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徵求意見稿)

2020-12-15 北極星環保網

北極星大氣網訊:日前,吉林發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徵求意見稿)》。其中規定,城市建成區新建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執行20/50/200的限值,其他地區新建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執行50/100/300的限值。全文如下: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DB22/T2581-2016《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與DB22/T2581-2016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了標準適用範圍(見1,2016版的1);

——增加了規範性引用文件(見2);

——增加了術語和定義內容(見3);

——增加了分區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並分別執行不同的排放限值(見4.1和4.2);

——修改了煙囪高度(見4.3,2016版的5);

——刪除鍋爐排放檢測負荷(見2016版的5.3);

——增加了「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測定方法」(見表2);

——修改了實施與監督內容(見7,2016版的7)。

本標準由吉林省環境保護廳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吉林國源生物質能研究檢測有限公司、吉林省電力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吉林宏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長春鴻鑫熱能有限公司、吉林大學、吉林省質量監督檢驗院、長春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東北電力大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洪浩、王震坤、趙維愚、黃海珍、盧銘、常海濤、田曉霞、張勇、隋海然、許雪楠、王寒冰、楊震、婁常利、王久生、張春波、李夢楠、車德勇、金旭、孫佰仲、趙東輝、牛晶明、高偉。

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DB22/T2581-2016。

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的術語和定義、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煙囪高度、監測和監督與實施。本標準適用於燃燒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不適用於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查引用標準是否現行標準名稱是否準確

GB5468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GB13271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GB/T16157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採樣方法

HJ/T56固定汙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57固定汙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373固定汙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範(試行)

HT/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T398固定汙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629固定汙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汙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汙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位電解法

3術語與定義

GB13271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鍋爐boiler利用燃料燃燒釋放的熱能或其他熱能加熱熱水或其他工質,以生產規定參數(溫度、壓力)和品質的蒸汽、熱水或其他工質的設備。

3.2生物質成型燃料densifiedbiofuel通過專用設備將生物質原料壓縮成規則形狀來增加其密度的固體燃料。

3.3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boilerofdensifiedbiofuel利用生物質成型燃料燃燒加熱工質的鍋爐。

3.4城市建成區urbanbuilt-uparea縣(市)及以上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區域。

4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

4.1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城市建成區新建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執行表1規定的限值。在用鍋爐自2022年05月0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限值。

4.2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其他地區新建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執行表2規定的限值。在用鍋爐自2022年05月01日起執行表2規定的限值。

5煙囪高度

煙囪按GB13271-2014中4.5燃煤鍋爐的煙囪高度規定執行。

6監測

6.1煙氣採樣口和採樣平臺應按GB/T16157的規定設置。

6.2採樣方法

對鍋爐排放廢氣的採樣,應根據監測汙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汙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後監測。排氣筒中大氣汙染物的監測採樣按GB5468、GB/T16157或HJ/T397規定執行。

6.3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

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採用表3所列的方法。

6.4大氣汙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折算方法應按GB13271-2014中5.2燃煤鍋爐規定執行。

6.5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應按HJ/T373的規定執行。

7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由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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