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從"揚州業主駕車撞拆遷隊致2死多傷"案當事人韋剛家屬的辯護人、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孝頂處獲悉,在"揚州業主駕車撞拆遷隊致2死多傷"事件中,7名拆遷人員因尋釁滋事罪一審獲刑後,近日,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該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對被告人陶冉量刑畸輕,確有錯誤,請求揚州中院依法判處。
2018年10月12日,揚州某拆遷公司受該市杭集鎮政府委託對違章建築物進行拆除,負責拆除韋剛戶佔用河道的建、構築物。三天後的10月15日,拆違人員砸壞韋剛戶玻璃門,搗毀門前攝像頭。韋剛到場阻攔並拍照,手機被拆違人員搶摔。隨後韋剛駕車,兩次衝撞拆違人員和群眾,致2死多傷。韋剛下車後,遭到拆違人員毆打,後被趕至現場的民警控制。
2020年3月,揚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韋剛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9月2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同時,揚州中院在一審判決書中稱,陶冉等拆違人員故意毀壞財物及對韋剛等人的阻攔、拖拽、搶奪手機、拳打腳踢等行為,一定程度上,引起了韋剛情緒激烈和矛盾激化,因此,可對韋剛酌情從輕處理。
案發後,陶冉等多名拆遷人員以"尋釁滋事罪"被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另案處理。
9月30日,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對7名拆遷人員尋釁滋事罪一案公開開庭宣判,7人分別獲刑1年3個月至3年不等。
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書稱,陶冉等7人沒有房屋拆除資質,仍以其公司名義承接拆除拆遷業務,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又以拉人造勢、毆打、毀財等非法手段滋擾群眾,引發嚴重後果,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且屬共同犯罪。
針對公訴機關對陶冉等人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指控意見,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認為,陶冉為牟取經濟利益,在承接拆除拆遷業務後,臨時糾集人員在一起從事房屋拆除作業,且無證據證實其主觀上係為實施犯罪而聚集,整體行為不屬於有組織地實施多次犯罪活動範疇,因而不屬於犯罪集團;同時,在案證據顯示,陶冉等人相互糾集時間明顯較短,人員結構鬆散,除了實施上述拆除作業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尚缺乏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其他事實和證據,故對該指控不予支持。
10月10日,邗江區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刑事抗訴書》顯示,邗江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陶冉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符合該條款的規定……對陶冉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量刑,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邗江區人民檢察院還稱,陶冉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行為符合惡勢力的全部認定條件,同時又符合犯罪集團的法定條件,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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