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熱搜、微博超話、大V分享,在如今的網際網路上,微博已經成為當之無愧的「國民」應用,每天都有數以億計的網友在微博上圍觀、分享、互動。然而,新浪公司旗下的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申請註冊「微博weibo.com及圖」「微博及圖」兩商標卻遭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
為此,微夢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對簿法院。日前,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就上述商標不予註冊覆審行政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訴爭商標同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對微夢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談起「微博」,大多數網友可能會第一時間想到「新浪微博」,但實際上,騰訊公司也很早就開發出了自己的「騰訊微博」,並申請註冊了商標。
因此,當微夢公司申請註冊指定使用在第45類法律研究、婚姻介紹、交友服務等服務的「微博」商標時,騰訊公司以該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1條為由提出異議。商標法第31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原商標局據此駁回了訴爭商標在「社交陪伴、服裝出租、交友服務、婚姻介紹、在線社交網絡服務」服務上的註冊。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亦以相同理由駁回了微夢公司的覆審請求。微夢公司不服,訴至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判斷訴爭商標與騰訊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應以相關公眾是否可能對其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存在某種特定聯繫為最終標準。
訴爭商標與騰訊公司的商標標識近似與否僅僅是判斷是否構成近似商標的重要因素之一,除此之外還應考慮訴爭商標知名度、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等因素。同時,在比對商標標識時,還應該重點關注其中的顯著部分。
該案中,從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角度,訴爭商標中「微博」及「weibo.com」等構成要素的顯著性較弱,應重點比對訴爭商標中的「大眼睛」圖形部分及騰訊商標中的蒲公英圖案部分。
從各自圖形部分看,訴爭商標同引證商標差異較大,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區分。另外,訴爭商標中的「大眼睛」圖形部分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能夠建立其同原告之間的對應關係;且訴爭商標指定的部分服務較為特殊,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相關公眾在選擇相關服務時會施以較高的注意力。
綜合上述分析,訴爭商標在指定服務上使用,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標指向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混淆或認為其來源具有某種特定聯繫。訴爭商標同騰訊商標不構成指定在上述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據此,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對微夢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一審判決撤銷了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