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我們的《以案說法》欄目今天又跟大家見面了,今天我們講的是涉及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違法案件,什麼是非道路移動機械呢?我們一起來重溫一下~
敲黑板~知識點在這裡!
首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非道路移動機械?
非道路移動機械主要包括:在非恆定轉速下工作的柴油機、工業鑽探設備、工程機械(包括裝載機、推土機、壓路機、瀝青攤鋪機、非公路用卡車、挖掘機、叉車等)、農業機械(包括大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林業機械、材料裝卸機械等;在恆定轉速下工作的柴油機、空氣壓縮機、發電機組、漁業機械(增氧機、池塘挖掘機等)、水泵等;以及小型點燃式發動機、草坪機、油鋸、發電機、水泵、割灌機等。
一臺非道路移動機械一年排放的汙染物總量相當於十幾臺小轎車的排放量, 非道路移動機械主要造成的是尾氣汙染,因為機械老舊、排放超標,再加上使用的油品低劣,汙染非常嚴重。
案例回顧
2020年8月初,雨花臺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到開發區某建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從事大理石切割業務,廠區車間地面集塵較大,大理石打磨區域沒有廢氣處置設施。公司廠區內有搬運石材用叉車一臺,未按要求進行非道路移動源申報,未安裝尾氣處理設施。執法人員委託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叉車進行尾氣檢測,現場檢測顯示該叉車尾氣排放不達標(在之後第三方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中,該叉車尾氣排放超標)。在現場取證後,執法人員要求該公司對存在環境問題立即進行整改,停用叉車作業,併到雨花臺生態環境局接受進一步處理。
目前,該案件已進入處罰程序,該公司將對其石材加工車間無環保處理設施、叉車未申報未安裝尾氣處理設施及排放不達標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製藥、礦產開採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採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汙染物的排放。工業生產企業應當採取密閉、圍擋、遮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汙染物的排放。」
違反該規定的,依據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江蘇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一條「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汙染控制裝置或者汙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汙染控制裝置。」
違反該規定的,依據第九十二條「由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整改,處五千元罰款。」
《南京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應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時報送相關信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製發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標識。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安裝尾氣排放在線監控裝置和電子定為系統並保證正常運行。…」
違反該規定的,依據第六十四條「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罰款。」
小編有話說!
打磨大理石產生的粉塵以及叉車排放的尾氣,都會對我們的空氣品質產生嚴重的汙染,也會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破壞。我們希望該案能對建材企業和叉車使用單位起到警示作用。企業在生產經營的同時,必須承擔起保護生態環境的主體責任,必須履行起防治大氣汙染的社會義務,嚴格落實《大氣法》以及省市大氣條例等法律規定,嚴格規範石材加工和叉車使用的環保管理,共同守護我們的藍天白雲和綠水青山。
(來源:雨花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