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說「典」系列答題(13)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質權,該動產...

2021-01-08 澎湃新聞
今日說「典」系列答題(13)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誰優先受償?

2020-11-18 16:0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MIN FA D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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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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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民法典》的學習、宣傳、普及,切實推動《民法典》實施,增強人民群眾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識,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懷柔法院在「法網觀懷」微信公眾號推出「今日說『典』系列之有獎答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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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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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時間

2020年11月2日——2020年12月31日

每周一至周五

參與對象

面向全社會公眾

獎項設置

獎品:《民法典》一本(32開)

每日從留言區的正確答案中抽取一人。獲獎人員請將姓名、手機號、地址發送到「法網觀懷」公眾號後臺。

參與規則

1.關注「法網觀懷」微信公眾號

2.將對應答案評論在每日推送的推文下方留言區

3.在次日的推文中公布答案及獲獎人員

第十三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 優先受償?

A、抵押權人

B、留置權人

C、質權人

D、地役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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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題目及答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可以採取下列那種方式 。

A、合同書

B、信件

C、電報

D、電傳

E、傳真

ABCDE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獲獎名單

恭喜網友「天&亮了」獲得民法典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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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 | 來源網絡

原標題:《今日說「典」系列答題(13)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誰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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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相關焦點

  • 民法典新規則:在破產程序中,未經登記的動產抵押權是否具有優先效力?
    我們認為,此說不妥。前述理解與不符合《民法典》第414 條的規定。《民法典》第414 條是關於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的擔保物權之間清償順序的一般性規定,基本規則是看是否進行登記以及登記先後:已登記的優先於未登記的;登記在先的優先於登記在後的;未登記的不分先後,按債權比例清償。
  • 《民法典》中的動產擔保物權優先受償順序解析
    中的動產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規則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同一動產上多項擔保物權競存時,優先受償順序可簡要概括為:留置權>購買價款抵押權>已登記的抵押權、質權(按照登記、交付時間先後)>未登記的抵押權。
  • 同一動產上同時設立質權和浮動抵押權時,應當根據是否完成公示
    這一規定中的「法定登記的抵押權」應僅限於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以五類財產設立的抵押權。2.同一動產上同時設立質權和浮動抵押權,應當參照適用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根據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後情況來確定清償順序。
  • 民法典︱抵押權相關權利順位確定規則
    >在同一動產上設定的數個抵押權,抵押權人的權利順位按照《民法典》第414條規定的規則確定。其二,除了《民通意見》第115條外,《擔保法》《物權法》《民法典》均未禁止在同一物上重複設定抵押權,只是需要確定在同一物上設定的抵押權的權利順位而已,或者說數個抵押權人的清償順序。
  • 抵押權和質權的區別是什麼,有哪些?
    那麼抵押權和質權的區別是什麼,有哪些?網友諮詢:抵押權和質權的區別是什麼,有哪些?抵押的標的物原則上以不動產為準,但不限於動產,法律允許某些動產如機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設定為抵押物。質押的標的物,通常是動產、權利。例如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都可以質押。2、方式不同。抵押不轉移標的物的佔有,仍由標的物所有權人佔有;而質押則相反,出質人必須轉移質物的佔有,佔有權歸質權人。3、擔保範圍有差別。
  • 聊民法典42:新增特別抵押權制度,可以優先於登記在前的抵押
    2019年修訂過的自然資源部發布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七條規定,同一不動產上設立多個抵押權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受理時間的先後順序依次辦理登記,並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當事人對抵押權順位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辦理登記。(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針對動產抵押。
  • 《民法典》之動產擔保物權新規解讀
    二、《民法典》中的動產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規則 【規則】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同一動產上有多項擔保物權競存時,優先受償順序順序為:留置權>價款抵押權>已登記的抵押權、質權(按照公示時間先後)>未登記的抵押權。
  • 民法典關於「動產質權」的規定
    《民法典》目錄《民法典》第一編 總則第一章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第四百二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 最高法判例:同一動產上同時設立質權和浮動抵押權時,應當根據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後情況來確定清償順序
    2.同一動產上同時設立質權和浮動抵押權,應當參照適用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根據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後情況來確定清償順序。故中信銀行長沙分行無論對案涉紙張的抵押權還是質權,均早於現代擔保公司的質權的設立時間。2.(2014)長縣民初字第2818號民事判決已證實現代擔保公司對案涉紙張所享有的質權成立時間晚於該案原告長沙縣林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對案涉紙張的質權,而該生效判決已確認長沙縣林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質權不能對抗中信銀行長沙分行的抵押權。
  • 《民法典》關於留置權的規定,從2021年1月1日施行
    一、留置權的特徵留置權的特徵:留置權屬於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留置權以債務人的特定動產為標的物;留置權的產生以債權人依法佔有留置財產為前提;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須與留置財產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
  • 《民法典》關於動產抵押的立法變化及對銀行實務的影響
    《民法典》第416條規定:「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該條確立了擔保該動產價款抵押權的優先性,僅次於留置權。也就是說,只要是在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了抵押登記,那麼該動產的購買價金抵押權,其優先性僅排在留置權之後,而在該動產上設定的其他抵押權和質權,不論是否是在該購買價金抵押權之前即存在,一律排在該項優先權之後。
  • 每日普法| 《民法典》:既有抵押又有質押的動產,誰優先受償?
    每日普法| 《民法典》:既有抵押又有質押的動產,誰優先受償?同一財產,就可能存在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情況。如果此財產需要拍賣、變賣進行償還,清償順序是如何確定的呢?在《民法典》出臺之前,是抵押權優先於質權的。因為抵押權是登記設立,質權是交付設立,抵押權的公示性更強,所以清償順序靠前。《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條規定,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生效時間
    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手段,與此相對應,動產物權以佔有和交付為公示手段。佔有主要在靜態下,即在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情況下發揮動產物權的公示作用;而交付主要是在動態下,即在發生物權變動的情況下發揮動產物權的公示作用。  依照本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指的是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轉讓動產所有權和設立動產質權兩種情況。
  • 民法典·天天聽(第2編第19章)|「留置權」包含了哪些內容
    第四百四十八條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第四百四十九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第四百五十條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 質權與抵押權之間的聯繫與區別
    一.質權與抵押權定義1.質權的涵義(1)質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依照擔保協議將擔保財產移轉給債權人佔有,或經登記而擔保特定債權實現的行為。質權為物的擔保方式的一種。(2)質權是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情形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佔有或經登記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之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3)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權利質權分為:①票據、債券、倉單、提單;②基金份額;③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④應收帳款。
  • 《民法典》解讀十四:抵押權
    現實生活中常常發生房產的租賃權和抵押權衝突的問題,根據物權法第190條的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 法官說法|民法典物權編(七):走向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的統一
    「有恆產者,有恆心」,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權,民法典物權編為實現富強的價值目標提供了基礎性制度保障,小金法院特別策劃「民法典物權編」說法系列,帶您了解物權編的七大亮點。今日推出第七編《走向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的統一》。 民法典小劇場目前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的登記機構較為分散,不能完全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 民法典第403條中「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中「第三人」的...
    民法典條文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反面解釋就是,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人是可以對抗惡意買受人的。根據《民法典》第406 條之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是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的,所以即使是惡意買受人,也可以依法取得抵押物所有權,只是抵押權人可以向其主張抵押權。在善意的舉證問題上,應當推定買受人為善意買受人,從而由主張可以對抗該買受人的抵押權人舉證證明買受人為惡意買受人。
  • 席志國:民法典編纂視野下的動產擔保物權效力優先體系再構建...
    在我國動產之上不但能夠成立傳統的質權、留置權,而且亦可設立抵押權,甚至可以設立浮動抵押權等典型擔保物權。除此之外,尚可依據「合同編」買賣合同一節的規定,以所有權保留的方式擔保出賣人的價金債權,後來司法實務及學說上又認可了讓與擔保等其他非典型擔保物權。故,若諸多之擔保物權共存於一動產之上,各擔保物權之優先順序如何,就變得非常的複雜,非常考驗立法與司法的技術。
  • 《民法典》來了丨朱虎:動產和權利擔保的制度創新
    《民法典》第415條規定:「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但問題並沒有得到完全解決,在抵押財產上設置不同的擔保太常見了。同一應收帳款上設立多個質權,同一應收帳款既保理又出質,這實際上是《民法典》第414條第2款說的問題,「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那就是登記先後,只要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