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逐漸提高,生活中養寵物的現象也越來越多,因此動物咬人的糾紛也屢見不鮮。
那麼,如果狗沒有對你進行攻擊,僅僅因為長得嚇人嚇到了你,狗主人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2017年8月,趙某騎著電動三輪車準備去買菜,路過鄰居王某家,看到王某正在路邊放養藏獒,並且沒有栓狗繩。
趙某作為女性,從小就怕狗,而且藏獒長得高大兇猛,不禁感到害怕,就要求王某把狗帶回家裡或者看管住狗。
而王某卻不在意,自信的認為自己家的狗不會咬人,讓趙某不用管狗。
趙某沒辦法,只好硬著頭皮前行,剛準備經過狗的地方時,藏獒突然轉過身來向趙某方向走去。
趙某看到這個情況,更加恐懼了,越害怕越慌亂,因為太緊張導致駕駛電動車撞到了一邊的牆上,趙某也從車上掉了下來。
後送去醫院救治,診斷為高位截癱,一級傷殘。
雙方因為賠償問題協商未成,起訴到了法院。
本案歷經兩審,最終法院認定,由於王某對藏獒未進行任何約束措施,趙某受傷與藏獒存在因果關係,王某作為動物飼養人,應當在其過錯範圍內承擔侵權責任,應賠償趙某各項經濟損失共100多萬元。
《侵權責任法》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減輕責任。
因此,在受到動物攻擊後,如果要追究動物飼養人的責任,需要滿足以下幾個要件:
本案中,王某飼養的藏獒為體型較大犬類,且長相兇猛,王某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而王某讓藏獒在街上四處遊蕩且未栓狗繩,在趙某要求下也沒有採取安全措施,應當認定為王某存在致害的行為。
具體到本案,藏獒並未進行任何攻擊行為,而只是因為長得讓人心生恐懼。按常理來說,當人們遇到某些事物的刺激時,會表現出各種情緒,比如緊張、興奮、開心等。
由於藏獒本身就具有危險性,因此導致趙某受到驚嚇等而出現心理恐懼,並因此誘發了其他損害時,應當屬於「造成損害」的範圍之內。
這裡的因果關係,包括直接因果關係和間接因果關係。直接因果關係比較好理解,比如動物的撲、抓、咬等攻擊行為。間接因果關係則是動物的某種行為間接的造成了損害的發生。
比如,本案中趙某出去買菜,按照一般常理,並不會預見到有藏獒出現。在街上與體型較大、黑色兇猛的藏獒相遇,受到驚嚇是正常的心理及生理反應,從而導致電動車撞牆自己受傷。因此,趙某受傷與藏獒存在因果關係。
對飼養的動物採取安全管理措施是動物管理人或飼養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對於體型較大的犬類,管理人應採取適當的安全管理措施,防止犬只傷害他人。
本案中,王某未履行法定義務,致使趙某受到驚嚇並造成損害,且在趙某並沒有預見義務的情況下,王某主觀上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還是那句話,看管好自己家的寵物!
但是,也要注意,如果明明知道存在危險性,仍然不繞道而行或者仍然挑逗動物等,出事了自己也要承擔一定責任哦。
此外,如果遇到寵物傷人或者嚇人的事情,一定要積極主動的維權,以法律民事制裁的方式來提高飼養人與管理人的責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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