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案件非常特殊,絕大部分強姦案件,都發生在私密的場所,現場只有男青年和女青年兩個人,兩個人對於是強姦還是自願往往又各執一詞,那麼,在此時,只有女生的證詞說她遭到了強姦,而男生的供述說是自願的,強姦罪該如何認定?需要從哪幾個方面進行審查認定呢?
一、案情
男青年張某和女青年劉某是同事關係,兩人關係一向不錯,工作上也配合得非常密切。他們經常一起出差做項目,也經常一起喝酒吃宵夜。這一次,他們去南方某城市出差,當天工作完成得非常完美,大家心情愉快,而且分紅也非常不錯。當天晚上他們就說一起去大排檔吃宵夜,兩個人酒後發生了不可描述的關係。
事後,女青年報警,稱自己遭到強姦。而男青年認為,兩個人酒後亂情,情有可原,不存在強姦的問題,如果是強姦,也不知道是誰強姦誰呢,自己也是受害人也說不準。
那麼,男青年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姦罪呢?證明強姦成立的只有女青年的一人證詞,強姦罪能認定嗎?
二、案例分析
在這個案件中,事發地點是女青年的賓館房間,事發時間是深夜凌晨時分,發生關係時,只有兩個人在場,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有沒有強迫,是不是自願,說不清楚。導致最終指控男青年構成強姦的只有女青年一人的證詞,沒有其他任何證據,這是本案的客觀證據狀況。這為本案辯護留下很大的空間。
強姦罪的認定標準,必須是有非常充分的證據,清晰證實,男青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女青年的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如果沒有證據予以證實,則強姦罪不成立。
問題的關鍵是,女青年指控說是強姦,男青年說不構成強姦罪,兩個人是自願的。那麼,如何認定性關係的發生有沒有違背女青年的意志呢?答案是,需要考察兩個人的關係、案發前的表現、案發後的表現等。
其一,兩個人平時的關係如何,有沒有感情基礎,是否有可能發生性關係。如果女青年是單身,男青年也是單身,平時也關係非常好,有發生性關係的感情基礎,則對無罪判決有利。
其二,兩個人案發前的表現如何。如果案發前喝酒的時候,兩個人舉止非常親密,表現得像是男女朋友關係,甚至還有接吻、牽手、擁抱等親密行為,而這些行為發生在女青年醉酒之前,則對證明自願發生性關係有利。
其三,案發後的表現。如果案發後,女青年第一時間就報警了,認為自己喝醉酒之後,遭到男青年的強姦,那麼司法實踐中認定女青年遭受強姦的可能性很大。如果案發後女青年沒有報警,而是遲疑了好幾天才去報警,甚至還有索要錢財、或者其他感情糾紛,才去報警稱遭到強姦,則對無罪辯護有利。
三、結論
在這種案件中,全案證據只有女青年的證詞能夠證明男青年構成強姦罪,那麼強姦罪能成立嗎?其實比較難。除非有證據證明女青年當時已經深醉不醒,完全失去了性防衛能力和防衛意識,處於重度醉酒的狀態,那麼,女青年醒來之後指控遭到強姦,則法院很大概率上會支持女青年的證詞,判決男青年構成強姦罪!所以,在女青年醉酒的情況下,她自己的證詞,基本就能讓男青年被判刑。
然而,如果,女青年並沒有醉酒,也沒有明顯傷痕,發生性關係之後才聲稱遭到強姦,則強姦罪很難成立,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宣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