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民法典物權編(七):走向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的統一

2020-12-22 澎湃新聞

原創 民事審判團隊 小金法院

編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在沿襲《物權法》基本思路和框架基礎上,以實現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願望為出發點和歸宿進行了補充和修改,其關注的重心從「物之歸屬」轉向「物盡其用」,旨在解決人民群眾的現實問題,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有恆產者,有恆心」,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權,民法典物權編為實現富強的價值目標提供了基礎性制度保障,小金法院特別策劃「民法典物權編」說法系列,帶您了解物權編的七大亮點。今日推出第七編《走向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的統一》。

民法典小劇場

目前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的登記機構較為分散,不能完全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建立統一的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有助於進一步發揮其融資擔保功能。民法典刪除了有關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具體登記機構的內容,為建立統一的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空間。

法 官 普 法

動產質押、權利質押名詞解釋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權利質押,是指以所有權之外的財產權為標的物而設定的質押。權利質押主要以債權、股東權和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作為標的物。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

1.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權利。

2.抵押物不移轉佔有;質押物移轉佔有。

3.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籤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4.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智慧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5.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押物清償債權。

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的區別

1.合同標的不同。動產質押的標的為有形的動產;權利質押的標的為無形的權利。

2.標的物的移轉佔有方式不同。動產質押,出質人向質權人交付質押物;權利質押,以證券化的債權設質,將設質情況通知債務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智慧財產權設質,依法質押登記即移轉佔有。

3.質押的實現方式不同。動產質押,質權以對動產的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權利質押,質權人直接取代出質人的地位,行使出質人的權利。

法 官 說 法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以交付標的物為原則;第四百四十三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與《物權法》226條相比,《民法典》443條刪除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的規定,意味著出質登記辦理機構不僅僅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合法確定的機構均有可能承擔出質登記職能。《民法典》443條將確立「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的一般原則,同時現行《物權法》226條規定將被廢止。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27條第一款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0條第一款第四項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3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END

編輯|曾靜 楊芳

視頻|全媒體工作室

藏文翻譯|旦曾甲

審核|李嚴斌

原標題:《法官說法|民法典物權編(七):走向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的統一》

閱讀原文

相關焦點

  • 走向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的統一丨民法典伴你同行㉓
    走向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的統一丨民法典伴你同行㉓ 2020-09-18 17:5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民法典》來了丨朱虎:動產和權利擔保的制度創新
    講座環節,朱虎教授重點對物權編的擔保物權分編進行深入講解,圍繞著體現功能主義的擔保理念、避免未經公示的隱性擔保、統一動產和權利擔保之間的順位規則、便利動產和權利擔保的設立、降低查詢成本和擔保人的其他成本、推動動產和權利擔保的高效率執行等六個方面詳細解讀了動產和權利擔保的制度創新。
  • 民法典解讀 | 《民法典》物權編七大亮點!
    北林區婦女聯合會推出「民法典解讀」專欄 ,每天帶您學習和了解民法典的亮點法條。《民法典》規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種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產、房屋增建、房屋裝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條)三權分置--土地經營權來了02以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權編增加土地經營權的規定,並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
  • 【民法典來了②】《民法典》物權編七大亮點
    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覆蓋一個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作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民法典充分體現了時代特色接下來小編將帶您逐個認識《民法典》共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本期推出《民法典》物權編亮點物權編七大亮點1.新設添附制度
  • 王利明:擔保物權制度的現代化與我國民法典的亮點
    而美國法則秉持功能主義的立場,沒有嚴格區分各種不同的權利形態,美國法沒有嚴格限定抵押、質押等擔保形式,並進而根據形式主義的擔保物權來設置相應擔保物權的配套規則。相反,只要是可以起到擔保功能的交易形式,美國法上均予以承認。美國法主要是通過統一的公示制度來確定權利實現的優先順位,並藉助統一登記制度等手段來解決不同形式的動產擔保之間權利衝突問題。
  • 「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來了,你應當知道的四個關鍵詞!
    那麼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意味著什麼對交易和司法實踐有何影響北京一中院法官以「四個關鍵詞」為您講述「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意義關鍵詞一>民法典《民法典》即將於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較《物權法》的一個重要變化是刪除了原《物權法》涉及動產和權利擔保的登記機構的規定,為建立統一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空間,如第403條動產抵押的一般規定刪除了原《物權法》第189條第1款關於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規定,第443條刪除了原
  • 王利明 | 擔保物權制度的現代化與我國民法典的亮點(下)
    在民法典剛開始制定的時候,我個人就是呼籲一定要推進動產擔保和權利擔保的統一登記。大家如果有興趣可以去閱讀,我2016年在光明日報上發表過一篇文章,題目是《期待一部網際網路時代的中國民法典》,在這篇文章裡面就是專門提到在編纂民法典時候,要推進動產擔保和權利擔保的統一登記制度,建立統一的登記和查詢制度。
  • 民法典來了丨朱虎:動產和權利擔保的制度創新
    講座環節,朱虎教授重點對物權編的擔保物權分編進行深入講解,圍繞著體現功能主義的擔保理念、避免未經公示的隱性擔保、統一動產和權利擔保之間的順位規則、便利動產和權利擔保的設立、降低查詢成本和擔保人的其他成本、推動動產和權利擔保的高效率執行等六個方面詳細解讀了動產和權利擔保的制度創新。
  • 《民法典》中的動產擔保物權優先受償順序解析
    本文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解析動產擔保物權及同一動產上不同擔保物權之間的優先受償順序。  一、《民法典》規定的動產和動產擔保物權  《民法典》沒有定義動產和不動產,一般理解一切可以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的財產都屬於動產。
  • 《民法典》之動產擔保物權新規解讀
    一直以來,我國的擔保法領域的法律法規較為分散,且規則不統一,經常出現「打架」的現象,實踐中各種爭議和問題也是不斷。《民法典》的頒布,統一了擔保領域的法律適用問題。其中《民法典》對於金融行業和企業融資等方面做出了變革性的新規定,在不斷的比較新規與舊規的區別以及立法背景後,筆者擬對動產擔保物權的幾點新規做一梳理,力求簡潔明了,以期能夠在實務操作層面給到大家些許幫助。
  • 【民法典小知識】物權編七大亮點
    【民法典小知識】物權編七大亮點 2020-11-24 09:1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謝鴻飛:動產擔保物權的規則變革與法律適用
    內容提要:《民法典》動產擔保物權為回應現實生活的需要,突破了傳統民法的桎梏,但在外在體系和內在體系方面均對立法者提出了挑戰。《民法典》這一領域的重要制度創新主要體現為:為未來動產物權擔保統一登記制度預留了空間,儘可能統一了擔保物權競存時的受償優序規則,緩和了流擔保的剛性效力。
  • 我在閔法學民法典|《民法典》物權編學習心得(擔保物權)
    作為法院人,為了從自己做起,吃透用好這部新的社會生活根本法,上海閔行法院特別推出「我在閔法學民法典」特輯,邀請一線法官、法官助理結合自身辦案實踐,分享在學習《民法典》過程中的心得和體會,供法律職業共同體內外學習和交流。刊載內容僅為作者個人的學習觀點,不代表本單位立場,特此說明。
  • 《民法典》擔保物權條款要點解讀 ――基於擔保品管理實務視角
    鑑於此,本文梳理了《民法典》擔保物權編相關條文,從債券擔保品管理實務的角度對有關條款進行解讀。  一、相關背景  長期以來,我國擔保領域的法律規範相對分散,且不同層級規範在實踐中存在部分爭議及適用性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民法典》具有統一擔保規範的積極意義,將從根本上推動我國擔保制度的發展。
  • 解析民法典對物權擔保制度的實質性改變
    民法典施行後,涉及物權擔保制度的擔保法和物權法將被廢止。民法典在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物權擔保制度,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法治保障。本次民法典雖然對物權擔保制度沒有做大幅度的修改,但仍然在以下方面進行了調整和完善,值得銀行引起重視。
  • 【走進民法典】《民法典》人人應當熟知的49個法律要點(二)
    物權編的7個重要知識點 9.新設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從而形成不可分離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質的物。《民法典》規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種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產、房屋增建、房屋裝修等。
  • 法官說法(四)
    審判實踐中,涉擔保物權糾紛案件佔有一定比例。《民法典》物權編對《擔保法》、《擔保法解釋》、《物權法》的一些規定作了修改,有的直接是新增條文,實踐意義重大。根據學習和思考,對一些新增和重點條文分析一下,求教於大家。
  • 尖貨//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典編纂專班成員講座:民法典擔保物權規則...
    講座環節,朱虎教授重點對物權編的擔保物權分編進行深入講解,圍繞著體現功能主義的擔保理念、避免未經公示的隱性擔保、統一動產和權利擔保之間的順位規則、便利動產和權利擔保的設立、降低查詢成本和擔保人的其他成本、推動動產和權利擔保的高效率執行等六個方面詳細解讀了動產和權利擔保的制度創新。
  • 謝鴻飛:《民法典》實質擔保觀的規則衝突及其化解
    兩種擔保觀對所有權保留和融資租賃的法律構造不同,且法律效果多有差異,但體系化地適用物權編和合同編的規範可縮小兩者的差異。對動產價金債權抵押權、所有權保留和融資租賃的擔保功能和效力應作相同法律評價,債權人的權利和標的物上的其他擔保物權可適用《民法典》第414條確定的擔保物權競存一般優序規則。一般優序規則也適用於同一應收帳款上質押、債權轉讓和保理的競存。
  • 《民法典》關於動產抵押的立法變化及對銀行實務的影響
    《民法典(物權編)》中對於抵押權的規則,在《物權法》《擔保法》對抵押權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了多達十幾處的重要修改,本文將重點探討其中關於動產抵押制度的立法變化及這些新變化對銀行實務的影響,以便準確理解並積極應對新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