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質權與抵押權定義
1.質權的涵義
(1)質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依照擔保協議將擔保財產移轉給債權人佔有,或經登記而擔保特定債權實現的行為。質權為物的擔保方式的一種。
(2)質權是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情形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佔有或經登記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之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3)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權利質權分為:①票據、債券、倉單、提單;②基金份額;③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④應收帳款。
2.抵押權
(1)抵押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予以變價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2)抵押的標的一般只能是物,下列財產可以作為抵押權的標的:
①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
③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④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運輸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質權與抵押權的聯繫及相同點:
1.二者均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
2.二者均是擔保物權的一種,與所擔保的債權形成主權利與從權利的關係;
3.二者均以支配和取得擔保物的變價價值為內容;
4.二者均依照《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規定設定。(擔保物權法定原則)
5.二者與普通債權相比具有優先受償性。
6.質權與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及所擔保的債權均具有特定性。
三.質權與抵押權的區別
1.擔保標標的不同
(1)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
(2)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
2.成立要件不同
(1)質權以質物轉移佔有為必要,質物的佔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籤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佔有。
3.擔保的機制不同
(1)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佔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
(2)抵押權為非佔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4.實行方式不同
(1)質權人於債權期限屆滿或約定事由發生而未受清償時,因其已經事先佔有標的物,可不經司法程序而徑直參照市場價變賣質押財產或者其他方式處分質押財產並就其變價價值受償。出質人如果認為變價不公,可另行通過訴訟解決。
(2)抵押權人行使其抵押權時,在達不成協議時一般需要通過申請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而不能強行奪取抵押財產並變賣。
5.二者同時設立在一個標的物上的優先效力不同
(1)先設立的登記的抵押權優於後設立的質權;
(2)可不予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在後設立的質權;
(3)先設立的質權優於後設立的登記的抵押權或未設登記的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