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大氣網訊:日前,遼寧印發《遼寧省燃煤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徵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和《遼寧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對燃煤電廠大氣汙染物的排放控制,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改善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結合遼寧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遼寧省轄區內燃煤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本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遼寧省轄區內的燃煤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按本標準規定執行。
本標準頒布實施後,國家出臺相應行業汙染物排放標準嚴於本標準限值或涉及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汙染物項目時,執行國家標準要求。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發布執行特別排放限值公告的,按適用範圍執行相應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汙許可證要求嚴於本標準時,按照批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核發的排汙許可證執行。
燃煤電廠排放的水汙染物、惡臭汙染物和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的鑑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或地方固體廢棄物汙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由遼寧省生態環境廳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遼寧省環境監測實驗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本標準由遼寧省人民政府2018年□□月□□日批准。
本標準自201□年□□月□□日實施。
本標準由遼寧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燃煤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燃煤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於遼寧省轄區內現有燃煤電廠大氣汙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燃煤電廠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於單臺出力65t/h以上除層燃爐、拋煤機爐外的燃煤發電鍋爐;各種容量的煤粉發電鍋爐;單臺出力65t/h以上採用煤矸石、生物質、油頁巖、石油焦等燃料或以煤炭及其製品為主摻燒其他燃料的發電鍋爐,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汙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汙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汙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國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標準。
GB 3095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GB/T 1615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採樣方法
HJ/T 42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8 煙塵採樣器技術條件
HJ/T 5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75 固定汙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
HJ/T 76 固定汙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373 固定汙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範(試行)
HJ/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 398 固定汙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 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 543 固定汙染源廢氣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629 固定汙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819 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0 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
HJ 836 固定汙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 917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氣態汞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熱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42 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總則
《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火電行業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3 術語及定義
下列術語及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顆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
懸浮於排放煙氣中的固體和液體顆粒狀物質,包括除塵器未能完全收集的煙塵顆粒及煙氣脫硫、脫硝過程中產生的次生顆粒物。
3.2燃煤電廠 coal-fired power plant
指以煤炭為主要燃料的火力發電廠。
3.3現有燃煤發電鍋爐 existing coal-fired power generation boiler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燃煤發電鍋爐。
3.4新建燃煤發電鍋爐 new coal-fired power generation boiler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燃煤發電鍋爐。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燃煤發電鍋爐。
3.5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指煙氣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Pa時的氣體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的幹煙氣中的數值。
3.6氧含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燒時,煙氣中含有的多餘的自由氧,通常以幹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3.7大氣汙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 reference oxygen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s
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汙染物濃度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標準狀態下以6%(體積分數)O2(幹煙氣)作為換算基準換算後的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單位為:mg/m3。
3.8測定均值 average value
取樣期以等時間間隔至少採集3個樣品測試值的平均值。
3.9小時均值 hourly average value
任何1小時汙染物濃度的算術平均值;或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採樣4個樣品測試值的算術平均值。
3.10環境空氣敏感區 ambient air sensitive area
按GB 3095規定劃分為一類功能區中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二類功能區中的居民區、文化區等人群較集中的環境空氣保護目標,以及對項目排放大氣汙染物敏感的區域。
4 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燃煤發電鍋爐執行表1中規定的排放限值。
4.1.2 自2019年1月1日起,現有單臺出力300MW及以上發電機組配套的燃煤發電鍋爐執行表1中規定的排放限值。
4.1.3 自2020年12月1日起,現有單臺出力300MW以下發電機組配套的燃煤發電鍋爐以及其他發電鍋爐執行表1中規定的排放限值。
4.1.4 位於環境空氣敏感區的燃煤電廠應採取煙溫控制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煙羽等現象。
4.2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2.1 無組織排放控制執行時間
新建燃煤電廠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現有燃煤電廠自2020年XX月XX日起執行。
4.2.2 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4.2.2.1 原輔料儲存、卸載、運輸、製備系統
a) 儲煤場應採用封閉、半封閉料場(倉、庫、棚)。半封閉料場應至少兩面有圍牆(圍擋)及屋頂,並對物料採取覆蓋、噴淋(霧)等抑塵措施。
b) 火車、汽車卸煤時,應採用封閉或半封閉的翻車機室、受煤站,並採取噴淋(霧)等抑塵措施;碼頭卸煤時,使用抓斗等易產塵方式卸船的,應採取抓斗限重、加裝料鬥擋板、噴淋(霧)等抑塵措施。
c) 廠內煤炭輸送應採取封閉廊道(棧橋)、轉運站等封閉方式,煤炭的破碎、篩分、制粉等系統應採取碎煤機室、原煤倉、煤粉倉、煤倉間等封閉方式,產塵點應配備除塵設施。
d) 原輔料場出口應設置車輪清洗和車身清潔設施,或採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e) 石灰石粉、生石灰粉等粉狀輔料的儲存、卸載、輸送、製備等過程應密閉,產塵點應配備除塵設施。
f) 氨的儲存、卸載、輸送、製備等過程應密閉,並採取氨氣洩漏檢測措施。
g) 廠區道路應硬化。道路採取清掃、灑水等措施,保持清潔。
4.2.2.2 副產物貯存、轉運系統
a) 臨時存放的灰渣應儲存於灰庫、渣倉內,產塵點應配備除塵設施。幹灰運輸應採用氣力輸送、罐車等密閉方式。
b) 幹灰場堆灰應噴水碾壓,裸露灰面應苫蓋;溼灰場應保持灰面水封。
4.2.3 運行與記錄
4.2.3.1 廢氣收集系統、汙染治理設施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系統或汙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轉,待檢修完畢後同步投入使用。
4.2.3.2 記錄廢氣收集系統、汙染治理設施及其他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運行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噴淋/噴霧(水或其他化學穩定劑)作業周期和用量等。
4.2.4 其它
企業可通過工藝改進等其他措施實現等效或更優的無組織排放控制目標。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的,可採取其他等效汙染控制措施,並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5 汙染物監測要求
5.1 汙染物採樣與監測要求
5.1.1 燃煤電廠排放廢氣的採樣,應根據監測汙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汙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在汙染物排放監控位置應設置永久的監測孔、採樣平臺及相關設施。當採樣平臺距地面高度大於40m時,應設置通往平臺的電梯、升降梯或其他便捷、安全的設施。未建設電梯或升降梯的燃煤電廠,當採樣平臺距地面高度大於20m時,應設置安全、方便的監測設備電動吊裝設施。
5.1.2 燃煤電廠安裝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應按有關法律和《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3 大氣汙染物連續監測系統的組成結構、技術要求、檢測項目、檢測方法以及安裝、調試、驗收、運行管理、數據處理等按HJ 75和HJ 76的規定執行。
5.1.4 除混合煙道共用煙囪外,應在煙囪安裝大氣汙染物連續監測系統。
5.1.5 大氣汙染物連續監測系統儀表的檢測靈敏度、檢出限和量程應符合汙染物低濃度排放監測技術要求,氮氧化物濃度應包括一氧化氮(NO)和二氧化氮(NO2),只具備測定一氧化氮能力的氮氧化物分析儀表應配置NO2/NO轉換器。
5.1.6 燃煤發電鍋爐大氣汙染物自動監測數據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超標判別。
5.1.7 對燃煤發電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採樣方法、採樣頻次、採樣時間和運行負荷等要求,按GB/T 16157、HJ/T 397及相關廢氣低濃度監測技術規範的規定執行。
5.1.8 燃煤電廠大氣汙染物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應按照HJ/T 373的要求執行。
5.1.9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和HJ 819、HJ 820的要求對汙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公開相關信息。
5.2 監測方法
燃煤電廠大氣汙染物測定分析方法見表2。本標準實施後國家發布的汙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於本標準相應汙染物的測定。
5.3 大氣汙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實測的燃煤發電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必須執行GB/T 16157規定,按公式(1)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燃煤發電鍋爐基準氧含量按6%執行。
折算公式如下:
6 實施與監督
6.1 燃煤電廠應遵守本標準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汙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6.2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各級環保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採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汙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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