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子湖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胡向軍等22人涉黑案提起公訴

2020-09-05 臨安檢察

來源:鄂州市梁子湖區人民檢察院



9月2日至3日,鄂州市梁子湖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胡向軍等22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一案提起公訴。此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梁子湖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第一起涉黑犯罪案件,亦是省掃黑辦重點督辦案件。



鄂州市梁子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世紀末,被告人胡向軍因犯流氓罪被判處刑罰,出獄後即將同案被告人何某某等人招致麾下,惡名初現。2001年5月,胡向軍為樹立惡名、打擊競爭對手、擴大非法影響,夥同何某某等闖入他人家中將邵某某砍成輕傷,此事件標誌著以胡向軍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逐漸形成。此後,該組織不斷發展壯大,胡向軍為組織、領導者,胡某某等7人為積極參加者(其中何某某等3人為骨幹成員),楊某某等14人為一般參加者,該組織在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過程中形成一定的組織紀律、活動規約;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巨額經濟利益,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活動,維繫該組織運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在鄂州市鄂城區洋瀾村胡家畈及周邊地區和建築工程等行業領域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庭審中,該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金輝映宣讀了起訴書,公訴團隊圍繞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對22名被告人進行了法庭訊問和舉證質證,並就案件定性,各被告人定罪量刑情節、涉案財物處理等發表了公訴意見,針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觀點進行有理有據的答辯。由於案情複雜,法庭宣布將擇期宣判。

庭審過程中,22名被告人除該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者和領導者胡向軍外,其他21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認罪認罰。梁子湖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幹部及被告人親屬共計50餘人旁聽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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