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間的發展,我國的法律體系則越來越完善了,一般的案件結果都會公布大眾。在如今的法院判決裡,我們往往會聽到「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這種處決結果。那麼這裡的所謂「緩期2年執行」就是指死刑推遲2年再執行嗎?
答案還真不是想像的那麼簡單,這個「緩刑」的意思並不是推遲執行,平時的理解都錯了。先來看幾個真實案例。1995年,河北發生了1起女子被人殺害的案件。後來有個叫聶樹斌的人有重大犯案嫌疑,於是他就被判了死刑,2天後他就被依法處死了。
其實兇手另有其人,而他是被冤死的,因此聶家人也在堅持上訴,希望洗刷其冤屈。2013年,真兇王書金跳了出來,並承認了犯罪事實。2017年,外界強烈要求法院重審聶樹斌案,終於整個事件還原了真相:兇手就是王書金。
雖然聶樹斌恢復了清白與名譽,可惜人卻死了,1996年4月9號,呼格吉勒圖也因有殺害同村女子的嫌疑被警方抓獲,並後在6月10號就被處死了。不過到了2005年時,又冒出了個叫趙志紅的人跑去自首。
後來這個趙志紅也差點就被依法處死了,還好後來法院弄清楚了整個事件的原委,換了呼格吉勒圖的清白。其實國家頒布的「緩刑兩年」處理就是為了避免出現這些事件的處理方法,這個「緩刑」的處理往往會出現3個結果,下面一起來看。
1979年,我國的《刑法》添加了「死緩」的處決方式。所謂的「緩刑兩年」不是指2年後執行,而是說法院方會在這2年的時間裡對犯人進行考察。假若這個犯人表現良好,認錯態度積極,那麼就有機會由「死刑」變成「無期」。
我國的「無期」也就是25年有期,而這個犯人要在25年的服刑期裡仍然積極改過,那麼就能減刑,到時候還可提前出獄。當然這樣的情況需要犯人表現十分良好才行。
但有的犯人屬於那種冥頑不靈的類型,他們就算被判了「死緩」也依然不知悔改,而這些人就會被國家依法處死。前面2種情況都好說,但第3類人就很難判斷了。
有的罪犯十分狡猾,他為了脫罪而假裝積極改過,目的就為了混減刑不死。這種現象很多,也不好判斷。可看出來,這個「死刑緩期2年執行」原來和咱們想像的不一樣,最後可能出現這3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