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後,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是有時間限制的。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那麼債權申報的特別情形都有什麼,債權申報有哪些特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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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申報的特別情形都有什麼,債權申報有哪些特別情形?
湖北耀久律師事務所常進律師解答:
債權申報的特別的情形有:
1、職工債權;2、利息請求權;3、待定債權;4、連帶債權;5、連帶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6、連帶債務的債權人;7、待履行合同相對人的賠償請求權;8、善意受託人的請求權;9、票據付款人的請求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繫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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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耀久律師事務所常進律師解析:
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債權人未在債權申報期內申報債權的不同情況處理方法:
(1)債權人在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補充申報債權的,應當受理並審查。債權在重整計劃草案表決前未經法院裁定確認的,債權人不享有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權,但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後 ,該債權人被確認的債權可以依照重整計劃確定的債權受償方案獲得清償。
(2)債權人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後執行完畢前補充申報的,可以受理申報並審查,但債權人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3)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補充申報的,管理人不再受理申報,告知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