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2日下午16時許,浙江諸暨周女士從自家騎一輛電動車去菜園摘菜,經過同村丁某家門口時,遇見丁某和他家養的藏獒在不遠處的路上走動。
因為藏獒長得實在是高大兇猛,周女士見到頓生恐懼之意,於是便跟丁某要求,希望其能看管住狗,或者將狗帶回家中。
但丁某卻拒絕了周女士的請求,並自信地回答:「你只顧自己往前開,我的狗不會咬人的。」無奈的周女士只好壯著膽往前繼續騎行,剛要經過藏獒附近之時,藏獒突然轉身向周女士方向走去。
周女士見藏獒離自己越來越近,更加害怕,在慌亂之中試圖躲避前行,卻太過緊張導致身體失去了平衡,駕駛著電動車撞向一旁的牆上,整個人從車上跌落並受傷,在送醫院救治後,經診斷為頸髓損傷、高位截癱、頭皮裂傷等疾病,傷勢鑑定為一級傷殘。
事後,周女士因就賠償問題與丁某協商無果,訴至法院。而鄰居卻說:「我的狗不咬人,是她自己膽兒小,怪不得別人。」
無論是不栓狗繩,不收狗狗糞便,還是從「到此一遊」到「400萬年鐘乳石被掰斷」,還是高鐵霸座以及共享單車破壞性使用等等,這背後歸根結底體現的是咱們的素質。而素質的提升還需要我們有精神上的信仰
嘉賓:王子健
泰和泰(海口)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海口市人大代表
海口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委委員
民建瓊山總支主委
方弘:藏獒的主人丁某是否該承擔責任?為什麼?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王子健律師:我個人認為藏獒的主人丁某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為什麼說丁某承擔一定的責任而不是全部的責任?因為,這個案子涉及到養犬管理的問題。
我們國家關於養犬的管理規定和辦法,沒有一個上位法的相關法規出臺,對於這方面的相應管理都是各個城市出臺的地方性法規。比如海口市就出臺了《海口市養犬管理條例》。這個案子是浙江的,浙江在它的各個城市也有不同的法律法規,來對養犬的管理作出相應的規定。我只能講海口市的《養犬管理辦法》,因為我是起草海口市《養犬管理辦法》的參與者。
海口的《養犬管理辦法》規定,對於藏獒這樣的烈性犬是禁止飼養的,海口市也把養犬的區域劃分為禁止養犬區、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本案中,周女士是去菜園摘菜,這個區域應當是在一般管理區域範圍內,飼養藏獒這樣的犬只可能就不受禁止養犬區和重點管理區的管理,可以飼養。即使是這樣,對於犬只的飼養,養犬人也要做到相應的措施,比如說要給狗帶束鏈。
在本案發生的過程中,周女士事實上是向藏獒的主人提出了要求,要求看好犬只讓她過去,丁某作為犬只的主人,不但沒有答應周女士的要求,反而放任自己應當管理好的犬只,造成了周女士由於緊張失去平衡撞到牆上的嚴重後果。犬只的管理者是應當負一定責任的。
但是,我想這個責任可能是要確定在民事責任上。因為,周女士駕駛了一輛電動自行車,明知道前面是一隻烈性犬只,雖然向犬只的主人提出了要求,但是犬只的主人拒絕之後,她應當知道風險和危險的存在。作為一個成年人,她可以完全避免這樣的嚴重後果發生,她應當駕車離開或者是通過其他的方式過去。周女士放任了風險的判斷,毅然騎車往前走,造成這樣的後果,我想她本身也有一定的責任,這個責任是民事責任。
方弘:到底藏獒主人丁某的責任大一些,還是周女士自身的責任大一些?
王子健律師:單純從養犬管理方面來考慮的話,我覺得丁某確實沒有盡到一個養犬人應盡的責任,造成了這樣的嚴重後果。另外,丁某飼養的犬只又是一隻烈性犬。我不知道丁某所在地的犬只管理辦法當中,對於烈性犬和大型犬是禁養,還是劃分區域養。如果他是在禁止養犬區域內飼養了大型犬只,造成這樣一個嚴重後果,可能他就要承擔比較重要的責任。
丁某承擔重要責任的話要有一個證據,就是確實是因為所飼養的犬只造成了周女士這樣的嚴重後果,比如說犬有要撲上去的舉動,或者是確實影響了周女士的正常通行,或者是其他的原因造成了周女士的後果。
有上述的直接證據能夠證實的話,丁某可能就要承擔一個主要責任。
方弘:一審諸暨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藏獒屬於體型較大且長相較為兇猛的犬類,一般而言關在籠子裡都會讓人心生畏懼,何況放養在外。
本案中,藏獒損害行為的表現形式不能僅僅局限在撲、抓、咬等攻擊行為或者吠叫、呲牙等恐嚇聲形,而是藏獒本身所存在的危險性,結合當時無約束措施的情狀,已足以令人生畏,才使得周女士駕駛失誤後從車上跌落,故被告丁某放任藏獒在道路上無約束遊蕩的行為與原告周女士受傷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但因周女士本次事故發生前,已經意識到藏獒的危險性,卻還要從藏獒旁邊騎行通過,且就騎行本身而言也沒有採取一定的安全防護措施,故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一審諸暨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丁某需賠償原告周女士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00餘萬元。
近日,二審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100多萬對於一個普通家庭來說是一個巨額數字,周女士最後的結果是高位截癱,也就是說一輩子可能就在輪椅上度過了,而且整個生活質量和對家庭的打擊是非常慘重的。通過這個案件可能也告訴我們,即便犬只沒有真正的抓到或者咬到別人,但是犬只本身如果就存在危險性的話,事實上也是存在巨大法律風險的。有一些害怕狗的人,無論是大型犬還是小型犬,只要看到這些犬只都會產生一些畏懼,可能就會導致自己的行為像本案當中的周女士一樣措手不及,然後受傷,是不是類似這樣的行為,作為狗主人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王子健律師:狗主人是要承擔一定責任。
實際上,我們國家各個地方制定的地方性關於養犬的管理規定,本身所束縛的就是養犬人,對於養犬人責任的規定。一些關於養犬的管理辦法當中,都確定了什麼樣的犬是可以養的,什麼樣的犬是不允許養的,比如說像烈性犬和大型犬,在相應地方的法規當中,會結合當地的農村農業部門對犬只做一個目錄,肩高高於45cm的,就認為它是大型犬了。當然,還有一些其他特別的情況,雖然說肩高不高,但是屬於烈性犬只的,也不允許養。
我們只能在目錄當中來選擇可以飼養的品種,即使符合飼養情況,也要對犬只進行登記。
通過上述幾種方式,我覺得對於養犬的管理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比如說遛犬的時候要拴犬繩,一定要牽在自己手裡;犬只的排便要處理;不要帶狗去坐公共汽車;不要進入公共場所。
所以,我認為最重要的還是養犬人的自律問題,自律好了,既能滿足自己的感情寄託,也不會給其他人帶來麻煩甚至危險。
方弘:本案當中,丁某讓周女士自己往前開,狗不會咬人,遛狗不拴狗繩的這些主人,大部分都有這樣的意識。自己家狗不咬人,他們帶犬只出來,即便在小區,孩子和行人比較多的一些區域,仍然不拴狗繩。這種情況相對來說比較普遍,文明養犬的行為還有待提高。所以,很多人就會覺得應該實施更嚴厲的《養犬管理辦法》,比如說只要遛狗沒拴狗繩,就應該對狗主人進行罰款,這些行為事實上在監管方面是比較薄弱的,如果等養狗人的素質提高,肯定是一個緩慢的過程,而且在這個過程當中也要付出很多慘重的代價,您怎麼看這個問題呢?
王子健律師:以個人角度看,我是贊成嚴罰的。但是,即使嚴罰,也要有一個度,關於養犬的管理辦法,我們國家沒有上位法的約定。所以,在地方立法的過程當中,處罰方式就沒有上位法作為依託,只能比照其他的法規,比如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應內容來進行處罰,處罰的力度和上限就受到一定的限制。這是一個立法的障礙問題。
所以,我們現在已經在呼籲,應該從國家層面上出臺一部指導性的法律法規進行上位法的制定。如此,各個地方的立法就有有法可依。儘管在各個地方的管理辦法當中都有明確的規定,但確實是存在一個問題,它的處罰的力度相應還是有一些薄弱,這也有待以後慢慢解決。
方弘:所以,我個人還是覺得需要全員動員的進行監督,一旦發現養狗違反規定的情形,就向有關部門反映,現在有相應的舉報部門來受理這樣的舉報,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嗎?
王子健律師:有的。但是,各個地方的管理方式不同,比如說深圳《養犬管理辦法》的主管部門,就是市政市容委,也就是我們所講的城管,由他們來進行主要管理,其他的省市包括海口,主管部門就是公安局專設的一個城市管理支隊來進行養犬的管理。具體管理的主要部門是不同的,但是主要內容都是一樣的,如果想舉報,可以向相應的主管部門去舉報。
方弘:無論是不栓狗繩,不收狗狗糞便,還是從「到此一遊」到「400萬年鐘乳石被掰斷」,還是高鐵霸座以及共享單車破壞性使用等等,這背後歸根結底體現的是咱們的素質。而素質的提升還需要我們有精神上的信仰,說起來話長了,先從我們自己做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