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人在私密的房間內發生性關係,究竟是強姦還是自願,很多時候是難以說清楚的。不僅女生要保護自己,其實,男生也要保護好自己。萬一,兩個人激情一番之後,被控告強姦,就不好辦了。
一、案情
男青年劉某和女青年張某是大學同學,兩個人在大學期間就已經戀愛了,度過了非常浪漫的四年大學生活。四年時間裡,發生性關係是家常便飯的事情,從教室、樓梯間、男生宿舍、女生宿舍、小樹林、操場、湖邊、圖書館等,學校的很多很多地方,他們都曾經在那裡發生性關係,用瘋狂來形容不為過。
然而,畢業之後,兩個人關係就開始變差了,但男女朋友關係還維持了兩年。畢業兩年後,女青年提出分手,男青年也覺得很乏味,於是就同意分手了。分手之後,兩個人有三個月完全沒有往來。但是,三個月之後,兩個人宛如新人,還經常約吃飯。但畢竟不是男女朋友關係,還是沒有發生性關係。
在一個周末的晚上,男青年在女青年出租屋那裡,發生了性關係。這次女青年身體上都產生了淤青和抓痕,男青年後背也有。等他們發生完性關係之後,女青年的新男朋友敲門了。情急之下,女青年翻臉不認人,認為自己被強姦了。在新舊男朋友之間,她毫不猶豫地選擇了新男朋友。
就這樣,新男朋友幫助女青年報警,辦案人員直接到現場帶走了男青年,讓他配合調查,究竟是怎麼回事,為什麼分手幾個月了,還會出現在女青年的家裡,分手了為什麼還要對女青年作出這樣的事情?
二、案例分析
那麼,強姦罪成立嗎?前女友控告稱遭到強姦,法律上就能認定強姦嗎?
1、男青年認為,自己沒有強姦。自己和前女友自願發生性關係的,怎麼就是強姦了呢?雖然自己和她已經分手幾個月了,但是兩個人還是經常聯繫、約會吃飯的,我也不知道她已經有新男朋友了。當時她約我去家裡吃飯的,然後就發生了關係,這是自願發生的關係,沒有實施暴力、威脅、毆打的行為,什麼強迫的舉動都沒有,不是強姦罪。
而且,在整個過程中,女青年都沒有反抗,沒有拒絕,沒有呼救,更加證明事情的發生,本來就是自願的。她後來所說遭受強姦,完全不符合常理
2、女青年認為,當時男青年突然找上門來,說想要複合。但是,我已經有男朋友了,不可能再跟他複合了。所以,我直接跟他說不可能,讓他死了這條心,我已經找到了真愛,比他強一百倍、一千倍,而且各方面能力也更強。可能這句話刺激到了男青年,男青年就發瘋了一樣撲上來,追問我哪裡強?誰更強?一會你就知道了!然後,男青年不顧女青年的反抗,強行與她發生了性關係。直到後來自己新男朋友回來敲門,他才停下。因此,女青年認為,自己遭到強姦,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希望公安機關主持公道,將強姦犯繩之以法。
3、辯護人提出,本來男女雙方各執一詞,強姦罪的事實無法認定。而且,沒有證據證明男青年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女青年發生性關係,也沒有證據證明女青年抗拒此次發生性關係。因此,認定男青年構成強姦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三、小結
本案該如何定性呢?其實,強姦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那種關係的行為,才構成強姦罪。在本案中,沒有證據能夠充分證明,他們兩個人之間發生性關係,是存在暴力因素、脅迫因素,除了吻痕、抓痕,現場也沒有任何反抗的跡象。因此,認定男青年構成強姦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宜認定,應當宣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