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在涉企訴訟中,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對營商環境的影響顯而易見。涉企財產保全問題已然成為當前審判實務與民營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突出問題之一。
一、財產保全工作應遵循的基本理念
依法保全。法院在辦理涉企糾紛案件的保全工作時,首先就是要循法而行,依法處理。在具體司法實踐中,要處理好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的關係,確保司法的程序公正。一方面,對於申請人的申請,法院要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後再啟動保全程序;另一方面,法院要依法履行釋明、送達職責,既要將保全結果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也要在變更、解除保全措施時及時進行解釋說明,避免因變更、解除保全為當事人所不理解,從而激化矛盾。
利益兼顧。財產保全工作應堅持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兼顧、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原則,避免因財產保全措施使用不當而增加企業負擔。既要引導當事人在訴前、立案時或訴訟過程中積極申請財產保全,充分發揮財產保全的功效,「以保促調」「以保促執」,又要主動考慮被申請方企業的經營狀況、償還能力及對地方經濟的貢獻,儘可能選擇對企業生產經營影響較小的方式,「活水養魚」,最大力度兌現債權,化解矛盾,實現案結事了。
協同高效保全。在法院內部,要加強立案、審判、執行部門的協調配合,確保以上部門在保全申請受理、保全裁定及實施過程中不發生衝突。在法院外部,要與金融、企業幫扶辦等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充分了解被申請保全企業的經營狀況,關鍵時候採取變通保全措施,不影響其正常的轉貸融資。與協同保全一脈相承的是高效保全,法院內部各部門之間無縫銜接、高效流轉,與外部相關部門的聯動協調,都是為了準確、高效保全。
二、財產保全工作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具體舉措
「入口」「出口」雙把關,規範財產保全適用。把好保全「入口」關,就是要加大保全審查力度,兼顧保全申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對當事人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法院應採取形式與實質審查兼顧的方法,即要求保全申請受理部門根據債權人提供的初步證據對保全前提是否構成、保全是否必要、申請保全的目的等實質性內容進行初步審查並在申請人提供擔保後,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確保保全程序規範啟動;對申請保全金額超過訴訟請求標的金額、可能存在惡意保全等情況的,要認真審核,及時向申請人說明,確保申請人合法、合理地行使財產保全權利,避免因財產保全不當而影響被保全企業的正常經營。把好保全「出口」關,要求遇法定解除保全事項時應及時解除保全。從解除保全的啟動方式上,可分為法院依職權解除保全和當事人申請解除保全。解除保全的法定事由一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即在訴前保全中,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起訴或申請仲裁的,應當解除保全;一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在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符合等價、真實、無權利負擔、易於變現等條件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裁定解除保全。另外,根據審判實際的需要,民訴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新增了四項法院應當解除保全裁定的事由。在特定經濟形勢下,為有效化解「兩鏈」風險,解決企業資金周轉困難、降低銀行貸款的不良率,對於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的,也應當為企業臨時解封辦理轉貸手續提供便利。
「因案制宜」,靈活選擇財產保全方式。一是對重點骨幹企業注重「謙抑保全」。選擇對企業生產經營影響較小的財產進行保全,優先查封對企業生產經營沒有影響的廠房,對機器設備採用動態查封,在設備底部、側面張貼封條,以限制對該機器設備的變賣、轉移。二是對前景良好企業注重「審慎保全」。對即將併購重組、上市等符合產業發展前景、轉型升級可能性大的涉訴企業,全面審查訴訟案由、企業經營及資產狀況、企業信用等級等因素,慎用強制執行措施。三是對正常運營企業注重「善意保全」。合理運用保全措施,避免對涉訴企業財產超範圍查封、扣押和凍結。對承擔繳稅、支付水電費、發放工資等功能的基本資金帳戶,因為直接關乎企業的正常經營,尤其要慎重凍結;實際上已經凍結的,在被保全企業提供適當擔保的情況下,應當予以解凍。四是對暫時困難企業注重「衡平保全」。部分受困企業在抵押財產被查封後,會向法院提出暫時解除財產保全來進行轉貸融資。在辦理此類案件過程中,綜合評判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審慎、細緻制訂工作預案,在確保解封轉貸零風險的前提下,幫助申請人解封轉貸,渡過資金難關。五是對確實無法繼續生產經營的企業「大力保全」。 對於確已無法正常生產經營且無挽救希望的,要加大保全力度,切實有效查封、保管財產,防止企業資產被哄搶、進一步流失。
「以保促調、促執」,持續性優化財產保全機制。在採取保全措施後,案件審理法官應及時抓住有利時機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癥結,積極調解並督促當事人履行完協議內容後及時解除保全措施,切實做到案結事了。在涉企糾紛案件中,可以考慮引入雙方當事人的協商對話機制,使暫時困難但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債務人能有一個向債權人說明自身狀況的機會和平臺,債務人也可通過向債權人公布近期或遠期的發展規劃和解脫困境的措施等,爭取債權人的理解和支持,促成和解結案。另外,還要通過「以保促執」,助力解決執行難。
(作者單位: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