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中關於婚姻家庭編有哪些新看點值得關注?將對我們的生活產生哪些影響?
家為國之本,良好的婚姻家庭規則和制度,關係著婚姻的幸福和家庭的穩定,影響著社會和國家穩定,意義重大。這次民法典的編撰採取了多種方式徵求婦女群眾意見,多次就相關問題召開研討會,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結合婦女兒童工作的實踐,旨在全方位更有效地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維繫家庭穩定、社會和諧。
今天,讓我們跟著省婦聯法援(婚調)律師團隊的江沙拉師一起去看看新法相較於舊法的一些亮點:
刪除了「實行計劃生育」的相關規定
計劃生育是我國一項政策,是為了控制人口,出現在特定時期的產物。鑑於近年來我國生育率持續下降,我國已全面開放二胎政策,計劃生育已不能適應現實的發展,可能未來我國對生育孩子也會不再限制。民法典草案將原來法律規定有「計劃生育」相應內容的法條予以刪除。
倡導家庭文明建設,強調夫妻、家庭成員之間的良好關係
民法典草案第1043條增加了「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互相關愛」等內容,將其作為婚姻家庭的原則確定下來,旨在促進家庭和社會的和諧。
更加注重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民法典草案第1043條增加了「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本條系總結實踐中出現的很多問題,特別是在刑事犯罪中拐賣婦女、兒童案件很多,不少被拐賣的兒童被警察解救以後,因為找不到生父母,只能呆在福利院或者孤兒院,在這種情況下很有可能給壞人機會,借收養的名義,再次買賣未成年,立法對這種行為禁止,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
明確了親屬、近親屬和家庭成員的範圍
民法典草案第1045條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該條明確了民法中親屬、近親屬和家庭成員的範圍,與刑法上近親屬的概念相區別。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再是禁止結婚和婚姻無效的情形
民法典草案第1048條、1051條均刪除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情形,也就是說,以後結婚,即使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也是可以結婚的。同時,「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結婚的,也不再是婚姻無效的法定理由。但是,根據第1053條的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這意味著,只要結婚前雙方坦誠相待,即使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也是可以結婚,並且婚姻合法有效。若一方有所隱瞞,另一方也可通過向法院請求撤銷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擴大了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範圍
民法典草案第1054條增加了「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相較於現行婚姻法對損害賠償的規定,民法典草案增加的該內容擴大了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範圍,加強了對無過錯方的保障。
離婚可以在30天內反悔,離婚冷靜期加長
民法典草案第1077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說,即使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離婚,但任一方在30日內反悔的,都視為未離婚。同時,民法典草案第1077條規定當事人要在人民法院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一年後才能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比現行婚姻法的規定要多6個月的冷靜期。可見,離婚的門檻加大了,也提醒大家在婚姻大事上要慎重考慮。
民法典草案對原有的婚姻家庭相關法律進行了很多與時俱進的修改,亮點也較多。不僅涉及到以上內容,也對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如何收養未成年人等進行了更詳盡的規定。在越來越完善的法律規定中,相信每一個人的合法權益都能得到最大化的保護。
貴州省婦聯新媒體中心出品
來源丨省婦聯權益部文字 | 省婦聯法援(婚調)律師團隊的江沙拉師
編輯丨龍乙潔
責編丨李文娟
審核丨侯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