地、疏林地及開發林區溼地來實施的,因此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林下經濟,而可算作林區經濟的一部分。
發展林下經濟作為停止商業性採伐的林區替代經濟具有重要意義。經營良好的林下經濟(產品適銷、稀缺、昂貴)可以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但這往往是局部區域或單位的優勢。有些產品一旦推廣到大面積,就往往供過於求,因價格競爭而喪失高效益。另外,發展林下經濟還有一個是否能促進林木生長或引起森林退化的問題。總的來說,林下經濟可以是林區經濟的一個重要補充,但在全局上不可能成為主流。
這是變綠水青山為金山銀山的最突出途徑,因為通過這個途徑(即所謂變伐樹為看樹)最容易兼顧森林生態系統的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而且如果管理得法,通過門票和開展旅遊康養服務產業的收益也可能很高。
但是,這種效果並不是在任何地方都可以達到的。一方面,如果旅遊康養在布局、設計和措施上不得法,也可能對生態系統造成傷害。一些熱門景區的旅遊過度開發引發的生態負面影響是相當常見的。另一方面,也不是所有地方的森林生態旅遊都能產生好的經濟效益。如果交通不便,景觀不突出,再加上服務不到位,對遊人缺乏吸引力,經濟效益也不會好。因此,這一條途徑很有前途,但未必所有地方都會有效。
靠森林生態系統的生態服務(產品)來獲得政府的生態補償,這是一條帶有普遍性的途徑。我國的森林面積中有相當一部分(30%-60%)劃歸生態公益林,但補償標準因地區而異,差別很大。這是我國發展不平衡和不充分的一個具體表現。
這裡有兩個問題:一是生態公益林的比例。像德國、瑞士等一些發達國家都把限制經營進行保護的林地面積控制在全部林地的10%以下,其他部分都是生產林地(即我國的用材林和經濟林)。另一點是在劃定的生態公益林裡可不可以有一定的經營活動以獲取經濟效益呢?答案是肯定的。一些發達國家把生態保護的林地面積規劃得較少,但對生產林的經營要求卻提得很嚴,而且對生產出來的產品(木材)提供補助(瑞士的補助約佔生產成本的一半),從而迫使生產者採取更嚴格的措施,使生產木材的過程不會損傷林地,維持了林地的生態功能。我們可以從中得到一些啟示。
除對生態公益林的生態補償以外,對於國有林場的林地還有一些政府為營林作業(如撫育間伐)所給予的投資撥款,這對支持林區勞動力就業不無小補,但多數情況下投資標準不高,有時不能抵上進行營林作業的成本所需,還要林場自籌資金來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