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酒後發生關係,男的辯解說喝醉酒不清楚情況,能無罪嗎?

2020-10-18 賴建東律師

一、案情

某一天,李某和幾個朋友到當地一家非常出名的KTV娛樂會所唱歌喝酒,然後一起喝酒唱歌,李某幾個人就一起玩遊戲、喝酒、唱歌。最後還帶著女生到附近包廂去敬酒。一輪下來,女生就已經喝多了,然後李某與女生發生了性關係。

等美女醒過來之後,發現了衣服、身體都比較異常,自己常在夜場出入的經驗告訴她自己可能遭受到強姦。於是她醒來後就報警。公安機關介入調查。

公安機關對女生進行檢查,提取了生物成分,鑑定出來是李某的生物成分,不支持是其他個體所留,證明李某確實和女生發生了性關係。

男青年認為是自願的,自己還給了錢。女青年則認為,李某趁她醉酒,對她作出了那種事情,構成強姦罪,自己是不願意的,應當追究李某強姦罪的刑事責任。

那麼,強姦罪能否認定呢?

二、案例分析

強姦還是自願?怎麼認定?張某分析?

1、男青年的說法,認為兩個人自願發生性關係,大概是女青年喝了酒,自己也喝了酒,然後就提出想要發生性關係,她提出要5000塊,所以自己就和他發生了關係,錢還沒給,後來她就哭了,說我侵犯了她。實際上,並沒有,我們談好了價錢,後來不知道為什麼她反悔了,錢也不要了,真是見鬼了。

2、女青年認為,當時自己喝醉了,然後男青年就對她動手動腳,自己拼命反抗,但是喝了太多酒沒有力氣反抗,然後就和她發生了性關係,之後迷迷糊糊地睡著了,等到自己醒來,才想起來遭到侵犯,然後就馬上哭著跑出去求助了,自己不願意和他發生關係,不是性交易,自己並不是賣淫女,遭受到強姦,要求公安機關追究男青年強姦罪的刑事責任。

3、在案證據顯示,在女青年身上檢測到男青年的生物成分,兩人發生性關係的事實可以確定。問題的關鍵是,究竟是不是強姦呢?還是賣淫嫖娼呢?辯護人提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男青年違背女青年的意志發生關係。

需要特別提出的是,案發後兩個人都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測試,結果顯示,兩個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都超過100mg/100ml,這就意味著兩個人都醉酒醉得比較嚴重,那麼就不存在誰趁對方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狀態,強行與對方發生性關係的問題了,因為兩人都是嚴重醉酒,都處於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醉酒狀態。綜合來看,辯護認為認定男青年構成強姦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宣告無罪。


三、小結

本案的關鍵在於,女青年當時是否處於醉酒昏迷或者醉酒不知反抗的程度。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女青年處於醉酒狀態,則不管男青年有無醉酒,與之發生性關係,都認定為強姦罪。

法院認為,從監控錄像看,被害人當時走路搖晃、不穩定、還曾跌倒,這些行為顯示被害女青年因喝了較多啤酒而反抗能力削弱,同時結合被害女青年陳述其有口頭拒絕、推被告人等不願意發生性關係的意思表示,以及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後哭泣,馬上衝突包間向KTV工作人員求助、馬上報警等事實,足以認定被告男青年違背被害人意志而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強姦事實。

因此,被告男青年所提出其與被害人是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辯解,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採信。最終,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趁被害女青年醉酒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狀態,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違背其意志,已經構成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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