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境內外費率不同,卡組織給予的補貼也不同,很多銀行都喜歡在搞一些境外刷卡的活動。但由於線上刷卡容易引發不少問題,所以從去年開始,銀行的主要境外返現活動,都集中在線下刷卡上。
不過有朋友看到了高額返現以後,心裏面就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盤,開展了「飛卡」業務。部分黃牛以集中前往境外消費為由,收集無法出境的用戶的信用卡前往境外進行消費,獲得返現之後扣除一定的手續費,大家互相分成。
然而這樣的操作雖然對銀行、用戶和黃牛三方都有利,但從中依然容易起到糾紛。比如有部分黃牛在收卡以後直接套現走人,造成持卡人的經濟損失。這個部分違規P2P的「你盯著人家的利息,人家盯著你的本金,」有異曲同工之妙。
同樣的也有部分黃牛在拿著他人信用卡出境出關時,也會被邊防民警查處。在這裡,眾位持卡人還是需要學習一些相應的法律法規。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騙領、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均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而在法律後果方面,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
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第196條之規定及兩高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而在其中需要強調的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網際網路、通訊終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所以對於各位持卡人來說,活動雖好,但如果自己無法親身前往,還是不要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