綺惠說法 |《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二審的亮點分析

2020-11-07 綺惠律師事務所

作者:崔曉文

2020年10月13日到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了《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並公開徵求意見後的第二次審議,雖然本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法律案中不包括該法,二審稿的內容也沒有全文公布,但從退役軍人事務部官網和權威媒體公開報導的信息中仍然可以發現《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二審稿」與「公開徵求意見稿」相比,有許多亮點,簡要分析如下:

01.立法定位從「管理法」「工作法」到「保障法」

《退役軍人保障法》理應是保障廣大退役軍人合法權益的一部法律,二審稿使得該法回到其本應有的定位上,草案二審稿將「退役軍人工作」統一修改為「退役軍人保障工作」,刪去原有管理色彩特別濃厚的第二十六條,並對各方意見特別大的第七十一條第二款做了一定的修改,改成了「退役軍人違法犯罪的,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關待遇,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總體來看,仍然保留有一些管理工作的內容,但有向制定一部關於退役軍人保障良法的目標邁進的可喜跡象,個人認為,這是二審稿最大的亮點。

02.保障內容有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公開徵求意見稿」具體談退役軍人權利保障多屬於宣示內容、未落到實處。二審修改時大大增加了關於退役軍人保障的乾貨性規定,比如:關於優待問題,規定退役軍人優待證全國統一制發、統一編號;國家逐步縮小退役軍人撫恤優待制度地區差異;退役軍人憑退役軍人優待證等有效證件享受旅遊等優待等。

關於社會保險的接續和轉移問題,明確規定:

一是退役軍人原所在部隊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將退役軍人及隨軍未就業配偶的養老、醫療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軍隊有關機關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關社會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移接續工作。

二是退役軍人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退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依法合併計算。

關於退役軍人再就業問題,規定軍隊文職人員崗位、國防教育機構崗位等,應當優先選用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類似的內容還有很多,就不在此一一例舉。

個人認為,服役年限(軍齡)視為有關社保的繳費年限這個是非常大的一個實質性亮點,現行政策下自主擇業軍人可以再就業時依法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但由於服役年限(軍齡)不視為繳費年限,需要交滿十五年才能領取,而且領取的養老待遇也比較低,所以參保的意願比較低。如果能夠視同繳費並且合併計算,參保的意願會比較高,將來這方面的待遇也會較高。

03.相對合理地設置了新舊法的銜接問題

「公開徵求意見稿」沒有處理好新舊法律之間的銜接和效力問題。二審稿增加了有關銜接性規定:軍官離職休養和軍級以上職務軍官退休後,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安置管理。本法實施前已經按照自主擇業方式安置的退役軍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審稿中終於見到了廣大自主擇業軍人最關心的問題了,雖然並未如很多人期盼的那樣,就溯及力問題按照《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做出法不溯及既往和有利追溯的規定,但總算是正面回應,也是一大亮點。

二審稿亮點還是非常多的,值得肯定和讚揚,但一部好的法律制定絕非易事,真心期盼一部好的《退役軍人保障法》早日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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