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劉某和被害女生是在網上聊天認識的網友,兩個人聊了幾個月,後來兩個人相約見面。見面之後,男青年劉某直接拉女青年到賓館,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發生完之後,女青年本來想報警,但是,男青年告訴她要繼續交往,當男女朋友關係,並且向女青年表白。就這樣,女青年同意兩個人繼續交往。兩個人於是正式成為男女朋友三個月,期間又發生了六次性關係。直至後來,女青年懷孕了,被父母、學校老師發現,她父母及時報警,要求公安機關追究男青年的刑事責任。女青年也說了,第一次是遭受強姦,無奈之下才同意和他交往,後面幾次沒有強迫,兩個人後來自願發生性關係。
公安機關將男青年抓獲歸案,審訊他關於強姦的事實和細節。那麼關鍵是,女青年後來都自願發生性關係了,能否推定前面的強姦行為不成立呢?表示女青年已經追認同意了呢?男青年還構成強姦罪嗎?
二、案例分析
1、男青年認為,他和女青年是自由戀愛關係,他從來沒有強迫對方,兩個人每次都是自願發生性關係的。後來因為防護措施沒做好,女青年懷孕了,他們的關係暴露,迫於父母、學校的壓力,女青年才反口認為自己遭受強姦的。實際上,他們是戀人之間發生的正常性關係,不構成犯罪。
2、辯護人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男青年使用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女青年發生性關係,強姦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且,從後面六次自願發生性關係看,兩人應該真的是戀愛關係,不排除兩人從始至終都自願發生性關係的可能性。因此,應當認定男青年不構成犯罪,應當宣告無罪。
3、女青年則認為,她第一次的時候,是遭受到暴力性侵犯的,當時自己完全沒有抵抗能力,被他強姦了。後來他就表白,考慮到自己的清白,想想就算了,繼續交往吧,遮蓋掉這段醜事。雖然後來自願發生了幾次性關係,但不能否認一開始被他使用暴力侵犯的事實。
4、控方則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認定男青年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女青年發生性關係,最後還導致女青年流產,應當追究強姦罪的刑事責任。
三、小結
法院認為,男青年多次和女青年自願發生性關係,不能否定第一次強行發生性關係的事實。案發後,男青年的家屬也代為賠償,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情節,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後來兩人多次自願發生性關係,也可以作為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因此,法院判決認定男青年構成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對此,男青年一直不服氣,認為法院有什麼證據證明自己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女青年發生性關係呢?有什麼證據能夠證明兩個人不是自願發生性關係的呢?判決完全沒有依照事實和證據,胡亂認定,主觀臆測,作出了錯誤的判決,男青年上訴,要求法院改判無罪。
在這個案件中,認定男青年第一次與女青年發生性關係是強姦,確實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生性關係幾個月之後,才稱遭到強姦,完全沒有證據保存下來,完全無法證明男青年使用了暴力手段、脅迫手段或其他手段對女青年實施了性侵犯。因此,本案證據不足以認定男青年構成強姦罪,應當宣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