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女生提議去開房,發生性關係後控告強姦,男生如何證明不是強姦?

2020-11-09 法制融媒

相親第一次見面之後,女青年就提議去開房,怎麼辦?男青年敢去嗎?這種女生敢要嗎?如果男青年去了,和女青年魚水一番之後,遭到強姦罪的指控,怎麼應對呢?

一、案情簡介

男青年是一名中學老師,工作不錯,但是沒有幾個女生看得上這個職位,大家都認為男老師工資待遇一般,沒有前途,還不如找個公務員。加上男青年本身長相一般的原因,他一直單身,工作已經將近五年了。沒有辦法,在親戚朋友,尤其是父母的催促和安排下,他開始了相親生活。但是,親戚朋友安排的都是村裡的姑娘,遠遠不是他想要的菜。所以,他就通過社交軟體,交了錢讓紅娘來牽線搭橋。這一次,紅娘牽線搭橋的是一個創意女青年,長相非常不錯。於是男青年就接受安排,去見面聊了。

兩人見面之後,兩人見面之後都互相非常傾心,當天,他們一起看電影、逛商場,最後一起去了一家清吧。兩個人聊得非常投入、非常徹底。男青年說,自己這麼優秀,但是一直單身,就是苦於沒能遇到自己命中注定的那個女人,沒有能夠找到真愛,於是就一直在尋找真愛,只希望有朝一日能夠找到真愛。

女青年也有同感,認為自己不能將就,除非找到自己的真命天子,否則寧願孤獨終老。兩個人志趣相投,對各自的職業、長相、家庭也都非常滿意。本來酒醉三分,各自應該各回各家的時候了。然而,女青年提出,她今天不想回家,想去外面住。男青年瞬間明白女孩子的心意,就說,我知道附近有一家三星級酒店很不錯,我們可以去那裡看看電視、看看電影、看看星空,聊聊人生、理想。於是,兩個人很愉快地就去了。

然後,兩個人就在賓館房間內,發生了那種關係。全程很快結束,更快的是女生的翻臉。女青年竟然控告男青年,說男青年強姦了她。

二、案例分析

那麼,本案該如何處理呢?強姦的犯罪事實該如何認定呢?女青年和男青年是相親,兩個人第一次見面,然後就出現在賓館房間內,兩個人發生了那種關係,女青年一口咬定遭到強迫,男青年則矢口否認,那麼強姦罪該如何認定呢?

1、女生認為,自己的第一次就這樣被男青年剝奪了,要求男青年賠償補償給自己,不然就報警聲稱自己遭到強姦,讓男青年嘗一嘗牢獄之災,而且,老師這個職業最注重師德了,如果被認定強姦,他的前途就毀了,當不了老師了,沒有前途,就跟行屍走肉一般。因此,女生提出,只要男青年給5000,自己就原諒他了,就不控告強姦了,兩個人還可以繼續交往。

2、男青年認為,這是兩個人關係升溫的必然體現。兩個人雖然是第一次見面就發生了性關係,但是,女青年積極主動的結果。兩個人自覺自愿發生性關係,怎麼能認定為強姦罪呢。女青年要求公安機關查明案件事實,給自己一個清白,免得自己的名譽受損,工作丟失,前途被毀。

3、辯護人也認為,本案認定男青年構成強姦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認定性關係發生時,是男青年採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女青年發生性關係的。因此,應當宣告無罪。

三、小結

其實,強姦是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關係的行為。因此,如果沒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女青年意志,強行與之發生關係,那麼就不涉及強姦的問題。本案中,案件發生當時,究竟真實的情況是如何的,不得而知,男女雙方各執一詞。但是,現有證據完全不足以充分證明,男青年採用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暴女青年。因此,本案認定男青年構成強姦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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