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固廢網訊:疫情下,招標投標、政府採購活動法律風險管理操作指南
前言:2019年歲末,不速之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1]從潘多拉盒子中散出,而後逐漸肆虐整個神州。它的出現、擴散攪渾了家家戶戶計劃好的樂享春節,使得「鞭炮聲聲迎新年,妙聯橫生貼門前;笑聲處處傳入耳,美味佳餚上餐桌;談天論地成一片,燈光通明照殘夜;稚童新衣相誇耀,舊去新來氣象清」的傳統佳節黯然失色、沉寂、緊張及揪心。
老百姓所到之處,再也不是「鼓角梅花添一部,五更歡笑拜新年」的氛圍,處處談疫色變,深有「旅館寒燈獨不眠,客心何事轉悽然」的觸動。
這個春節驟然變成了「春劫」。
突如其來的疫情,牽動著尋常百姓的心,亦引發不少專業、行業人士探討、分析或預判這場疫情對國家經濟文化、生產生活所產生的影響。
法律人也不例外。縱有百家之言,亦多匯於一脈,分析疫情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參與市場活動、人力資源、經營活動、司法活動等方面的影響。法·自然團隊全體成員自疫情始發,便一直思考疫情之下的法律問題,這是法律人應盡的本分。
本指南以筆者近年持續對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行業的關注、服務、分析及研究為基礎,並結合當下疫情而成,以期為行業的法人、組織及自然人提供操作指南或參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 2020 年第 1 號):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 目錄
第一編不可抗力制度
一、什麼是不可抗力?
二、不可抗力的淵源是什麼?
三、不可抗力有哪些表現形式?
四、不可抗力可否免責?
五、不可抗力免責有無例外?
六、主張不可抗力免責,是否需要舉證?
七、援用不可抗力免責是否需履行通知義務?
八、若合同相對方不認可不可抗力的主張,如何處理?
第二編 政策文件
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
二、本次疫情,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政府採購中心或市場資源交易中心採取了哪些舉措?
第三編 具體指南
第一節 招標投標或政府採購主管或監管部門操作指南
一、招標投標或政府採購主管或監管部門如何應對?
二、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後,各級地方採購中心或市場資源交易中心應如何處理?
三、招標或採購活動暫停(包括未開展,已開展尚未完成的等)暫停後,如何處理?
四、疫情之下,如何破解物資供應?
五、疫情發生前,接收的投訴,如何處理?
六、疫情發生後,不能正常復工,如何處理?
七、疫情期間,可否採取線上辦公方式處理投訴、舉報?
八、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整體被隔離,如何處理?
九、相關主管或責任人員被隔離或不能親自辦理的,如何處理?
第二節 招標人或採購人與代理機構操作指南
一、疫情之下,招標人或採購人與代理機構在履行代理協議過程中,不能正常履行協議的,如何處理?
二、疫情期間,若招標人或採購人認為繼續履行已沒有意義,需解除委託代理協議的,如何處理?
三、疫情發生,導致代理機構喪失繼續履行代理協議能力的或不具備繼續代理條件的,如何處理?
四、疫情發生,需要暫停或延期開展招標或採購活動的,如何處理?
第三節 招標人或採購人,代理機構,投標人或供應商的操作指南
一、招標活動或採購活動進行中發生不可抗力事變的,如何處理?
二、若採購中心或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的「暫停」通知或公告早於上級或同級政府發布的文件,如何處理?
三、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作為招標人、採購人抑或代理機構,是否有義務通知已獲取招標文件或採購文件的投標人或供應商?
四、在疫情等不可抗力前,投標人或供應商提交了異議或質疑、投訴,如何處理?
五、若答覆期間的最後一日為延長假期或地方政府出具的復工期最後一日,甚至在假期期間就已經屆滿,如何處理?
六、疫情期間,因延長復工時間,如何計算投訴期?
七、對處於提起異議或質疑、投訴期間的,投標人或供應商應如何處理?
八、因疫情導致遞交投標文件或採購文件等截止時間延期的,其他潛在投標人或供應商可否參與投標或響應?
九、在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期間,招標人或採購人可否澄清或修改招標文件或採購文件?
十、在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期間,投標人或供應商可否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文件或響應文件?
十一、招標人或採購人可否因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取消招標投標或政府採購活動?
十二、投標人或供應商在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爆發期間出現合併、分立、破產等不具備資格條件或履行能力的,如何處理?
十三、若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前已評審或評標,疫情發生後,招標人或採購人需要確定中標人或成交供應商的,招標人或採購人如何處理?
十四、招標人或採購人,或代理機構的經辦人被強制隔離,如何處理?
十五、投標人或供應商的經辦人被強制隔離,如何處理?
十六、若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在復工前已經過三十日而未籤訂中標合同或採購合同的,如何處理?
十七、待籤訂中標合同或採購合同期間,招標人或採購人因疫情導致繼續招標或採購無意義的,如何處理?
十八、待籤訂中標合同或採購合同期間,中標人或成交供應商因疫情喪失資格條件或履行能力的,如何處理?
十九、招標人、採購人或代理機構的經辦人在籤署合同期間被強制隔離,如何處理?
二十、投標人或供應商的經辦人在籤署合同期間被強制隔離,如何處理?
二十一、若招標人或採購人與中標人或供應商已籤訂中標合同或政府採購合同,尚未履行,如何處理?
二十二、若招標人或採購人與中標人或供應商已籤訂中標合同或政府採購合同,僅部分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如何處理?
2 特別提醒
第一編 不可抗力制度
一、什麼是不可抗力?
根據《民法總則》第180條第2款[1]、《民法通則》第153條[2]以及《合同法》第117條第2款[3]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其中,「不能預見」包含兩個方面。一是系基於現有的認知水平、認知方式或生產力、科技水平,對發生的情形或事件無預知可能。需說明的是,「不可抗力事變將隨著人類認識水平和生產力水平的提高而有變動,因此,過去的不可抗力可能會變為現今的一般事變,如某些流行病等」。[4]比如,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5]等;二是雖能預見也無法抗拒的外部事實。
「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指當事人已經盡到最大努力,且採取一切可以採取的措施後,仍不能避免某種事件的發生並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後果。[6]
二、不可抗力的淵源是什麼?
不可抗力最早可追溯至羅馬法。後法國的《拿破崙法典》第1148條明確規定「不可抗力」[7], 即「如債務人系由於不可抗力或事變而不履行其給付或作為的債務,或違反約定從事禁止的行為時,不發生損害賠償責任。」
只是「法國法就法律主體無以抗拒之事件,分成兩類,即事變及不可抗力。法國民法第1148條條文之規定,將事變與不可抗力並列,導致法國廢棄法院認為兩者同義。」[8]
三、不可抗力有哪些表現形式?
通說認為,不可抗力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戰爭、交通阻斷、法令改廢,如地震、海嘯、海盜、敵人入侵等;有來自第三人之群體行為,如戰爭、內亂、罷工或第三人之個體行為,如徵收,竊盜;有來自當事人自己內在之障礙,如昏迷不醒。
不可抗力的表現形式會隨著人類認識水平和生產力水平的提高而有變動。譬如,過去的某些流行病可能會變為現今的普通事變等。
總之,不可抗力,不問屬於何種態樣,有其共通之要素:無以抗拒。
四、不可抗力可否免責?
根據《民法總則》第180條第1款[9]和《合同法》第117條第1款前一句[10]等規定,民事主體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或不能履行合同的,通常不承擔民事責任,部分或全部免責。且根據《合同法》第94條[11]第1款第1項的規定,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民事主體一方可請求解除合同。
五、不可抗力免責有無例外?
根據《民法總則》第180條第1款前一句[12]以及《合同法》第117條第1款前一句[13]等規定,當事人可基於不可抗力部分或全部免責,但仍有例外情形。
根據《合同法》第109條[14]的規定,金錢債務履行例外;《合同法》第117條第1款後一句規定,「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合同法》第302條[15]關於客運合同承運人的特殊免責事由,不可抗力不在內等。
六、主張不可抗力免責,是否需要舉證?
在法律實踐中,一般不可抗力屬有利於債務人的權利妨礙事實,一般由債務人就存在「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負擔舉證責任。具體需承擔兩方面的核心舉證責任:
(一)是否構成不可抗力。關鍵在於當事人能否舉證證明具體事件是否符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等條件。
根據2003年非典時期的司法實踐,一般通過以下方式證明:
1.提交政府部門的各類公告、通知、文件作為證據,獲取方式為通過政府官方網站等信息公開渠道獲取。
2.提交因執行政府、有關部門防治疫情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證據,如停工令、隔離令、住院證明、診斷證明、出院證明、隔離留觀證明等。
3.通過第三方出具的有關不可抗力的證明,如向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申請出具《不可抗力證明》或委託第三方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等。
(二)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即不可抗力與影響或解除合同之間是否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七、援用不可抗力免責是否需履行通知義務?
根據《合同法》第118條[16]的規定,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當事人一方,應當向另一當事人履行通知義務。該通知義務的要素可分解為:
(一)通知主體。通常為債務人一方,當然,法律並不排斥或抑制債權人一方履行通知義務。
(二)通知期限。法律規定為「及時」,也就是盡一般人的合理期限判斷。其目的在於讓債權人第一時間知道該事由進而採取減輕損失等措施,避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以實現通知的法律意義。
(三)通知的內容。通常不僅需要告知不可抗力事由,還需說明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達到解除的事由或條件。這樣的安排符合「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邏輯,避免一方僥倖、誇大其詞規避責任。
(四)通知的必要。即不問不可抗力的情形或事由,統統需要履行通知。通知的必要,在於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如下告知義務,即是否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目的落空或因果關係的義務,便於債權人提前做好減損措施及其他措施。
(五)不履行及時通知義務的法律後果。若債務人不及時履行通知義務,由此導致債權人的損失,債務人應承擔責任。[17]
八、若合同相對方不認可不可抗力的主張,如何處理?
不可抗力可構成免責事由,具體糾紛中義務人或責任人的證明責任亦不被免除。只是,義務人或責任人舉證後,若權利人無法確知或不認可該不可抗力事變,應當如何處理?
此種情形只能訴諸法院,由法官審判確定,以此避免各方陷入「公婆論」。
[1]《民法總則》第180條第2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民法通則》第153條: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3]《合同法》117條第2款: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4]參見周枏:《羅馬法原論》(下冊),商務印書館,1994年6月版,第700頁。
[5]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停止聚集性就餐活動的通告》:二、本次重大疫情屬於不可抗力,消費者退改餐飲服務預訂,餐飲服務單位應以疫情防控大局為重,在特殊時期積極承社會責任,履行公共義務,無條件執行退改措施。
[6]石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條文說明、立法理有及相關規定》,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年4月版,第424頁。
[7]《拿破崙民法典》,李浩培 吳傳頤 孫鳴崗譯,商務印書館,1979年10月版第154頁。
[8]曾世雄:《民法總則之現在與未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231頁。
[9]《民法總則》第180條第1款:「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0]《合同法》第117條第1款前一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1]《合同法》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12]《民法總則》第180條第1款:「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3]《合同法》第117條第1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14]《合同法》第109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15]《合同法》第302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16]《合同法》第118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17]參見崔建遠:「不可抗力條款及其解釋」,載《環球法律評論》2019 年第1期,第54-56頁。
3 政策文件
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符合《民法總則》180條第2款[1]以及《民法通則》153條[2]條文規定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以及不能克服」特徵,構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二、本次疫情,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政府採購中心或市場資源交易中心採取了哪些舉措?
自2020年1月26日起,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以下簡稱「通知」】,延長了春節假期。隨後,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和地方政府陸續出臺文件對復工時間予以延期,實際貫徹落實《通知》精神。
面對疫情,大部分地方政府採購中心、公告資源交易中心亦相繼出臺了關於工程項目或採購項目的相關通知:
(一)1 月 20 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1號》;
(二)1月24日,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
(三)1月26日,財政部辦公廳發布《關於疫情防控採購便利化的通知》(財辦庫〔2020〕23號);
(四)1月27日,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以下簡稱「國採中心」)發布《關於暫停辦理工程類項目招標採購的緊急通知》,明確自1月31日起暫停國採中心平臺及委託國採中心在北京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中心業務平臺辦理的所有工程類招投標、採購、見證服務項目,具體恢復時間另行通知;
(五)1月27日,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停止聚集性就餐活動的通告》;
(六)1月27日,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採購中心)發布《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公共資源交易(政府採購)工作的通知》;
(七)1月28日,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關於暫停所有已預訂場地項目的進場交易和新項目進場預訂的通知》;
(八)1月28日,浙江省發改委發布《關於暫停工程建設項目開評標工作的緊急通知》;
(九)1月29日,雲南省委省政府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2號通告《關於延遲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告》;
(十)1月29日,江蘇省政府採購中心發布《關於暫停部分採購項目交易活動的公告》;
(十一)1月29日,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關於暫停已公告項目進場交易和新項目預約進場的公告》;
(十二)1月29日,陝西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關於暫停現場開評標活動的通告》;
(十三)1月29日,昆明市政務服務管理局、昆明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發布《關於昆明市政務服務中心實體大廳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暫停服務的公告》;
(十四)1月30日,雲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雲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關於延期開評標的公告》;
(十五)2月3日,雲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關於疫情防控期間業務辦理的通告》;
(十六)其他。
[1]《民法總則》第180條第2款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民法通則》第153條 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4 第三編 具體指南
鑑於招標投標活動和政府採購活動的綜合體系性,為更方便行業人士及有需要的其他人士查閱,本指南以參與主體為線進行編寫。
第一節 招標投標、政府採購主管或監管部門
操作指南
一、招標投標或政府採購主管或監管部門如何應對?
作為主管或監管部門,不妨發揮好「政策法規上傳下達」的橋梁作用,提升服務職能。同時根據各省份的具體官方通知,做好具體工作。
二、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後,各級地方採購中心或市場資源交易中心應如何處理?
可借鑑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以下簡稱「國採中心」)於1月27日發布的《關於暫停辦理工程類項目招標採購的緊急通知》中的具體規定[1],即暫停相關工作的開展。
三、招標或採購活動暫停(包括未開展,已開展尚未完成的等)暫停後,如何處理?
對發布暫停通知的,主管或監管部門同時通知各招標人或採購人,自行清查招標活動或採購活動每個項目情形。譬如,對因疫情導致繼續開展招標或採購活動無意義的,招標人或採購人得依據法律法規審批程序,提出取消招標或採購任務申請等補救措施。
四、疫情之下,如何破解物資供應?
1月26日,財政部辦公廳發布《關於疫情防控採購便利化的通知》(財辦庫[2020]23號)。根據該通知第1條的規定[2],針對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疫情防控相關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採購活動,要求各地相關單位建立採購「綠色通道」,保證疫情防控期間政府採購有序進行。針對其他類型採購活動、招投標活動所需物資,《通知》並未明確如何處理。故,建議自行積極研究對策,條件成熟的不妨以網際網路+、線上報批、不見面的分散評標系統等便捷方式優化傳統採購或招標活動。
五、疫情發生前,接收的投訴,如何處理?
需及時在官網和相關媒介發關於是否暫停所有活動的通知,同時電話告知投訴人、被投訴人應準備事項及處理時間是否順延、各方資料準備時間是否順延以及是否另行通知等。
六、疫情發生後,不能正常復工,如何處理?
因疫情發生不能正常復工的,建議及時通知相關人員,包括但不限於投訴人和被投訴人、舉報人等相關人員。具體告知因疫情不能正常復工的事實、復工時間或無法確定具體復工時間的,得另行通知復工時間等。同時,在官網公布相關事項處理的流程及時間安排等信息。
七、疫情期間,可否採取線上辦公方式處理投訴、舉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等規定,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進一步擴散和傳播,可根據個案情況,在不妨礙溝通處理個案的前提下,儘可能採取線上辦公方式。
八、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整體被隔離,如何處理?
在具備網絡辦公條件的前提下,可及時發布被整體隔離消息、如何應對應主管事務以及如何暢通行政辦公方式等信息。同級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可根據情況協調相應承接部門或人員。
九、相關主管或責任人員被隔離或不能親自辦理的,如何處理?
建議及時告知所屬單位或機關,根據主管或監管部門的安排決定,是否繼續配合投訴處理或監管檢查。對需提供證明材料的,待解除或排除不可抗力事變後,第一時間提供。
第二節 招標人或採購人與代理機構操作指南
一、疫情之下,招標人或採購人與代理機構在履行代理協議過程中,不能正常履行協議的,如何處理?
根據《合同法》第118條[3]的規定,不能正常履行協議的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相對方暫停協議履行,便於相對方做好減損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若有書面證明材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一併提供。
二、疫情期間,若招標人或採購人認為繼續履行已沒有意義,需解除委託代理協議的,如何處理?
若因疫情導致繼續招標或採購無意義的,根據《合同法》第118條[4]的規定,招標人或採購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代理機構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另根據《合同法》第94條[5]的規定,若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亦可解除委託代理合同。
同時,應做好證據搜集並及時履行通知義務,便於代理機構及時採取減損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根據《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23條[6]、《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9條[7]第二款規定,採購人在終止採購活動時,需通知所有參加採購活動的供應商,同時,將項目實施情況和採購任務取消原因報送本級財政部門。
三、疫情發生,導致代理機構喪失繼續履行代理協議能力的或不具備繼續代理條件的,如何處理?
根據《合同法》第118條、第94條的規定,代理機構應及時書面通知招標人或採購人,若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可解除委託代理合同。
同時,應做好證據搜集並及時履行通知義務,便於代理機構及時採取減損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招標或採購項目已發布招標文件或採購文件的,還需移交採購文件等全部資料,配合招標人或採購人做好銜接,確保招標投標或政府採購活動的繼續開展。
四、疫情發生,需要暫停或延期開展招標或採購活動的,如何處理?
招標人、採購人或代理機構需及時向主管或監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暫停或延期招標或採購活動,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主管或監管部門同意後,及時在相應媒介發布公告或通知,並及時告知投標人或供應商恢復或延期招標或採購的具體安排。
五、主管或監管部門因疫情無法辦公,無法正常答覆申請的,如何處理?
招標人、採購人或代理機構保存好證據,做好記錄,並尋求更有效的通訊方式銜接。
第三節 招標人、採購人、代理機構、投標人或供應商的操作指南
一、招標活動或採購活動進行中發生不可抗力事變的,如何處理?
若採購中心或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了「暫停採購或招投標活動」的文件,且該文件所規定的時間與上級或同級政府發布的通知或公告不衝突的,可以此作為開展活動的依據。
二、若採購中心或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的「暫停」通知或公告早於上級或同級政府發布的文件,如何處理?
原則上應以上級或同級政府發布的文件為據。地方政府已發布相應通知或公告明確復工時間的,原則上應以該通知或公告載明的時間為據,以此具體判斷或調整是否繼續推進招標投標活動或政府採購活動。如,雲南省委省政府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於2020年1月28日發布《關於延遲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告》,具體活動安排可參照《通告》的相應規定。
三、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作為招標人、採購人抑或代理機構,是否有義務通知已獲取招標文件或採購文件的投標人或供應商?
不可抗力事件大多廣為人知,但對於已獲取招標文件或採購文件的投標人或供應商而言,他們並不確知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影響招標投標項目或採購項目活動的開展。尤其是,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影響投標文件或採購文件遞交?提交時間是否推延?推延到何時?或基於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招標人、採購人又如何應對?是否延期開標、評標,還是取消招標投標或政府採購活動等?
此類不可抗力事件下,根據《合同法》第118條的規定,招標人、採購人或代理機構應履行通知或告知義務,便於投標人或供應商做好準備或採取減損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最終確保招標投標活動或政府採購活動後續開展的順利。同時,建議在招標文件或採購文件公告的網站一併發布公告。
四、在疫情等不可抗力前,投標人或供應商提交了異議或質疑、投訴,如何處理?
針對異議或質疑,招標人或供應商可根據國務院出具的指導文件以及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出臺的通知或公告,尤其是採購中心或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的「暫停公告或通知」進行判斷處理。
需注意,招標投標法體系和政府採購法體系對期間的規定並不一致,招標投標法基本規定為「自然日」,而政府採購法則規定為「工作日」。
因此,對於招標投標活動,因規定為「日曆日」,故招標人得在《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的期間內予以答覆。政府採購項目則需要具體以工作日的時間確定答覆日期。
五、若答覆期間的最後一日為延長假期或地方政府出具的復工期最後一日,甚至在假期期間就已經屆滿,如何處理?
招投標活動,根據《民法總則》第十章的期間計算規定辦理,即按第203條[8]的規定,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政府採購活動,因規定的期間為「工作日」,則需以復工當日繼續計算。
六、疫情期間,因延長復工時間,如何計算投訴期?
根據《招投標法》《招投標法實施條例》《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投訴期間均以「工作日」計算。因此,投訴處理期應以復工首日繼續計算。
七、對處於提起異議或質疑、投訴期間的,投標人或供應商應如何處理?
招標投標法體系和政府採購法體系在計量期間的時間上有別,因此,需區分處理。原則上應按本節第五條辦理。
八、因疫情導致遞交投標文件或採購文件等截止時間延期的,其他潛在投標人或供應商可否參與投標或響應?
因不可抗力導致而非招標人或採購人主觀因素導致延期的,其他潛在投標人或供應商有權參與投標或響應,除非招標文件或採購文件另有規定。
九、在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期間,招標人或採購人可否澄清或修改招標文件或採購文件?
澄清或修改需根據招標投標法體系或政府採購法體系的相應規定,結合招標文件或採購文件的規定進行處理。具體可參照《招標文件或採購文件發出後,澄清或修改不可「任性」》[9]一文的分析意見或建議。
十、在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期間,投標人或供應商可否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文件或響應文件?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29條[10]、《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11]、《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15條[12]以及《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34條[13]等規定,只要投標截止時間或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要求的截止時間未屆滿,投標人或供應商有權補充、修改或撤回投標文件或響應文件。
關鍵是,若「截止時間」為收假的最後一日,甚至在春節假期期間便截止,如何處理?根據《民法總則》第203條[14]的規定,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即復工首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十一、招標人或採購人可否因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取消招標投標或政府採購活動?
招標人或採購人是否有權取消,得考察其原因。若因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繼續開展招標投標或政府採購活動無意義的,如採購物資用於元宵節前慰問的,自然可以取消。
十二、投標人或供應商在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爆發期間出現合併、分立、破產等不具備資格條件或履行能力的,如何處理?
可參見《投標人或供應商在招標或政府採購活動過程中發生「變化」,如何處理》[15]的分析意見。同時,若因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影響其資格條件或履約能力的,可根據《民法總則》《合同法》等規定,投標人或供應商不承擔民事責任或免責。
十三、若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前已評審或評標,疫情發生後,招標人或採購人需要確定中標人或成交供應商的,招標人或採購人如何處理?
若中標候選人或成交供應商候選人中出現不具備繼續履行能力的,經中標候選人或成交供應商及時告知的,招標人或採購人可根據情況作出能否從其他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或成交供應商的決定。[16]否則,得重新開展招標投標活動或政府採購活動。若未發生前述事項,招標人或採購人可按法律法規規定,選定中標人或成交供應商。
十四、招標人或採購人,或代理機構的經辦人被強制隔離,如何處理?
招標人、採購人或代理機構,可以另行指派經辦人繼續參加招標投標活動或政府採購活動。同時,尊重誠實守信原則提供說明或證明文件。
十五、投標人或供應商的經辦人被強制隔離,如何處理?
投標人或供應商的經辦人若出現隔離的,需提供證明材料並以書面形式告知招標人、採購人或代理機構。此外,可另行書面委託相關人員繼續參加招標投標活動或政府採購活動。
十六、若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在復工前已經過三十日而未籤訂中標合同或採購合同的,如何處理?
根據《民法總則》第203條[17]的規定,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即雙方於復工首日進行籤約事宜。
十七、待籤訂中標合同或採購合同期間,招標人或採購人因疫情導致繼續招標或採購無意義的,如何處理?
招標人或採購人應按《合同法》第118條的規定,及時書面通知相對方,系因不可抗力事由導致不能籤約。同時,建議及時發布公告或公示,並通知其他投標人或供應商。
十八、待籤訂中標合同或採購合同期間,中標人或成交供應商因疫情喪失資格條件或履行能力的,如何處理?
中標人或成交供應商可按《合同法》第118條規定,及時書面通知相對方,告知對方系因不可抗力事由導致不能籤約。
十九、招標人、採購人或代理機構的經辦人在籤署合同期間被強制隔離,如何處理?
招標人、採購人或代理機構可以另行指派經辦人辦理籤約事宜。若有書面材料的,應一併提供。
二十、投標人或供應商的經辦人在籤署合同期間被強制隔離,如何處理?
投標人或供應商的經辦人若出現隔離的,需提供證明材料並以書面形式告知招標人、採購人或代理機構。此外,可另行書面委託相關人員辦理籤約事宜。
二十一、若招標人或採購人與中標人或供應商已籤訂中標合同或政府採購合同,尚未履行,如何處理?
此種情形較為複雜,如因不可抗力導致繼續履行合同沒有必要的,雙方均可按《合同法》第118條的規定及時書面通知對方,但需提供書面證明材料。若一方有異議或質疑的,有權向主管或監管機關舉報,或徑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紛爭。
若投標人或供應商已不具備履約能力的,仍按上段意見辦理。
若需繼續履行,應考慮不可抗力因素,然後待不可抗力結束後繼續履行。
二十二、若招標人或採購人與中標人或供應商已籤訂中標合同或政府採購合同,僅部分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如何處理?
此種情形,參照根據本節第二十一條處理。
[1]《規定》明確:自1月31日起暫停國採中心平臺及委託國採中心在北京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中心業務平臺辦理的所有工程類招投標、採購、見證服務項目,具體恢復時間另行通知。
[2]《通知》:一、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採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疫情防控相關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以滿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為首要目標,建立採購「綠色通道」,可不執行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採購進口物資無需審批。
[3]《合同法》第118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4]同腳註[3]
[5]《合同法》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6]《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23條:在採購活動中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採購活動,通知所有參加採購活動的供應商,並將項目實施情況和採購任務取消原因報送本級財政部門。
[7]《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9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後,除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情況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標活動。
終止招標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終止公告,以書面形式通知已經獲取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被邀請的潛在投標人,並將項目實施情況和採購任務取消原因報告本級財政部門。已經收取招標文件費用或者投標保證金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終止採購活動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所收取的招標文件費用和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其在銀行產生的孳息。
[8]《民法總則》第203條: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9]詳見拙文《招標文件或採購文件發出後,澄清或修改不可「任性」》,載https://mp.weixin.qq.com/s/bLA47WQDaYnw7LLdyhgCuA。
[10]《招標投標法》第29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11]《招標投標實施條例》第35條: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12]《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15條:供應商應當在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要求的截止時間前,將響應文件密封送達指定地點。在截止時間後送達的響應文件為無效文件,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應當拒收。
供應商在提交詢價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並書面通知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補充、修改的內容與響應文件不一致的,以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準。
[13]《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34條: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並書面通知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籤署、蓋章、密封后,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14]《民法總則》第203條: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15]拙文,載《中國政府採購》,2019年8月20日第8期。
[16]參見拙文《第一中標候選人被廢,第二中標候選人當然晉級中標嗎》,載https://mp.weixin.qq.com/s/l7Xfg4LZV7j79Yal5c-nsQ。
[17]《民法總則》第203條: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5特別提醒
本指南僅針對通常情況給出意見或建議。
1.若所發生的事由或主張的事由與不可抗力無關或沒有直接因果關係的,並不能免責;
2.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招投標或採購活動無法開展的,若沒有及時履行通知義務,難以免責;
3.基於不可抗力主張免責或抗辯的一方當事人,需做好證據收集工作;
4.在處理具體個案時,需注意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1]的區分。
[1]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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