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男女朋友分手後還保持比較好的朋友關係,甚至還經常約會吃飯看電影啥的。此時,如果男生和女生分手後,還繼續約會,而且約會過程中兩個人去了日租房發生性關係,是強姦還是自願呢?女生控告說自己遭到強姦,男生該如何處理呢?如何證明是自願呢?
一、真實案例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2月4日14時許,被告人韓金益與其前女友王某某在海湖新區海湖星城對面餐館吃完飯後,將王某某拖拽至本市城西區海湖新區金座B區某號樓某元某室中一間日租房內,強行與被害人王某某發生性行為。
事後,女生報警,公安機關迅速介入調查,將男生抓獲歸案。男生的行為被公安機關認定涉嫌刑事犯罪。
真實案例來源: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
二、焦點問題
本案中,男生和女生的關係比較特殊,兩個人曾經是男女朋友關係,已經分手了,但還是保持約會。在一次約會之後,就去了日租房,登記,入住,然後就發生了性關係。男生與其發生性關係之後,女生表示不情願,控告男生構成強姦罪,男生要怎麼處理?本案中究竟是強姦還是自願呢?
三、案例分析
(一)強行和前女友發生性關係,是強姦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男生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女生發生性關係,就是強姦行為。因此,只要男生主觀上,客觀上採用了強制手段,強行與女生發生性關係,則構成強姦罪。
即使男生和女生是男女朋友關係,或者曾經是男女朋友關係,男生強行和女生發生性關係,也是構成強姦罪的。
(二)辯護意見:自願的,不是強姦
在該案中,男生提出他和女生是自願發生性關係的,他沒有強姦女生,發生性關係之前雖然兩個人爭吵,甚至打架,但是,發生性關係的時候兩個人關係好,都是自願的,因此不應該認定其構成強姦罪。
辯護人也提出,認定男生構成強姦罪的證據只有女生自己的陳述,男生和女生的說法各執一詞,兩個人發生性關係究竟是強姦還是自願,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應該認定,應當宣告無罪。
(三)是不是自願,如何審查?
其實,女生是不是自願的,往往需要通過證人證言、現場的照片、女生的陳述、女生受傷的情況、發生性關係過程等細節來綜合認定,裁判者就是根據這些情況,為自己找一個真相,內心確信男生究竟有沒有強姦女生。如果裁判者看完所有證據,認為男生就是強姦了女生,則男生無論說什麼都沒有意義了,無論如何辯解,都會得到有罪判決結果。
所以說,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權,沒有嚴格的證據適用、排除制度,是非常可怕的,甚至不受控制的。
四、小結
在該案中,裁判者最終還是認為,根據女生陳述的過程,男生採用了暴力手段,不顧女生的反抗,強行和女生發生了性關係。而且,在整個過程中,女生都是激烈反抗並且大聲呼救的,足以認定男生強姦的事實,應當追究男生強姦罪的刑事責任。所以,男生被認定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