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國資委關於印發《湖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

2020-12-15 湖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湖南省國資委關於印發

  《湖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

  考核辦法》的通知

  湘國資考核〔2016〕7號

  HNPR—2016—27001

 

各監管企業:

  現將我委重新修訂的《湖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國資委  

  2016年1月18日 

 

 湖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負責人

經營業績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健全企業負責人激勵約束機制,引導促進企業做強做優做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有關要求,結合監管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湖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中由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國資委管理的企業負責人,包括企業的董事長(理事長)、黨委(黨組)書記、總經理(總裁、行長、主任等)、監事長(內設監事會主席)、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職工董事)以及其他副職負責人。

  第三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統一、目標考核與綜合評價相結合、考核結果與獎懲相掛鈎的差異化的分類分層考核制度。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包括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一個公曆年度為考核期,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三個公曆年度為考核期。

  第五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考核。依據出資人職責定位,依法對企業負責人實施以目標考核為主的經營業績考核,明確考核標準,規範考核流程,客觀公正地考核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

  (二)堅持正確考核導向。按照管資本為主的要求,科學合理設置考核指標體系,引導促進企業提高資本運營質量、效率和收益,加快轉型升級、加強創新驅動、防範經營風險,不斷增強國有企業核心競爭能力和價值創造能力,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堅持分層分類考核。根據企業規範董事會建設水平,有序落實董事會的業績考核職權,實行分層考核。根據企業功能定位、經營性質和業務特點,實行分類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堅持激勵約束對等。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可追溯的資產經營責任制,健全完善企業負責人激勵約束機制,經營業績考核結果與企業負責人薪酬待遇、職務任免和調整掛鈎。

 

第二章 分層分類考核

 

  第六條 根據企業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綜合考核資本運營質量、效率和收益,鼓勵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根據競爭類、功能類和公益類企業的不同功能性質,突出不同考核重點,科學設置考核指標及權重,合理確定差異化考核標準,實施科學的分類考核和經營管理評價。

  第七條 對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競爭類企業的考核:

  (一)以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為導向,重點考核企業經營業績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引導企業提高資產經營效率,提升價值創造水平。

  (二)根據企業所處不同行業、發展階段、管理短板,設置反映企業市場競爭能力、管理短板的分類考核指標,提高考核針對性。對企業市場競爭能力的考核採取對標考核,具體對標行業或企業、對標指標及管理短板指標由省國資委商企業確定。

  第八條 對主要承擔戰略任務或重大專項的功能類企業的考核,以支持全省經濟發展為考核導向,在保證合理的資本回報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基礎上,加強對企業服務全省經濟發展戰略、保障國有資本安全和全省經濟運行、發展戰略性產業以及完成特殊任務的考核。

  第九條 對提供社會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的公益類企業的考核,以保障民生、服務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為考核導向,重點考核成本控制、產品服務質量、營運效率和保障能力,同時考核經營業績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省國資委根據需要,引入第三方評價,將評價結果納入經營業績考核內容。

  第十條 省國資委根據企業不同功能性質和類別,合理確定企業資本回報和保值增值率水平,適當調整經營業績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類考核指標權重。

  第十一條 有序落實董事會的經營業績考核權。對建立規範董事會的企業,經企業申請、省國資委審核批准,授權董事會對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的經營業績進行考核。董事會依據和省國資委籤訂的經營業績責任書,分解考核目標,與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籤訂業績合同,嚴格業績考核。上述工作,董事會事前應與省國資委進行溝通,事後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十二條 對已獲授權落實董事會考核職權的企業,省國資委結合企業所處行業特點和發展階段,逐步強化對董事會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董事會應結合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提出任期業績考核的核心指標及目標,報省國資委審核。董事會應根據省國資委審核確定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分解出相應的年度考核目標報省國資委備案。省國資委根據企業考核目標完成情況和董事會規範運行情況,確定董事會的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

  第十三條 對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試點的企業,企業應對市場化選聘、契約化管理的職業經理人實行任期考核,籤訂業績合同,明確業績目標和獎懲事項,及時將有關情況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十四條 企業應建立和完善副職負責人崗位評估和業績評價體系,根據各副職負責人崗位職責、承擔風險、貢獻及績效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合理確定副職負責人績效考核結果,考核結果應適度拉開差距。

  第十五條 企業應不斷健全完善內部全員績效考核制度,有效實施全員績效考核,促進企業進一步深化內部改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積極性,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層層落實。

 

第三章 目標管理

 

  第十六條 堅持和強化業績考核目標管理,發揮考核目標引領功能,實現目標管理、過程控制、結果考核緊密銜接和有機統一。

  第十七條 省國資委基於履行出資人監管職責需要,根據省委省政府經濟工作要求,在綜合研究宏觀經濟、行業經濟運行、行業對標情況、企業實際等因素基礎上,和企業充分溝通、密切協同,科學合理確定業績考核目標。

  第十八條 考核目標確定以考核基準值為基礎,企業報送各項考核指標的目標值原則上不得低於考核基準值。

  處於行業周期下降階段的企業,本著實事求是原則,基準值可適當下浮。

  第十九條 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實行分檔管理,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選擇相應檔位,提出目標建議值,考核目標與考核計分、結果評級、工資總額預算緊密掛鈎。

  第二十條 考核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對企業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省國資委可視情況適當調整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目標值:

  (一)宏觀經濟、行業發展環境或政策發生重大變化;

  (二)嚴重自然災害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業重組、上市及會計準則調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符合國家戰略導向或主業發展要求的重大投資;

  (五)經省國資委認定的其他調整事項。

 

第四章 考核實施

 

  第二十一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由省國資委業績考核領導小組組織實施,採取由省國資委主任與企業法定代表人籤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經營業績責任書籤訂內容:

  (一)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考核指標;

  (三)考核與獎懲;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責任書籤訂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業按照省國資委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功能定位、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對照同行業先進水平,提出考核期內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並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送省國資委。

  (二)省國資委按照省委省政府經濟工作要求,結合宏觀經濟形勢、企業所處行業發展周期、企業生產經營實際,對考核期內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就考核內容和考核目標同企業溝通並聽取派駐企業監事會意見後確定。

  (三)省國資委主任同企業法定代表人籤訂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二十四條 省國資委對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一)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籤訂後,企業應將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按年度分解落實,並於責任書籤訂後30個工作日內,將各年度主要生產經營指標預算分解情況、預計各年度研發投入情況、預計各年度重大投資和重點項目建設以及達產達效情況報送省國資委。每年4月30日前,企業應將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進度情況及相關說明材料報送省國資委。

  (二)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籤訂後,企業應將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分解落實,並於責任書籤訂後20個工作日內,將主要生產經營指標預算分解情況和年度主要生產經營舉措報省國資委。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企業應將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進度情況及相關說明材料報省送國資委。

  (三)省國資委利用企業月度財務快報、季度經濟運行調度分析和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等手段對責任書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監控,對經營業績考核目標進度完成情況嚴重滯後的企業實施重點督查。

  (四)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向省國資委報告重大事項。重大事項包括: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不穩定事件、重大環境汙染事故和質量事故、重大經濟損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重大投融資和資產重組事項等。

  第二十五條 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的確認。

  (一)考核期末,企業依據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數據,結合生產經營工作實際,對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並將總結分析報告報省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

  (二)省國資委依據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經省國資委確定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專項審計報告、經審查的統計數據和企業所處行業發展情況,結合企業年度總結分析報告、監事會年度監督檢查報告和年度評價意見,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形成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省國資委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與獎懲意見反饋企業負責人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結果與獎懲意見有不同意見的,可及時向省國資委反映。

  (四)省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五章 獎  懲

 

  第二十六條 省國資委根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得分,確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和考核評價係數,考核結果分為A、B、C、D四個級別,年度考核評價係數最高不超過2,任期考核評價係數最高不超過1。

  第二十七條 省國資委根據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和職務調整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年度、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A、B、C級的企業,企業負責人可獲得與年度、任期考核評級係數相聯繫的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

  第二十九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或綜合考核評價結果為不勝任的,不予兌現績效年薪。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或綜合評價結果為不勝任的,不予發放任期激勵收入。

  第三十條 實行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誡勉談話制度。對於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的企業,由省國資委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幫助分析問題、改進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對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連續兩年為D級,或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的企業,省國資委對相關負責人進行職務調整或提出職務調整建議。

  第三十二條 企業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省國資委可根據具體情形給予考核扣分或考核降級處理,並相應扣發或追索扣回企業負責人部分或全部績效年薪及任期激勵收入;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或者提出調整建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虛報、瞞報財務狀況以致經營業績嚴重不實的;

  (二)發生較大以上國有資產損失,依據相關規定應追究企業負責人責任的;

  (三)董事會運行不規範、發生重大決策失誤的;

  (四)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五)發生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重大及以上環境汙染責任事故;

  (六)嚴重違紀、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

  (七)省國資委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正常生產經營的監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對因籌建、改制、重組、搬遷等原因,企業處於非正常生產經營狀態的企業負責人,由省國資委實行「一企一策」考核,具體考核和獎懲事項在責任書中明確。

  第三十四條 企業專職黨組織負責人、紀委書記(紀檢組長)的考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省國資委所出資國有參股企業中由省委、省人民政府或省國資委管理的企業負責人,省國資委依據相關辦法對其進行考核評價,根據考核評價結果實行獎懲。

  第三十六條 各市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印發的《湖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湘國資〔2012〕199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實施方案

 

  為充分發揮監管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重要抓手作用,引導促進企業提高資本運營質量、效率和收益,加快轉型升級、加強創新驅動、提升內部管理、防範經營風險,促進全省經濟穩定增長,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類設置年度考核指標

  根據監管企業在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功能與作用,對不同功能企業,突出不同考核重點,科學設置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及權重。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分為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

  (一)基本指標。

  1、考核利潤。考核利潤是指經核定的企業合併會計報表利潤總額。利潤總額的計算,可以考慮經核准的因企業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等發生的可視同利潤調整的因素,但應扣除當期收到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費用化支出、企業非因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需要而處置企業資產所取得的收益以及省國資委審核認定的其他非經常性收益。計算公式為:

  考核利潤總額=報表利潤總額+審計調整數額+經核准的當期企業消化以前年度潛虧+視同利潤調整項-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費用化支出-資產處置收益-省國資委審核認定的其他非經常性收益

  企業在考核年度內發生的改革改制、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等方面的支出費用,經企業申請、省國資委審核,可部分或全部視同考核利潤。

  2、經濟增加值。經濟增加值是指經核定的企業稅後淨營業利潤減去資本成本後的餘額(考核實施方案見附件3)。

  3、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業考核期末扣除客觀因素(由省國資委核定)後的國有資本及權益同考核期初國有資本及權益的比率。

  (二)分類指標。

  分類指標一般2—4個,由省國資委根據企業功能定位、所處行業特點,考慮企業發展目標、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等因素,設置反映企業市場競爭能力、管理短板和功能任務的指標。

  1、競爭類企業分類指標。競爭類企業分類指標由反映市場競爭能力和「管理短板」的指標構成。根據不同行業特點、發展階段、企業管理短板和產業引領任務,有針對性地設置,主要包括資產質量、盈利能力、市場佔有、成本控制、風險防控等方面的指標。省國資委根據需要,對市場競爭力指標採取行業對標考核,具體對標行業(或企業)、對標指標由省國資委商企業確定。

  2、功能類企業分類指標。根據企業所承擔戰略功能設置,主要包括重點戰略任務或重大專項工作進度情況、保障能力、資產質量、投融資能力、風險防控、成本控制等方面的指標。

  3、公益類企業分類指標。根據企業所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特點設置,主要包括所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質量、成本控制、客戶滿意度、保障能力、風險防控等方面的指標。省國資委根據需要,對公共服務指標引入第三方評價。

  (三)考核指標權重。

  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競爭類企業,基本指標分值70分,其中考核利潤30分、經濟增加值30分、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10分;分類指標30分。

  主要承擔戰略任務或重大專項的功能類企業,基本指標分值50分,其中考核利潤20分、經濟增加值20分、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10分;分類指標50分。

  提供社會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的公益類企業,基本指標30分,其中考核利潤10分、經濟增加值10分、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10分;分類指標70分。

  二、分檔確定年度考核目標值

  (一)省國資委主導確定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基準。

  省國資委基於履行出資人監管職責需要,根據省委省政府經濟工作要求,在綜合研究宏觀經濟、行業經濟運行、行業對標情況、企業實際等因素基礎上,主導確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基準。

  (二)考核目標值的確定以基準值為基礎。

  年度考核目標值確定,以基準值為基礎,基準值為上年實際完成值或前三年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各項考核指標目標值原則上不得低於基準值。處於行業周期下降階段的企業,基準值可適度下浮。

  近兩年經濟效益連續下滑或新籤合同量連續減少、主要產品價格持續下跌,且預計考核期內沒有明顯改善的行業,可認定為處於行業周期下降階段。處於行業周期下降階段的企業,相關考核指標目標值的基準值可適當下浮,下浮基準值以上年全行業實際平均降幅及當年預期降幅為參考。

  (三)分檔設置基本指標目標值。

  基準指標目標值分別設置三檔標準,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考核目標建議值。

  第一檔:目標值超過較好值,增幅高於監管企業預期整體增長幅度,且考核利潤和經濟增加值目標必須為正數,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目標必須大於100%。較好值為上年實際完成值、前三年實際完成值兩者中的較高值。

  第二檔:目標值不低於基準值(或下浮基準值,僅適用於行業周期下降企業,下同),但低於較好值。

  第三檔:目標值低於基準值(或下浮基準值)。

  三、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綜合計分

  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得分=考核利潤指標得分+經濟增加值指標得分+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得分+分類指標得分+年度經營管理評價得分-考核扣分

  四、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各指標計分

  (一)考核利潤指標計分

  競爭類、功能類、公益類企業考核利潤指標分值分別為30分、20分、10分,根據目標值所處檔次實施分檔計分。

  1、考核目標處於第一檔(即目標值高於較好值):

  (1)目標值與較好值相比的增幅高於10%及以上:

  目標值與較好值相比的增幅高於10%以上,完成指標即得滿分;目標值與較好值相比的增幅高於10%及以上,且目標與較好值相比的增加額在3000萬元及以上的,完成指標即得滿分,並可獲得額外加分,完成值每超過目標1%加0.5分,最多加5分;未完成目標時,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3%,扣0.5分,競爭類企業最多扣9分,功能類企業最多扣6分,公益類企業最多扣4分。

  (2)目標值高於上年,但與較好值相比的增幅低於10%:

  目標值高於上年,但與較好值相比的增幅低於10%,完成指標即得滿分。未完成目標時,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3%,扣0.6分,競爭類企業最多扣9分,功能類企業最多扣6分,公益類企業最多扣4分。

  2、考核目標處於第二檔(即目標值超過基準值但低於較好值):

  (1)目標值高於上年,但低於較好值:

  目標值高於上年,但低於較好值,完成指標得滿分的90%。以滿分的90%為基礎,完成值超過目標值時,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的4%,加1分,競爭類企業最多加3分,功能類企業最多加2分,公益類企業最多加1分;未完成目標時,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3%,扣0.7分,競爭類企業最多扣6分,功能類企業最多扣4分,公益類企業最多扣2分。

  (2)目標值低於上年,但高於基準值:

  目標值低於上年,但高於基準值,完成指標得滿分的90%。以滿分的90%為基礎,完成值超過目標值時,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的5%,加1分,競爭類企業最多加3分,功能類企業最多加2分,公益類企業最多加1分;未完成目標時,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3%,扣0.8分,競爭類企業最多扣6分,功能類企業最多扣4分,公益類企業最多扣2分。

  3、考核目標處於第三檔(即目標值低於基準值):

  目標值低於基準值且幅度不超過10%(不含)時,完成指標得滿分的80%。以滿分的80%為基礎,完成值超過目標值時,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6%,加1分,競爭類企業最多加3分,功能類企業最多加2分,公益類企業最多加1分。未完成目標時,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3%,扣0.9分,競爭類企業最多扣3分,功能類企業最多扣2分,公益類企業最多扣1分。

  目標值低於基準值且幅度超過10%(含)時,完成指標得滿分的80%。以滿分的80%為基礎,完成值超過目標值時,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7%,加1分,競爭類企業最多加3分,功能類企業最多加2分,公益類企業最多加1分。未完成目標時,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3%,扣1分,競爭類企業最多扣3分,功能類企業最多扣2分,公益類企業最多扣1分。

  當-1000萬元<實際完成值<1000萬元時,以實際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50萬元視為低於1個百分點計算。

  (二)經濟增加值

  競爭類、功能類、公益類企業經濟增加值指標分值分別為30分、20分、10分。當目標值超過較好值的10%及以上,且增加額超過500萬元及以上的,完成時可獲得額外加分,最多加5分。

  經濟增加值指標計分規則同考核利潤。

  當-1000萬元<實際完成值<1000萬元時,以實際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50萬元視為低於1個百分點計算。

  (三)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

  競爭類、功能類、公益類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分值均為10分。

  目標值不低於基準值、且大於(等於)100%時,完成值達到或超過目標值得該指標分值的滿分。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0.5個百分點,扣0.5分,最多扣3分。

  目標值低於基準值但大於(等於)100%時,完成指標得該指標分值的滿分的90%,即9分。以9分為基礎,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0.5個百分點,加0.5分,最多加1分。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0.5個百分點,扣0.5分,最多扣2分。

  目標值小於100%時,完成指標得該指標分值的滿分的80%,即8分。以8分為基礎,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0.5個百分點,加0.2分,最多加1分。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0.5個百分點,扣0.5分,最多扣1分。

  目標值達到行業優秀水平的,完成後直接得滿分。未完成目標時,以滿分為基礎,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0.5個百分點,扣0.5分,最多扣3分。

  (四)分類指標

  競爭類、功能類、公益類企業分類指標分值分別為30分、50分、70分。

  分類指標目標值不低於基準值時,完成值達到或超過目標值得該指標分值的滿分;完成值低於目標值的,扣分不超過該指標分值的30%。目標值低於基準值時,完成值達到或超過目標值得該指標分值的90%;完成值低於目標值的,以該指標分值的90%為基礎,扣分不超過該指標分值的20%。

  分類指標目標值達到行業優秀水平的,完成後直接得滿分。未完成目標時,以滿分為基礎,扣分不超過該指標分值的30%。

  (五)年度經營管理評價

  省國資委對企業進行年度經營管理評價,分值10分,經營管理評價實施方案另行制定。

  (六)考核扣分

  1、企業董事會運行不規範、發生決策失誤的,省國資委按照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扣0.5—2分。

  2、企業發生資產損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環境汙染責任事故、違規違紀事件、不穩定事件、法律糾紛案件等,省國資委按照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扣0.5—2分。

  五、嚴格確定考核等級

  省國資委根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得分,確定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分為A、B、C、D四個級別。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企業,考核結果等級受限或降級:

  1、任一基本指標目標值低於基準值的,不論完成情況如何,不得進入A級。

  2、主要承擔戰略任務或重大專項的功能類企業,重點戰略、重大專項任務完成差距較大的,不得進入A級(受重大政策調整或重大不可抗因素影響企業除外)

  3、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標值或實際完成值小於100%、且實際完成值低於行業平均水平的企業,考核級別不得進入B級及以上。

  4、由盈利轉為虧損、且低於行業平均盈利水平的企業,或連續處於虧損狀態且較上年增虧、且低於行業平均盈利水平的企業,考核級別不得進入B級及以上。

  5、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企業,或發生嚴重環境汙染事故、或重大不穩定事件、或重大違紀事件、或重大法律糾紛事件,給企業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或在省委、省政府年度有關考評中被「黃牌警告」或「一票否決」的企業,省國資委視情況給予降級處理或者直接定為D級。

  六、計算確定年度考核評價係數

  省國資委根據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和考核等級,計算確定企業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係數,計算公式為:

  當年度考核結果為A級時,年度考核評價係數=1.7+0.3×(考核分數-A級起點分數)/(A級最高分數-A級起點分數),分布區間為1.7—2;

  當年度考核結果為B級時,年度考核評價係數=1.3+0.4×(考核分數-B級起點分數)/(A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分布區間為1.3—1.7;

  當年度考核結果為C級時,年度考核評價係數=1+0.3×(考核分數-C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分布區間為1—1.3;

  當年度考核結果為D級或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結果為不勝任時,年度考核評價係數為0。

  考核利潤低於上年的企業,無論考核結果處於哪一級別,年度考核評價係數原則上不得高於上年。

 

附件2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實施方案

 

  為充分發揮監管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重要抓手作用,引導監管企業提高資產質量和資本回報,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類設置任期考核指標

  根據監管企業在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功能與作用,對不同功能企業,突出不同考核重點,科學設置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及權重。企業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分為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

  (一)基本指標。

  1、三年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三年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業考核期末扣除客觀因素後的國有資本及權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權益的比率。計算方法為:任期內各年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積。

  2、三年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是指企業任期內三年營業收入的平均增長情況,計算公式為:

  (二)分類指標。

  分類指標一般2—4個,由省國資委根據企業功能定位、所處行業特點,考慮企業發展目標、經營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等因素,設置反映企業轉型升級、創新驅動和長期持續發展的指標。

  1、競爭類企業分類指標。競爭類企業分類指標由反映企業市場競爭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指標構成。根據不同行業特點、發展階段、企業管理短板和產業引領任務,著眼於提高企業長期競爭能力,有針對性地設置,主要包括資產質量、結構調整、轉型升級、行業地位、重大項目、創新驅動、研發投入、風險防控等方面的長期指標。省國資委根據需要,對市場競爭力指標採取行業對標考核,具體對標行業(或企業)、對標指標由省國資委商企業確定。

  2、功能類企業分類指標。根據企業所承擔戰略功能設置,主要包括重點戰略任務或重大專項工作進度情況、保障能力、資產質量(或資本布局)、投融資能力、人力資源、風險防控、成本控制等方面的長期指標。

  3、公益類企業分類指標。根據企業所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特點設置,主要包括所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質量、成本控制、客戶滿意度、保障能力、人力資源、風險防控等方面的長期指標。省國資委根據需要,對公共服務指標引入第三方評價。

  (三)考核指標權重。

  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競爭類企業,基本指標分值50分,其中三年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30分、三年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20分;分類指標30分;任期內各年度考核結果20分。

  主要承擔戰略任務或重大專項的功能類企業,基本指標分值40分,其中三年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20分、三年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20分;分類指標40分;任期內各年度考核結果20分。

  提供社會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的公益類企業,基本指標30分,其中三年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20分、三年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10分;分類指標50分。任期內各年度考核結果20分。

  二、合理確定任期考核目標值

  任期考核目標值確定,以基準值為基礎,基準值為上一任期實際完成值或上一任期考核目標值與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各項考核指標目標值原則上不得低於基準值。處於行業周期下降階段的企業,基準值可適度下浮。

  企業受重大不可抗力或重大政策調整等因素影響,預計任期經營業績出現重大變化的,或任期內進行符合國家戰略導向或主業發展要求的重大投資,且對任期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經企業申請,省國資委視影響程度合理確定或調整考核目標。

  三、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綜合計分

  企業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得分=三年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得分+三年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指標得分+分類指標得分+任期內各年度考核結果得分+任期經營管理評價得分-考核扣分

  四、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各指標計分

  (一)三年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

  競爭類、功能類、公益類企業三年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分值分別為30分、20分、20分。

  目標值不低於基準值、且大於100%(含)時,完成值達到或超過目標值得該指標分值的滿分。未完成目標時,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0.5個百分點,扣1分,競爭類企業最多扣9分,功能類、公益類企業最多扣6分。

  目標值低於基準值但大於(等於)100%時,完成指標得該指標分值的滿分的90%。以滿分的90%為基礎,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0.5個百分點,加0.5分,競爭類企業最多加3分、功能類、公益類企業最多加2分;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0.5個百分點,扣1分,競爭類企業最多扣6分,功能類、公益類企業最多扣4分。

  目標值小於100%時,完成指標得該指標分值的滿分的80%。以滿分的80%為基礎,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0.5個百分點,加0.5分,競爭類企業最多加3分,功能類、公益類企業最多加2分;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0.5個百分點,扣1分,競爭類企業最多扣3分,功能類、公益類企業最多扣2分。

  目標值達到行業優秀水平的,完成後直接得滿分。未完成目標時,以滿分為基礎,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0.5個百分點,扣1分,競爭類企業最多扣9分,功能類、公益類企業最多扣6分。

  (二)三年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

  競爭類、功能類、公益類企業三年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指標分值分別為20分、20分、10分。

  目標值不低於基準值時,完成值達到或超過目標值得該指標分值的滿分;未完成目標時,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1個百分點,扣0.6分,競爭類、功能類企業最多扣6分,公益類企業最多扣3分。

  目標值低於基準值時,完成指標得該指標分值的滿分的90%。以滿分的90%為基礎,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1個百分點,加0.5分,競爭類、功能類企業最多加2分、公益類企業最多加1分。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1個百分點,扣1分,競爭類、功能類企業最多扣4分,公益類企業最多扣2分。

  目標值達到行業優秀水平的,完成後直接得滿分。未完成目標時,以滿分為基礎,完成值每低於目標值1個百分點,扣0.6分,競爭類、功能類企業最多扣6分,公益類企業最多扣3分。

  (三)分類指標

  競爭類、功能類、公益類企業分類指標分值分別為30分、40分、50分。

  分類指標目標值不低於基準值時,完成值達到或超過目標值得該指標分值的滿分;完成值低於目標值的,扣分不超過該指標分值的30%。目標值低於基準值時,完成值達到或超過目標值得該指標分值的90%,完成值低於目標值的,以該指標分值的90%為基礎,扣分不超過該指標分值的20%。

  分類指標目標值達到行業優秀水平的,完成後直接得滿分。未完成目標時,以滿分為基礎,扣分不超過該指標分值的30%。

  (四)任期內各年度考核結果

  任期內三年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指標的分值為20分。企業負責人三年內的年度經營業績綜合考核結果每得一次A級的得7分;每得一次B級的得6分;每得一次C級的得5分;每得一次D級的得4分。

  (五)任期經營管理評價

  省國資委對納入經營業績考核範圍的企業進行任期經營管理評價,分值10分,經營管理評價實施方案另行制定。

  (六)考核扣分

  1、企業董事會運行不規範、發生決策失誤的,視情況扣減0.5—2分。

  2、未完成節能減排考核目標任務的,視情況扣減0.5—2分。

  五、嚴格確定考核等級

  省國資委根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得分,確定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分為A、B、C、D四個級別。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企業,考核結果等級受限或降級:

  1、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標值或實際完成值低於100%、且實際完成值低於行業平均水平的企業,不得進入B級及以上。

  2、三年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較上一任期下降、且低於行業平均水平的企業,不得進入A級(受重大政策調整或重大不可抗因素影響的企業除外)。

  3、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企業,或發生嚴重環境汙染事故、或重大不穩定事件、或重大違紀事件、或重大法律糾紛事件,給企業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省國資委視情況給予降級處理或者直接定為D級。

  六、計算確定任期考核評價係數

  省國資委根據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和考核等級,計算確定企業負責人任期考核評價係數,計算公式為:

  當任期考核結果為A級時,任期考核評價係數=0.9+0.1×(考核分數-A級起點分數)/(A級最高分數-A級起點分數),分布區間為0.9—1;

  當任期考核結果為B級時,任期考核評價係數=0.7+0.2×(考核分數-B級起點分數)/(A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分布區間為0.7—0.9;

  當任期考核結果為C級時,任期考核評價係數=0.5+0.2×(考核分數-C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分布區間為0.5—0.7;

  當任期考核結果為D級或任期綜合考核評價結果為不勝任時,任期考核評價係數為0。

 

附件3

 

經濟增加值考核實施方案

 

  為適應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需要,推進監管企業加快調整結構,加快轉型升級,提升價值管理水平,提高價值創造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經濟增加值的定義及計算公式

  經濟增加值是指企業稅後淨營業利潤減去資本成本後的餘額。計算公式為:

  經濟增加值=稅後淨營業利潤-資本成本=稅後淨營業利潤-調整後資本×平均資本成本率

  稅後淨營業利潤=淨利潤+(利息支出+研究開發費用+視同利潤調整項-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費用化支出-資產處置收益-省國資委審核認定的其他非經常性收益)×(1-25%)

  調整後資本=平均所有者權益+平均帶息負債-平均在建工程

  平均資本成本率=債權資本成本率×平均帶息負債/(平均帶息負債+平均所有者權益)×(1-25%)+股權資本成本率×平均所有者權益/(平均帶息負債+平均所有者權益)。其中,債權資本成本率=利息支出總額/平均帶息負債。

  二、規範和完善經濟增加值調整項目

  按照「重要性、戰略性、導向性和可操作性」原則,充分結合新形勢對經濟增加值考核優化調整的新需求,規範和完善經濟增加值調整項目,突出可持續發展,引導企業更加重視自主創新和品牌建設,更加重視戰略投資和長遠回報。

  (一)利息支出。利息支出是指企業財務報表中「財務費用」項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開發費用。為鼓勵科技創新和為獲取戰略資源進行的風險投入,將企業研究開發支出視同淨營業利潤予以加回。研究開發費用,是指企業準確歸集的、計入當期「管理費用」項下「研究與開發費」。對於勘探投入費用較大的資源類企業,經省國資委認定後,其成本費用情況表中的「勘探費用」可視同研究開發費用調整項按照一定比例(原則上不超過50%)予以加回。

  (三)視同利潤調整項。為鼓勵企業積極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加快推進改革改制工作,對企業考核年度內發生的且金額較大的改革改制、處理遺留問題等有關費用,經企業申請、省國資委認定,可部分或全部視同淨營業利潤予以加回。

  (四)資產處置收益。即企業(不含投資類企業)非因產業結構調整、轉型升級需要而發生的處置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其他長期資產等資產產生的收益。

  (五)平均在建工程。為鼓勵可持續發展投入,對符合主業的在建工程,從資本成本中予以扣除。在建工程是指企業財務報表中的符合主業規定的「在建工程」。企業在考核年度已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但未轉入「固定資產」科目核算的「在建工程」,應按新會計準則有關規定調整計算。

  三、差異化資本成本率的確定:

  充分考慮監管企業資本結構、融資成本差異,堅持功能分類考核原則,合理確定企業的資本回報要求。突出資本成本屬性,強化資本紀律,提升資本回報水平;突出提高發展質量,引導企業做強主業、控制風險、優化結構。

  (一)股權資本成本率結合企業功能分類和國債利率水平差異化確定。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競爭類企業股權資本成本率原則上為5.5%;主要承擔戰略任務或重大專項的功能類、提供社會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的公益類企業股權資本成本率原則上為4.1%。

  (二)債權資本成本率體現合理負債水平,引導企業降低融資成本。債權資本成本率根據企業實際水平確定。債權資本成本率=利息支出總額/平均帶息負債。

  利息支出總額是指帶息負債情況表中「利息支出總額」,包括費用化利息和資本化利息。平均帶息負債是指企業帶息負債情況表中帶息負債合計。

  (三)資產負債率在70%以上的工業企業和75%以上的非工業企業,平均資本成本率上浮0.2個百分點;資產負債率在75%以上的工業企業和80%以上的非工業企業,平均資本成本率上浮0.5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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