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律協
作者:上海律協財稅業務研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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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勞動用工管理
一、春節假期延長員工工資如何支付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2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規定春節1月24日至30日放假調休。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2月2日,並且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員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上述延長假期屬於《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對於延長假期間未提供勞動的員工,應按正常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需要上崗的員工,應安排補休,未能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勞動報酬。
二、地方政府推遲復工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地方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延長假期休滿之後要求企業延期復工,屬於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採取的停工緊急措施。在此期間,對於未能正常提供勞動的員工,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全國工商聯 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的規定,應首先安排年休假、事假或病假等假期,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對於在地方政府推遲復工期間,因疫情防控需要提供勞動的員工,或企業根據人社部發〔2020〕8號的規定實施靈活用工措施,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屬於正常出勤,企業無須支付加班工資,但建議考慮給與一定的補貼。
三、被採取隔離措施的員工工資如何支付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電〔2020〕3號),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以下統稱「 被採取隔離措施的員工 」),在隔離期間,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四、隔離期結束後不能復工的員工如何處理
根據人社部發〔2020〕8號,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五、被採取隔離措施的員工勞動合同能否解除
根據人社廳明電[2020]5號、《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浙人社明電〔2020〕3號,對於採取隔離措施的員工,在採取隔離措施期間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提前三十日無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四十一條經濟裁員方式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六、採取隔離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如何處理
根據人社廳明電[2020]5號、《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浙人社明電〔2020〕3號,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七、不願復工的員工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企業正常復工生產後,不願復工的員工,根據人社部發〔2020〕8號的規定,企業工會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應視為曠工,根據公司規章制度予以相應處理。如公司規章制度規定曠工達到公司規定的期限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八、參與新冠肺炎防控和救治工作的醫護及相關人員感染新型肺炎工傷如何認定
根據人社部、財政部、國家衛健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相關規定,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附:新冠疫情防控期間工資支付指導標準
第二章
合同履行管理
一、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在2020年2月10日表示,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是否所有合同都可適用不可抗力免責
因依法採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認定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對於構成不可抗力情形的非金錢債務,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對於雖然不構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響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可以參照情勢變更原則處理。
對於疫情防控期間合同可以履行的,應按原有約定繼續履行。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絕履行,應向另一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對於因疫情影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或者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綜合考慮合同約定、疫情的發展階段、疫情實際影響的時間、程度等因素,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
三、哪些機構可以開具不可抗力事實證明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幫助中小企業復工復產共渡難關有關工作的通知》在加強對中小企業的公共服務中強調,協助因疫情導致外貿訂單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業申領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減少企業損失。商務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幫助外貿企業應對疫情克服困難減少損失的通知》要求紡織、輕工、五礦、食土、機電、醫保等六家商會協助有需求的企業,無償出具因疫情導致未能按時履約交貨的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國務院批准的《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中國貿促會作為獨立第三方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證明書,截至2月14日,中國貿促會累計為企業出具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1600多份。
四、如何向貿促會申辦不可抗力事實證明
登陸網址:http://www.rzccpit.com ,執行如下操作步驟:
註冊個人帳號-「個人中心」頁面綁定企業信息-商事證明書-錄入基本信息-出證周期「立等」-添加文件「新冠疫情事實性證明-認證類型「新冠疫情事實性證明書」-上傳佐證材料-文件取回方式-生成訂單
五、申請不可抗力證明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不可抗力事實證明,一般需要提供如下申請材料:
1、企業所在地政府、機構出具的證明/公告;
2、海陸空相關延運、延飛、取消等通知/證明;
3、出口貨物買賣合同、貨物訂艙協議、貨運代理協議、報關單等;
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六、當前疫情防控形勢下如何應對合同風險
1、梳理公司正在履行或將要籤署的所有業務合同,各業務部門會同法務部門針對當前疫情,分析可能造成的影響及影響程度大小,提前確定相應合同的應對策略。
2、對於確實因為疫情防控影響合同履行的,應收集相關疫情防控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當地政府部門發布的延遲復工、交通管制等通知文件等,積極向相關部門申請不可抗力事實證明。
3、因疫情防控影響,導致不能立即履行的合同,提前與合同相對方進行溝通,發送疫情影響合同履行的書面告知函,友好協商變更合同履行交貨或付款等相關條款。
4、因疫情防控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應立即與合同相對方進行溝通,並提供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證明,協商解除合同。
5、因疫情防控影響,導致合同不能完全按照約定履行的,應立即與合同相對方協商變更訂貨數量、交貨期限、合同價款等條款。
6、對於政府規定或倡導調整的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租金減免,積極與出租方進行溝通,必要時尋求當地政府部門支持,協商免除或降低疫情防控不能正常復工期間的租金。
第三章
稅收優惠政策
一、增值稅優惠政策
1、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退還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2、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申辦要求
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3、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收入免徵增值稅
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4、公共運輸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
納稅人提供公共運輸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5、公共運輸運輸服務的具體範圍
公共運輸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計程車、長途客運、班車。班車,是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並在固定站點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服務。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
6、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
7、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範圍
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是指,接受寄件人委託,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的業務活動。其中收件服務,是指從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並運送到服務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業務活動。分揀服務,是指服務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對函件和包裹進行歸類、分發的業務活動。派送服務,是指服務提供方從其集散中心將函件和包裹送達同城的收件人的業務活動。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
8、應對疫情貨物捐贈不視同銷售免徵流轉稅及其附加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9、免徵增值稅、消費稅的申辦要求
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和9號公告有關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10、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已申報、已徵繳的處理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徵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徵應予免徵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11、免徵增值稅、消費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按照8號公告和9號公告有關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本公告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二、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優惠政策
1、境外捐贈用於防控新冠疫情免徵進口稅收的物資範圍
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的進口物資包括:
(1)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等物資;
(2)衣服、被褥、鞋帽、帳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等。
(3)食品類及飲用水(調味品、水產品、水果、飲料、菸酒等除外)。
(4)醫療類包括醫療藥品、醫療器械、醫療書籍和資料。其中,對於醫療藥品及醫療器械捐贈進口,按照相關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公告2015年第102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6號)。
2、免徵進口環節稅收的範圍有哪些
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的免稅範圍包括:
(1)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直接用於慈善事業的物資;
(2)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及來華或在華的外國公民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並直接捐贈;
(3)境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
捐贈物資應直接用於防控疫情且符合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6號第一條第(1)項的物資範圍或《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
【政策依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公告2015年第102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6號)。
3、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環節稅收的受贈人範圍
接受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環節稅收的受贈人範圍包括:
(1)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省級民政部門將指定的單位名單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及省級稅務部門;
(2)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3)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和中國癌症基金會;
(4)經民政部或省級民政部門登記註冊且被評定為5A級的以人道救助和發展慈善事業為宗旨的社會團體或基金會。
民政部或省級民政部門負責出具證明有關社會團體或基金會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受贈人條件的文件。
無明確受贈人的捐贈進口物資,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或中國癌症基金會作為受贈人接收。
【政策依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公告2015年第102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6號)。
4、免稅進口物資已徵收的應免稅款如何退還
(1)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手續;
(2)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手續。有關進口單位應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政策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6號)。
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購置設備成本一次性稅前扣除
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2、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管理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按照8號公告適用新購置設備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在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企業的資產的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將相關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
3、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留存備查資料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按照8號公告適用新購置設備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應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如下:
(1)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如以貨幣形式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固定資產的到貨時間說明,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竣工決算情況說明等);
(2)固定資產記帳憑證;
(3)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帳。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4、四大行業困難企業彌補虧損期限延長至8年
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中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四大行業的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5、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申報要求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按照8號公告第四條規定,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應當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6、通過公益組織或政府機關捐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7、直接捐贈給醫療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8、捐贈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的申報要求
企業享受9號公告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並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企業取得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作為稅前扣除依據自行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四、個稅所得稅優惠政策
1、通過公益組織或政府機關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2、直接捐贈給醫療機構的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3、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的申報要求
個人享受9號公告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其中,適用9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應當在備註欄註明「直接捐贈」。個人取得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作為稅前扣除依據自行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4、補助金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5、單位發放防護物品免徵個人所得稅
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五、稅收徵收管理優惠政策
1、新冠病毒疫情期間能否延長納稅申報
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除湖北省外,納稅申報期限進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受疫情影響到2月28日仍無法辦理納稅申報或延期申報的納稅人,可在及時向稅務機關書面說明正當理由後,補辦延期申報手續並同時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法對其不加收稅款滯納金、不給予行政處罰、不調整納稅信用評價、不認定為非正常戶。納稅人應對其書面說明的正當理由的真實性負責。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延長2020年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20〕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19號)。
2、延長納稅申報期滿仍無法辦理納稅申報或延期申報如何處理
受疫情影響到2月28日仍無法辦理納稅申報或延期申報的納稅人,可在及時向稅務機關書面說明正當理由後,補辦延期申報手續並同時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法對其不加收稅款滯納金、不給予行政處罰、不調整納稅信用評價、不認定為非正常戶。納稅人應對其書面說明的正當理由的真實性負責。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延長2020年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20〕27號)。
3、稅務機關有哪些「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
(1)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自助辦稅終端等渠道辦理稅費業務;
(2)可以採用「網上申領、郵寄配送」或自助終端辦理的方式領用和代開發票;
(3)確需到辦稅繳費服務場所辦理業務,可以向稅務機關預約服務,在徵期後期分時分批錯峰辦理。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19號)。
4、優化網上辦稅繳費平臺有哪些舉措
優化電子稅務局與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接的相關應用功能,進一步方便納稅人網上辦理髮票業務。拓展通過電子稅務局移動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繳納稅費業務,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更多的「掌上辦稅」便利。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20〕14號)。
5、除網上線上辦稅繳費服務外,還有哪些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渠道
稅務機關拓寬「網上申領、郵寄配送」發票、無紙化方式申報出口退(免)稅以及通過傳真、郵寄、電子方式送達資料等業務範圍,擴大非接觸辦稅繳費覆蓋面。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20〕14號)。
6、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辦稅綠色通道服務
生產、銷售和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納稅人、繳費人,稅務機關提供辦稅繳費綠色通道服務,第一時間為其辦理稅費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穩產保供。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20〕14號)。
7、非實質性審核材料容缺辦理
納稅人、繳費人到辦稅服務廳辦理涉稅事宜,提供的相關資料不齊全但不影響實質性審核的,經納稅人、繳費人作出書面補正承諾後,可暫緩提交紙質資料,按正常程序為其辦理。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20〕14號)。
8、困難企業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受理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務機關依法及時核准其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積極幫助企業緩解資金壓力。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20〕14號)。
9、疫情防控保障物資生產、銷售和運輸相關發票供應保障措施
生產和銷售醫療救治設備、檢測儀器、防護用品、消殺製劑、藥品等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以及對此類物資提供運輸服務的納稅人,申請增值稅發票「增版」「增量」的,可暫按需調整其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不需事前實地查驗。除發生稅收違法行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間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而降低其增值稅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20〕14號)。
10、減少入戶檢查措施
落實「無風險不檢查、無批准不進戶、無違法不停票」的要求,堅持以案頭分析為主,充分發揮大數據優勢,深入推進「網際網路+監管」。在疫情防控期間,減少或推遲直接入戶檢查,對需要到納稅人生產經營所在地進行現場調查核實的事項,可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結束後辦理;對確需在辦稅服務廳實名辦稅的人員,通過核驗登記證件、身份證件等方式進行驗證,暫不要求進行「刷臉」驗證。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20〕14號)。
11、疫情影響納稅申報免除處罰責任
對受疫情影響逾期申報或逾期報送相關資料的納稅人,免予行政處罰,相關記錄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對逾期未申報的納稅人,暫不按現行規定認定非正常戶。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20〕14號)。
12、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備案和證明網上辦理
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者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平臺等(以下簡稱「網上」)提交電子數據後,即可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備案變更和相關證明。稅務機關受理上述退(免)稅事項申請後,經核對電子數據無誤的,即可辦理備案、備案變更或者開具相關證明,並通過網上反饋方式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納稅人。納稅人需開具紙質證明的,稅務機關可採取郵寄方式送達。確需到辦稅服務廳現場結清退(免)稅款或者補繳稅款的備案和證明事項,可通過預約辦稅等方式,分時分批前往稅務機關辦理。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13、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網上申報辦理
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的所有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均可通過網上提交電子數據的方式申報出口退(免)稅。稅務機關受理申報後,經審核不存在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等疑點的,即可辦理出口退(免)稅,並通過網上反饋方式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納稅人。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14、疫情防控期間未能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的補救
因疫情影響,納稅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或者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待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後,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或者申報辦理退(免)稅。
因疫情影響,納稅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待收匯或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後,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
疫情防控結束後,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報出口退(免)稅應報送的紙質申報表、表單及相關資料。稅務機關對補報的各項資料進行覆核。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15、稅務行政複議程序保障
對行政複議申請人因受疫情影響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影響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對不能參加行政複議聽證等情形,稅務機關依法中止審理,待疫情影響消除後及時恢復。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20〕14號)。
第四章
企業發展政策
一、國家防控疫情促進企業發展政策
1、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
2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月到6月可對中小微企業免徵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從2月到4月可對大型企業減半徵收;湖北省從2月到6月可對各類參保企業實行免徵。
2、階段性減免公積金
2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6月底前企業可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在此期間對職工因受疫情影響未能正常還款的公積金貸款,不作逾期處理。
3、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復工復產責任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生產人員、技術人員和相關設備、原輔料、資金等各方面保障工作,幫助企業及時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並根據需要及時擴大相關產品產能。
【政策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組織做好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復工復產和調度安排工作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2號)。
4、疫情防控期間支持性兩部制電價政策
對疫情防控期間暫不能正常開工、復工的企業,放寬容(需)量電價計費方式變更周期和減容(暫停)期限,電力用戶即日可申請減容、暫停、減容恢復、暫停恢復。申請變更的用戶不受「暫停用電不得小於15天」等條件限制,減免收取容(需)量電費。對於疫情發生以來停工、停產的企業,可適當追溯減免時間。
【政策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疫情防控期間採取支持性兩部制電價政策 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0〕110號)。
5、疫情防控需要電量擴容不受限制
對因滿足疫情防控需要擴大產能的企業,原選擇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繳納容(需)量電費的,實際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過部分按實計取。
【政策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疫情防控期間採取支持性兩部制電價政策 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0〕110號)。
6、鼓勵地方政府出臺財政扶持政策
各地結合本地中小企業受疫情影響實際情況,依法依規減免稅款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推動出臺減免物業租金、階段性緩繳或適當返還社會保險費、延期繳納稅款、降低生產要素成本、加大企業職工技能培訓補貼和穩崗獎勵等財政支持政策,切實減輕中小企業成本負擔。已出臺相關政策的地區,要加強部門協調,推動儘快落地見效。
【政策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幫助中小企業復工復產共渡難關有關工作的通知》。
7、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貸款代償義務
對於確無還款能力的小微企業,為其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及時履行代償義務,視疫情影響情況適當延長追償時限,符合核銷條件的,按規定核銷代償損失。
【政策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幫助中小企業復工復產共渡難關有關工作的通知》。
8、醫療器械產品藥品免徵註冊費
國家對進入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並與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相關的防控產品,免徵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費;對進入藥品特別審批程序、治療和預防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藥品,免徵藥品註冊費。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徵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號)。
9、免徵航空公司應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
疫情防控期間免徵航空公司應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徵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號)。
10、放寬企業裁員率標準
中小微企業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裁員率標準由不高於上年度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放寬到不高於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參保職工30人(含)以下的企業,裁員率放寬至不超過企業職工總數20%。同時,湖北等重點地區可結合實際情況將所有受疫情影響企業的穩崗返還政策裁員率標準放寬至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
【政策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20〕2號)
二、北京市企業發展政策
1、延遲繳納社會保險費
將1月、2月應繳社會保險費徵收期延長至3月底。對於旅遊、住宿、餐飲、會展、商貿流通、交通運輸、教育培訓、文藝演出、影視劇院、冰雪體育等受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認,可將疫情影響期間應繳社會保險費徵收期延長至7月底。延遲繳費期間,不收取滯納金,不影響正常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影響個人權益記錄。
【政策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京政辦發〔2020〕5號)。
2、鼓勵減免租金和財政補貼
中小微企業承租京內市及區屬國有企業房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政府要求堅持營業或依照防疫規定關閉停業且不裁員、少裁員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於辦公用房的,給予2月份租金50%的減免。對承租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具體由雙方協商解決。
【政策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京政辦發〔2020〕5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促進中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京政辦發〔2020〕7號)。
3、新冠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救治費全額補貼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患者救治費用個人自付部分由財政予以全額補助。
【政策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京政辦發〔2020〕5號)。
4、疫情防控人員補助標準
對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採集和病源檢測等工作相關人員給予每人每天300元補助,對參與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給予每人每天200元補助。
【政策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京政辦發〔2020〕5號)。
5、停徵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
疫情期間,對受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停徵特種設備檢驗費、汙水處理費、佔道費。
【政策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促進中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京政辦發〔2020〕7號)。
6、經營困難企業辦理延期納稅
受疫情影響納稅申報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可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對受疫情影響的「定期定額」戶,結合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定額,或簡化停業手續。
【政策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促進中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京政辦發〔2020〕7號)。
7、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加快和擴大LPR定價基準的運用,2020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綜合融資成本較2019年再下降0.5個百分點,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給予貸款貼息支持。
【政策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促進中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京政辦發〔2020〕7號)。
8、返還社會保險費補貼政策
受疫情影響較大,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按6個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業保險金標準和參保職工人數,返還失業保險費。疫情期間,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方向的中小微企業,截至4月底企業職工平均人數與上年平均人數相比持平或增長20%(不含)以內的,一次性給予該企業3個月應繳納社會保險費30%的補貼;截至4月底企業職工平均人數與上年平均人數相比增長20%及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該企業3個月應繳納社會保險費50%的補貼。對於享受上述政策的企業,根據崗位需要組織職工(含待崗人員)參加符合規定的職業技能培訓,可按每人1000元的標準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符合條件的本市失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可享受免費培訓。
【政策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促進中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京政辦發〔2020〕7號)。
三、上海市企業支持政策
1、減免企業房屋租金
中小企業承租上海市國有企業的經營性房產(包括各類開發區和產業園區、創業基地及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先免收2月、3月兩個月租金。中小企業範圍參照《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有關規定,根據所屬行業予以確定。
存在間接承租本市國企經營性房產情形的,原則上轉租人不應享受本次減免政策,轉租人為本市國企的按照免租政策執行;轉租人為非國有企業的,應將減免租金全部落實到實際經營承租人
【政策依據】上海市《關於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務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本市國有企業減免中小企業房屋租金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2、免租企業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為租戶減免房產或土地租金的企業,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相應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上海市《關於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務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3、延期申報納稅和滯納金免除
因疫情影響導致按期繳納稅款有困難的,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依法準予延期繳納稅款,最長期限不超過3個月。對因疫情影響未能按期申報、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後,可免除相應的滯納金和稅務行政處罰。
【政策依據】上海市《關於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務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4、免除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收負擔
疫情防控期間,按照定期定額納稅的個體工商戶依法免於繳納定額稅款。
【政策依據】上海市《關於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務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5、返還失業保險費穩定崗位政策
2020年繼續對不裁員、少減員、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返還單位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
【政策依據】上海市《關於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務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減輕企業負擔若干政策的通知》(滬人社辦(2020)44號)。
6、推遲調整社保繳費基數的時間
從2020年起,上海市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年度(含職工醫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調整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遲3個月(2019年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年度順延至2020年7月1日)。
【政策依據】上海市《關於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務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減輕企業負擔若干政策的通知》(滬人社辦(2020)44號)。
7、延長社會保險繳費期
因受疫情影響,對上海市社會保險參保單位、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未能按時辦理參保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業務的,允許其在疫情結束後補辦。參保單位逾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向本市社保經辦機構報備後,不收取滯納金,不影響參保職工個人權益記錄,相關補繳手續可在疫情解除後3個月內完成。
【政策依據】上海市《關於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務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減輕企業負擔若干政策的通知》(滬人社辦(2020)44號)。
8、下調職工醫保費率
2020年職工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下調0.5個百分點。
【政策依據】上海市《關於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務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9、實施培訓費補貼政策
對受疫情影響的本市各類企業,在停工期間組織職工(含在企業工作的勞務派遣人員)參加各類線上職業培訓的,納入各區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補貼企業職工培訓範圍,按實際培訓費用享受95%的補貼。平臺企業(電商企業)以及新業態企業可參照執行。
【政策依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減輕企業負擔若干政策的通知》(滬人社辦(2020)44號)
10、不可抗力事實證明開具
對因參與防疫工作而導致的企業延遲交貨、延期還貸、合同逾期等失信行為,不將其列入失信名單。對受疫情影響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企業,支持上海市貿促會出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
【政策依據】上海市《關於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務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四、浙江省企業支持政策
1、減免小微企業稅費
因疫情導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小微企業,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小微企業因疫情影響造成的資產損失,可依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關於支持小微企業渡過難關的意見》。
2、延期繳納稅款
對因受疫情影響辦理申報困難的小微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小微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針對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的小微企業,優先核准延期繳納稅款。
【政策依據】《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關於支持小微企業渡過難關的意見》。
3、緩繳社會保險費
對因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按規定批准後,可緩繳社會保險費,相關補繳手續可在疫情解除後3個月內完成。緩繳期滿後,企業足額補繳緩繳社會保險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
【政策依據】《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關於支持小微企業渡過難關的意見》。
4、返還失業保險費
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小微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小微企業,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50%確定。
【政策依據】《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關於支持小微企業渡過難關的意見》。
5、減免小微企業房租
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小微企業,自當地實行疫情防控後的第1個月房租免收,第2、第3個月房租減半。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具體由雙方協商解決。
【政策依據】《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關於支持小微企業渡過難關的意見》。
6、臨時性降低醫保費率
疫情防控期間,對生產經營困難且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無力足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企業,2、3月份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的75%繳納。
【政策依據】《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嚴格做好疫情防控幫助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政策的通知》。
7、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受疫情影響、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企業,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至3%,或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期限均不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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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新冠疫情防控稅收優惠及其他企業支持政策適用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