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臺後連帶責任法律依據全匯總(2020版)

2020-09-23 法律出版社

司法案例研究院

寫在前面

民法典》第178條規定,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可見,連帶責任既可由法律規定,也可由當事人約定。既無「約定」又無「法律」規定的,則無需承擔連帶責任。在《民法總則》《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將廢止的情況下,筆者將《民法典》及有關現行法規定連帶責任的法律條文匯總如下,僅供參考。


《民法典》關聯條文:


第一編 總則


第八十三條第二款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百八十六條 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百三十四條 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百三十二條 兩個以上的受託人共同處理委託事務的,對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百七十三條 合伙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七編 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第二款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 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 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章 建築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1.公司法(2018修正)


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二十條第三款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合夥企業法(2006修訂)

第二條第二款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新合伙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三條 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七條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十三條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十一條 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十二條第二款 合夥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票據法(2004修正)


第五十條 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後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4.旅遊法(2018修正)


第五十四條 景區、住宿經營者將其部分經營項目或者場地交由他人從事住宿、餐飲、購物、遊覽、娛樂、旅遊交通等經營的,應當對實際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給旅遊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5.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


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製品;

(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三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款 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款 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製作、發布虛假食品廣告,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6.廣告法(2015修訂)


第五十六條 ……


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7.民用航空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三十六條 託運行李或者貨物的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旅客或者託運人有權對第一承運人提起訴訟,旅客或者收貨人有權對最後承運人提起訴訟,旅客、託運人和收貨人均可以對發生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運輸區段的承運人提起訴訟。上述承運人應當對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 未經對民用航空器有航行控制權的人同意而使用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造成損害的,有航行控制權的人除證明本人已經適當注意防止此種使用外,應當與該非法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8.環境保護法(2014修訂)


第六十五條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汙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9.建築法(2019修正)


第二十七條 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複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五條 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10.稅收徵收管理法(2015修正)


第四十八條 納稅人有合併、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並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併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併後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後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11.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修正)


第九十三條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並在基金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2.證券法(2014修正)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核准證券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發行證券的,應當予以撤銷,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撤銷發行核准決定,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13.註冊會計師法(2014修正)


第二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由註冊會計師合夥設立。

  

合夥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責任。合伙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4.海商法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第六十三條 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都負有賠償責任的,應當在此項責任範圍內負連帶責任。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第一百二十三條 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均負有賠償責任的,應當在此項責任限度內負連帶責任。


15.拍賣法(2015修正)


第五十八條 委託人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委託拍賣其沒有所有權或者依法不得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拍賣人明知委託人對拍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沒有所有權或者依法不得處分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16.政府採購法(2014修正)


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採購。


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採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並應當向採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採購人籤訂採購合同,就採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採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17.種子法(2015修正)


第七十二條 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與種子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取消種子質量檢驗資格。



「〈民法典〉適用與司法實務」

榮華主編•作品


成書特點



突出問題導向 本書按照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思路,梳理出《民法典》施行後的重點法律適用問題,並結合立法本意提出解決方案。


植根基礎理論 本書遵循民法學研究的基本學術規範,展示了法官對法學理論的準確掌握和熟練運用,契合了當前民商事審判實踐。


注重實踐引領 本書將司法實踐與法學理論深度融合,問題預判有理有據,論證分析精準深入、解決方案切實可行,極具實踐參考價值。



簡 錄

CONTENTS

━ ━ ━

總  則

1.法益位階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評價體系的影響及司法實證

2.影響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的司法認定

3.請求權競合的實體規制與程序塑造


物  權

4.特殊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在民事執行中的適用

5.無權處分制度的司法適用

6.公司股權善意取得問題之司法認定

7.業主大會決議中「視為同意」條款的司法認定與適用規則

8.集體土地制度立法調整的司法適用

9.「三權分置」視野下土地經營權的理論困境與司法應對

10.居住權與其他物權的衝突和協調

11.居住權制度的本土化司法適用

12.最高額抵押權的司法適用

13.司法實務中流動質押問題研究

14.讓與擔保的司法審視


合  同

15.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

16.格式條款相關規則的司法適用

17.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司法適用

18.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與當事人之權利衝突與協調

19.情勢變更規則之適用

20.代位權制度的發展與適用

21.商事合同法定解除的審判實務

22.合作經營類繼續性合同解除後損害賠償的性質及範圍認定

23.待履行合同破產解除權的法律適用

24.自然人合同之債的破產免責

25.司法治理「合同僵局」的路徑選擇與法理分析

26.受領遲延制度的理解與司法適用

27.民間借貸主體與利息相關疑難問題的司法認定

28.保證制度的若干變化及司法適用

29.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除外責任

30.承租人擅自轉租行為的司法認定

31.租賃物與融資租賃法律關係的司法認定

32.保理合同相關問題的司法認知與規制

33.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相關問題


人 格 權

34.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立法解讀與法律適用

35.「死者名譽」的民事司法保護

36.隱私權的民法保護

37.個人信息保護的民法基礎與司法裁判

38.個人信息司法保護的難題與應對


婚姻家庭

39.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規範的司法適用

40.夫妻共有房屋中顯名權利人擅自出售但尚未過戶的繼續履行問題

41.離婚協議約定給予子女財產的性質與法律適用

42.虛假離婚的法律分析與司法應對


繼  承

43.非法定形式遺囑的效力認定

44.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司法實務難點與應對


侵權責任

45.刑民交叉案件中人身損害的賠償範圍

46.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條款的司法適用

47.網絡侵權責任中「通知—刪除」規則的適用

48.專利等同侵權判定中功能與效果的評價體系

49.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若干疑難問題

50.患者知情同意規則的司法現狀與未來展望


附 錄

後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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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覽無遺:連帶責任法律依據匯總(含《民法典》新規)
    《民法典》第178條規定,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可見,連帶責任既可由法律規定,也可由當事人約定。既無「約定」又無「法律」規定的,則無需承擔連帶責任。在《民法總則》《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將廢止的情況下,下面將《民法典》及有關現行法規定連帶責任的法律條文匯總如下,僅供參考。
  • 這些情況下,你需要承擔連帶責任!(2020最新法律彙編)
    《民法典》第178條規定,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可見,連帶責任既可由法律規定,也可由當事人約定。既無「約定」又無「法律」規定的,則無需承擔連帶責任。在《民法總則》《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將廢止的情況下,筆者將《民法典》及有關現行法規定連帶責任的法律條文匯總如下,僅供參考。
  • 這些情況下,你需要承擔連帶責任!(2020最新法律彙編)
    《民法典》第178條規定,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可見,連帶責任既可由法律規定,也可由當事人約定。既無「約定」又無「法律」規定的,則無需承擔連帶責任。在《民法總則》《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將廢止的情況下,筆者將《民法典》及有關現行法規定連帶責任的法律條文匯總如下,僅供參考。
  • 民法典實施前後將出臺哪些司法解釋?
    (一)司法解釋清理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民法典施行日,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等9部法律將被廢止,以這9部法律為依據制定的大量民事司法解釋急需清理。目前,該工作按照計劃紮實有序推進。一是司法解釋清理工作有序進行。
  • 民法典實施前後將出臺那些司法解釋?
    (一)司法解釋清理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民法典施行日,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等9部法律將被廢止,以這9部法律為依據制定的大量民事司法解釋急需清理。按照審判業務範圍,遵循「誰起草、誰負責」的原則,由司法解釋起草部門列出清理名錄,提交辦公室匯總,協調確定責任部門,同步開展清理工作。第二階段,進行集中清理。
  • 連帶責任保證期限,無限連帶責任的相關法律規定
    連帶責任——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是什麼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是什麼連帶責任是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協商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承擔全部責任或承擔部分責任,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權債務關係發生變化的一種民事責任
  • 《民法典》相對於草案(2019.12)的變化 (法考關注點版)
    ​​《民法典》相對於草案(2019.12)的變化(法考關注點版)說明:1、因教材、講義的撰寫,是以民法典草案(2019.12)為依據的。故這裡總結的,是《民法典》與草案之間的不同,而非《民法典》與原有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不同。
  •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逐條解析(四)
    但是司法實踐中,認定了分別侵權,就無法適用連帶責任,在無法辨認各自侵權行為對損害結果所應承擔的責任大小的時候,往往對於受害方的保護是不充分的。2004年5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這種主觀過錯標準向前推進了一步,向客觀行為的結合過渡。
  •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區別竟然這麼大!
    這種想法雖有一定的道理,但卻失之偏頗,尤其是在民法典出臺後,如果不了解法條的細微變化,就可能「失之毫釐,謬以千裡」。,這與此前擔保法規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的表述雖然只有幾字之差,但在法律上卻屬於實質性變化。
  • 【民法典】租賃物維修義務,誰來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與債務人,償還...
    【民法典】租賃物維修義務,誰來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與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責任相同嗎?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 王澤鑑教授講座實錄丨民法典的制定、解釋適用與法律教育
    2.德國法學方法論的繼受:臺灣最高法院101(2012)年臺上字第1695號判決:「按適用法律為法院之職責根據「法官知法」之原則法院應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依職權尋求適當之法律規範,作為判斷之依據·而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所謂法理,乃指為持法秩序之和平·事物所本然或應然之原理;法理之補充功能,在適用上包括制定法內之法律續造(如基於平等原則所作之類推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