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7個孩子出生10年後,2019年3月,四川省資陽市安嶽縣拱橋鄉農民劉某華收到了當地衛健局(機構改革前為衛計局,以下均用現名)作出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718080元。
在隨後的執行過程中,這份巨額「罰單」讓被徵收對象和當地衛健局都面臨著進退兩難的尷尬。
「繳這麼多錢他確實有困難,但他違法了我們又不能不處理。」2020年12月23日,安嶽縣拱橋鄉計生辦負責人向界面新聞表示無奈,他稱這起案件已拖延數年,三任計生辦主任和一位分管領導因此都受過處分。
2020年8月28日,安嶽縣衛健局向安嶽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9月1日,安嶽縣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認為安嶽縣衛健局作出的《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屬於適用法律、法規明顯錯誤,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條件,不準予強制執行。
上述拱橋鄉計生辦負責人透露,安嶽縣衛健局正在考慮重新作出一份《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但是這筆錢能否徵收到位,他心裡也沒底。
連生7個孩子面臨「超生」處罰
劉某華生活的安嶽縣拱橋鄉距離縣城50多公裡,交通不便,是一個典型的農業鄉鎮。過去,「重男輕女」的觀念在這一帶較為流行。為了生育一個男孩,從1990年代到2009年,劉某華陸續成了7個孩子的父親。直到妻子第7胎為誕下一個男嬰,這對夫妻才停下執念。
劉某華的一位朋友告訴界面新聞,劉某華和妻子過去常年在家務農,經濟狀況較差,加上不斷生育孩子帶來的生活重壓,一直無力繳納社會撫養費。最近幾年,劉某華外出開挖掘機,家中經濟條件才稍微緩和。
前述拱橋鄉計生辦負責人介紹,徵收社會撫養費需遵守嚴格程序,此前計生辦人員也對劉某華做過調查,但他一直不願意配合,加上後來當地幾次發大水,鄉政府被淹,有關劉某華「超生」的材料被損壞,因此遲遲沒有對劉某華徵收社會撫養費。
2018年11月,安嶽縣拱橋鄉人民政府受原安嶽縣衛健局委託,對劉某華和其妻子違法生育行為立案調查。調查顯示,劉某華和其妻子於2009年4月21日生育第7孩。2019年3月6日,安嶽縣衛健局對劉某華及其妻子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告知書》,告知將對其違法生育行為徵收社會撫養費,並告知其陳述、申辯權。
2019年3月11日,安嶽縣衛健局依據2014年修訂的《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對被執行人徵收社會撫養費718080元,並告知其有申請行政複議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拱橋鄉計生辦負責人曾多次到過劉某華家。他介紹,劉某華最大的孩子已經成家,但還有好幾個孩子在讀書,最小的才讀小學。劉某華近些年在外打工,自稱給別人開挖掘機,其妻子在家務農,一次性繳納70多萬元存在困難。2019年3月21日,經劉某華申請,安嶽縣衛健局同意其分期繳納。
但第一次繳納期限屆滿後,劉某華未再按期繳納。2020年3月26日,安嶽縣衛健局對其作出《社會撫養費催繳通知書》,通知劉某華於2020年4月30前全額繳納社會撫養費708080.00元及滯納金1436.16元,不過劉某華逾期未提出申辯,也未主動繳納罰款。
當地正考慮重新作出征收決定
界面新聞看到的材料顯示,2020年5月8日,安嶽縣衛健局向安嶽縣人民法院申請對劉某華及其妻子強制執行,但法院審查發現材料不完善,將材料退回讓其補充。8月28日,安嶽縣衛健局再次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隨後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2020年9月1日,安嶽縣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認為,劉某華和妻子的違法生育行為發生於2009年,違法行為發生時施行徵收社會撫養費的依據應為2004年修訂的《四川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
但安嶽縣衛健局於2019年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行政行為,依據的是2014年修訂的《四川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而在此前的2016年,《四川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已第六次修訂並實施。法院認為,安嶽縣衛健局2019年作出這份徵收決定所依據的計生條例,已於2016年新修訂的條例實施後廢止。
隨著單獨二孩和全面二孩政策的實施,我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以及各地計劃生育條例也做了相應修改。公開信息顯示,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四川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第六次修正。
「申請執行人既未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施行的法律法規,也未適用最新修訂的法律法規,且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中關於新舊法律規範的使用規則第(二)項的精神,應當適用新的法規對被執行人作出征收決定。」裁定書寫道。
最後法院裁定認為,安嶽縣衛健局作出的涉案《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屬於適用法律、法規明顯錯誤,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條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規定,不準予執行。
12月23日,安嶽縣衛健局辦公室一位工作人員告訴界面新聞,此事由該局政策法規科負責,建議由其回應。記者多次致電該科室電話,無人接聽。劉某華通過其朋友告訴界面新聞,目前所有孩子戶口已經登記,衛健局也未再來催繳,暫時不對外回應。
前述拱橋鄉計生辦負責人透露,安嶽縣衛健局已經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正考慮重新對劉某華及其妻子作出一份《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他繳納費用是有困難,但我們也沒有別的辦法,如果我們的程序沒有執行到位也會被上級問責。」
長期關注社會撫養費問題的律師吳有水對界面新聞分析,安嶽縣人民法院作出不準予執行的裁定理由正確,此前他代理的幾起社會撫養費案件,也是因衛健局作出征收決定的依據是已經修改並作廢的條例,被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但他表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社會撫養費徵收時效的解釋,徵收社會撫養費不適用《行政處罰法》規定的「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因此如果當地衛健局依據最新修改的計生條例,重新作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法院很可能準予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