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律師的行政主管部門司法部頒布了《關於促進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的意見》,以後,全國40餘萬名律師要做公益活動了!
律師按說沒人給你發工資,律師有案子才有收入,沒案子就沒有收入。雖然,從2019年開始,上面要求律所要給律師繳納社保,但羊毛出在羊身上,律師不但要承擔自己那一部分,還要將律所承擔的那一部分交給律所,再由律所交,當然了那些大所、公司制律所可能不是這樣。
律師不能因為自己沒有人發工資,不能因為自己前幾年還不如民工,就不做公益活動!
司法部頒布的《關於促進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明確了律師每年要做公益活動50小時。
《意見》(六)明確服務要求。律師應當積極參與黨委和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組織的公益法律服務活動。倡導每名律師每年參與不少於50個小時的公益法律服務或者至少辦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
你千萬別以為真的是「倡導」,50小時應該是硬性指標吧。
《意見》(九)開展考核評價。律師、律師事務所參與公益法律服務時應當注意保存相關工作記錄。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組織開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和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時,應當按照《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等行政規章和行業規範要求,把公益法律服務情況作為重要考核內容。
看到了吧,公益法律服務情況要進行考核呢!那麼哪些法律服務算公益活動呢?
本《意見》所稱公益法律服務,是指律師事務所、律師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的無償法律服務。
那律師會不會鑽空子,將為自己的常年法律顧問單位的服務算成公益活動呢?不太可能!
《意見》(四)拓展服務領域。鼓勵、引導律師為殘疾人、農民工、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提供公益法律服務;擔任村(居)法律顧問,為城鄉群眾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提供服務;參與公益性法治宣傳活動,擔任普法志願者、法治輔導員等;在公共法律服務平臺或者通過其他渠道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參與法治扶貧活動,到邊疆地區、欠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擔任志願律師;協助黨政機關開展信訪接待、涉法涉訴案件化解、重大突發案事件處置、城市管理執法等工作;提供公益性律師調解服務,志願參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參與民營企業「法治體檢」公益服務;從事公益法律服務政策研究、立法論證、學術交流、人才培養等工作;為公益法律服務活動提供贊助或者支持;從事其他形式的公益法律服務。
鼓勵的服務裡面沒有為公司服務內容,能粘上邊的是「參與民營企業法治體檢公益服務」。
那麼,每年50個小時的公益活動長嗎?律師每年必須完成40個小時的「再教育、再培訓」,也就是必須在《點睛網》的律師學院聽40小時視頻,一些律師都完成不了,可見50小時也是比較長的時間了。
另外,就是機會。有沒有公益活動的機會,而且這機會必須是律協認可的公益活動。這個就比較難辦了。
先看看吧,說不定有更具體的細則,或者律協會有具體的考核辦法吧。
相信辦法總比困難多,相信律師會花樣百出地完成任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