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女士與王某結婚近三十年,因雙方發生矛盾影響正常生活,張女士搬離原居所並提出離婚,但王某拒不同意離婚,多次向張女士發送「只要我見到你,就是你死……」「你要用這種方式和我玩會死人的……」等威脅簡訊,最終,張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同時請求法院籤發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院裁判
宿城區法院審查認為,申請人張女士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其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故裁定:禁止被申請人王某對張女士實施家庭暴力、威脅;禁止王某騷擾、跟蹤張女士,並禁止到張女士工作單位糾纏。如果王某違反禁令,法院將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件評析
2016 年 3 月 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就是法院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發出的,保護當事人免受家庭暴力危險的法令。實踐中,部分受害人在家庭中遭受身體上的行為暴力時,能夠果斷選擇報警、訴訟等法律途徑保護自己,但語言暴力造成的傷害往往會被忽略,很多受害人因此有苦難言。事實上《反家庭暴力法》對家暴的定義並不局限於身體傷害行為,也包括威脅、謾罵、蔑視、嘲笑等侮辱歧視性語言給家人帶來的精神上、心理上的侵犯和損害,語言暴力對未成年人的人格心理發展更會造成不可預估的負面影響。上述案件中,儘管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遭受丈夫直接的身體傷害,但其丈夫發送的威脅簡訊就是某種程度上的語言暴力,其內容也顯示申請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受害人同樣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最後,家暴不是家務事,任何形式的家暴均不可容忍,身體上的暴力要依法打擊,語言上的暴力也要時刻警惕,法律已經為受害者鑄造好利劍,在遭受家暴行為時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