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近年來,「員工未完成業績要打耳光」「跪地爬」「裸體跑」等新聞屢見不鮮,這實際上是對人格權的侵犯。
《民法典》第990條規定「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還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尊嚴的其他人格權」作為「地板覆蓋」條款,這是對我國憲法規定的「加強勞動保護」和「改善勞動條件」精神的貫徹,也是對《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地板覆蓋勞動權利的細化。因此,該條款實施後,人格權將得到更全面、更到位的保護。
建設項目優先補償有助於解決拖欠問題。
《民法典》第807條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督促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同意發包人折價或者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拍賣,但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價格優先於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格。
在房地產建設項目領域,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致使承包人籤訂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這嚴重損害了建築企業的經營利益,尤其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由此產生了該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包括未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金額和支付期限履行義務的,適用本條「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
勞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僱主應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1192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係。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接受勞務的一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提供勞務的一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提供勞務期間,如果提供勞務的一方因第三方的行為受到損害,提供勞務的一方有權要求第三方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要求接受勞務的一方進行賠償。接受勞務的一方可以向第三方索賠。
對於個體勞動關係中的勞動提供者,即勞動者,首先,如果勞動者在提供勞動過程中對他人造成損害,則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然而,應該注意的是,僱主可能以故意或重大過失追究僱員的責任。如果員工因其提供勞務的行為而受到損害,雙方應根據各自的過錯分擔相應的責任。這意味著員工應該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更多的責任。
其次,如果員工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受到第三人的侵害,如果侵權人被發現,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否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公平原則進行賠償,這樣可以更好地保護員工的權益。
被派遣員工因工侵權,用工單位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1191條用人單位的職工因執行工作任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要求賠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補充責任,《民法典》已修改。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即直接承擔連帶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與《民法典》和《侵權責任法》相比,用人單位在承擔員工職務侵權責任後,有權向在職務侵權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員工要求賠償。
《民法典》本條立法的本意旨在僱主不能為所有僱員的工作侵權支付費用,並警告僱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要嚴格遵守操作規則,不要武斷行事,否則最終應由僱員自己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有防範「性騷擾」義務
《民法典》第1010條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言語、圖像、身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進行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要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接受投訴,調查處理,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隸屬關係等性騷擾行為。
此條對「性騷擾」的認定標準進行了明確,賦予了「性騷擾」受害者依法請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也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用人單位應該根據相關規定製定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來源:民法典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