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廣播電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山東省廣播電視協會」,英文名稱為:「Shan Dong Radio and Television Association」,英文名稱縮寫為「SDRTA」。
第二條 本會是由省內廣播電視機構和從業人員以及熱心於廣播電視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全省性的廣播電視行業協會,是在黨和政府領導下團結和聯繫廣播電視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團結全省廣播電視工作者,開展廣播電視政策理論研究,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維護廣播電視行業和廣播電視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廣播電視業服務,為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務。
第四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廣播電視局和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會址: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青年東路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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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推進廣播電視工作者學習貫徹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發揚廣播電視工作的優良傳統,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進取,不斷提高廣播電視工作的水平,確保廣播電視正確的輿論導向。
(二)積極開展廣播電視學術研究,編輯出版學術期刊、學術著述和研究報告,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廣播電視理論的建設和發展,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廣播電視業的建設和發展。
(三)受省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委託開展廣播電視行業調查研究,提供決策參考、信息反饋、評估諮詢等項工作。
(四)參與新興廣播電視形態的研究和開拓,受政府部門委託制定協調和監管規則,促進廣播電視公益性事業和經營性產業的協調發展。
(五)在山東省廣播電視局領導下,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建立行業倡導、協調、保障、約束和仲裁等機制。
(六)維護廣播電視行業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映廣大廣播電視從業人員的意見和要求。
(七)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廣播電視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和水平,為培養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紀律嚴的廣播電視隊伍服務,為新聞宣傳、文藝創作、經營管理、科學技術等各方面的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創造條件。
(八)組織行業內形式多樣的表彰、研討等活動,受省廣播電視局委託組織全省性廣播電視學術研究成果的評選活動,承辦廣播電視政府獎的評選,主辦廣播電視各種協會獎的評獎活動,促進廣播電視節目、頻道(頻率)的不斷優化和創新,湧現出更多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精品。
(九)加強與省內外、國內外廣播電視工作者及團體的聯繫與合作,推進學術和工作經驗的交流學習,提高廣播電視電視記社團工作水平,促進廣播電視事業發展。
(十)發展同各國廣播電視機構、團體及人員之間的友好往來,特別是增進同海外華僑、華人廣播電視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相互了解,增強友誼、交流與合作。
(十一)按照政策規定和省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要求,開展廣播電視節目監聽、監看等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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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單位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指定的機構審核批准,可加入本會成為單位會員:
(一)經民政部門批准登記的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縣(市區)廣播電視社會團體;
(二)經民政部門批准登記的其他廣播電視社會團體;
(三)經廣電總局批准的省、市、縣(市區)廣播電視臺站、企業、院校廣播電視臺站。
第十條 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由本人申請和兩名會員介紹,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指定的機構批准,可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會員:
(一)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廣播電視宣傳、技術、製作、經營、管理、教學、研究等各類人員;
(二)雖無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但熱愛廣播電視,從事廣播電視宣傳、技術、製作、經營、管理、教學、研究等工作5年以上並對廣播電視事業、產業發展有一定貢獻的人員;
(三)在宣傳、技術、製作、經營、管理工作等方面有比較豐富經驗的在職人員和離休、退休人員;
(四)廣播電視院校(包括普通高等院校的廣播電視專業、新聞專業)有講師以上(含講師)專業職稱並有研究成果的教學人員。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有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的權利,有獲得本會業務指導和服務的權利,有優先訂閱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如要求退會,應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並辦理退會手續。
第十四條 會員如兩年不繳納會費或兩年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按自動退會處理。團體會員、單位會員不繳納會費,免除或降低其當年參加評選活動的權利,兩年不繳納會費,亦按自動退會處理。
第十五條 會員有嚴重違法行為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經常務理事會指定的機構審核批准,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個人會員與單位會員享有相同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
第十七條 對本會活動有較大貢獻或在我省廣播電視事業和產業發展方面做出顯著成就的中國籍人員和外籍人員,本會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或邀請擔任名譽理事、名譽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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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單位會員、委員會和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協商推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可根據需要邀請特邀代表。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和任務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4年召開一次。需要時,可由理事會議代行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所作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到會代表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的職權是:選舉常務理事;決定重要會務。每屆理事會任期4年。理事會議由常務理事會召集。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主持會務,對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會長召集。常務理事會所作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到會常務理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各市廣播電視局法定代表人為常務理事當然人選。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
(三)確定秘書長;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
(四)推舉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五)決定常務理事、理事的增補和卸任;
(六)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經營實體;
(八)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 根據需要,由會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會長主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長會議,經常務理事會授權研究決定重要會務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發生空缺時,由常務理事會選舉遞補。秘書長發生空缺時,由常務理事會重新確定。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提名副秘書長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二)聘用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經營實體專職工作人員;
(三)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四)協調並指導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經營實體開展工作;
(五)負責本會的財務、資產管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和理事如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離開原推薦單位,其常務理事和理事職務即應卸任。常務理事和理事需要增補時,由單位推薦,經會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會長同意,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常務理事、正副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一般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會可根據需要成立若干專業研究委員會和專項研究組織。本會下屬的各專業研究委員會為常設組織,在本會有關管理條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專項研究組織的活動由本會直接領導,在專項研究任務完成後自動終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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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繳納的會費和專業研究委員會繳納的管理費;
(二)國內外團體、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部門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常務理事會的決定,向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收取會費,向專業研究委員會收取管理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可接受政府部門資助、國內外團體和個人捐贈,設立專項基金,用於資助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範圍的事業及產業。專項基金按照民政部和省民政廳的規定設立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團體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人員,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民政部和省民政廳的有關規定,並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審查。本會的收支情況,每年由秘書長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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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資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終止活動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山東省廣播電視局審查同意,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註銷手續。在省民政廳辦理註銷手續後本會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山東省廣播電視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資產及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省廣播電視局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移交,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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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5年11月23日理事會表決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核准登記,一切活動按章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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