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前女友約會,去日租房發生性關係,女生說是強姦,怎麼處理?

2020-12-20 生活中的刑法

不少男女朋友分手後還保持比較好的朋友關係,甚至還經常約會吃飯看電影啥的。此時,如果男生和女生分手後,還繼續約會,而且約會過程中兩個人去了日租房發生性關係,是強姦還是自願呢?女生控告說自己遭到強姦,男生該如何處理呢?如何證明是自願呢?

一、真實案例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2月4日14時許,被告人韓金益與其前女友王某某在海湖新區海湖星城對面餐館吃完飯後,將王某某拖拽至本市城西區海湖新區金座B區某號樓某元某室中一間日租房內,強行與被害人王某某發生性行為。

事後,女生報警,公安機關迅速介入調查,將男生抓獲歸案。男生的行為被公安機關認定涉嫌刑事犯罪。

真實案例來源: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

二、焦點問題

本案中,男生和女生的關係比較特殊,兩個人曾經是男女朋友關係,已經分手了,但還是保持約會。在一次約會之後,就去了日租房,登記,入住,然後就發生了性關係。男生與其發生性關係之後,女生表示不情願,控告男生構成強姦罪,男生要怎麼處理?本案中究竟是強姦還是自願呢?

三、案例分析

(一)強行和前女友發生性關係,是強姦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男生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女生發生性關係,就是強姦行為。因此,只要男生主觀上,客觀上採用了強制手段,強行與女生發生性關係,則構成強姦罪。

即使男生和女生是男女朋友關係,或者曾經是男女朋友關係,男生強行和女生發生性關係,也是構成強姦罪的。

(二)辯護意見:自願的,不是強姦

在該案中,男生提出他和女生是自願發生性關係的,他沒有強姦女生,發生性關係之前雖然兩個人爭吵,甚至打架,但是,發生性關係的時候兩個人關係好,都是自願的,因此不應該認定其構成強姦罪。

辯護人也提出,認定男生構成強姦罪的證據只有女生自己的陳述,男生和女生的說法各執一詞,兩個人發生性關係究竟是強姦還是自願,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應該認定,應當宣告無罪。

(三)是不是自願,如何審查?

其實,女生是不是自願的,往往需要通過證人證言、現場的照片、女生的陳述、女生受傷的情況、發生性關係過程等細節來綜合認定,裁判者就是根據這些情況,為自己找一個真相,內心確信男生究竟有沒有強姦女生。如果裁判者看完所有證據,認為男生就是強姦了女生,則男生無論說什麼都沒有意義了,無論如何辯解,都會得到有罪判決結果。

所以說,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權,沒有嚴格的證據適用、排除制度,是非常可怕的,甚至不受控制的。

四、小結

在該案中,裁判者最終還是認為,根據女生陳述的過程,男生採用了暴力手段,不顧女生的反抗,強行和女生發生了性關係。而且,在整個過程中,女生都是激烈反抗並且大聲呼救的,足以認定男生強姦的事實,應當追究男生強姦罪的刑事責任。所以,男生被認定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

相關焦點

  • 分手後再次發生性關係,被女生誣陷強姦,怎麼證明不是強姦?
    兩個人在私密的房間內發生性關係,究竟是強姦還是自願,很多時候是難以說清楚的。不僅女生要保護自己,其實,男生也要保護好自己。萬一,兩個人激情一番之後,被控告強姦,就不好辦了。四年時間裡,發生性關係是家常便飯的事情,從教室、樓梯間、男生宿舍、女生宿舍、小樹林、操場、湖邊、圖書館等,學校的很多很多地方,他們都曾經在那裡發生性關係,用瘋狂來形容不為過。然而,畢業之後,兩個人關係就開始變差了,但男女朋友關係還維持了兩年。畢業兩年後,女青年提出分手,男青年也覺得很乏味,於是就同意分手了。分手之後,兩個人有三個月完全沒有往來。
  • 女生沒有說同意,就發生性關係,屬於強姦?
    兩個人見面、逛街、看電影,然後就去了賓館,在賓館發生了性關係。但事後,不知為何,雙方對於這段性關係各執一詞,女青年說自己遭到強姦,衣服都被撕破了,男青年則認為兩個人自願發生性關係,不是強姦。兩個人為此鬧了三天,事情還沒有解決,然後女青年就報警了,稱自己遭到強姦。很快,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將男青年帶回派出所調查,詢問兩人發生性關係的細節,是強姦還是自願。
  • 站著發生性關係,是自願還是強姦?
    就在他們正在發生性關係的時候,女生的舍友突然來廚房拿東西撞見了這一幕,然後女生馬上哭泣著向室友求助,說自己遭到強姦,要求舍友一起把男生制服送到派出所,就這樣案發了,公安機關將男生扭送到看守所,然後對他進行審訊,要求男生交代究竟是強姦還是自願,為什麼要強姦女生。
  • 以舉報女生盜竊相威脅,讓女生同意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強姦嗎?
    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女生自願發生性關係、同意發生性關係,則男女生發生性關係就不涉及強姦的問題。但如果自願是有瑕疵的呢?男生發現女生是小偷,於是以舉報她盜竊犯罪相威脅,要求小偷女生自願同意和他發生一次性關係,否則就舉報。被迫無奈,偷手機的女生自願同意和男生發生性關係,那麼,這是強姦嗎?這種自願能讓強姦無罪嗎?
  • 發生性關係時,女生抓傷男生身體,推定她極力反抗,是強姦?
    如果男生和女生自願發生性關係,則不涉及強姦的問題,你情我願,恩恩愛愛,無可厚非。但如果女生極力反抗,甚至在反抗過程中將男生抓傷、打傷,則證明男生強行與女生發生性關係,女生不同意,男生的行為構成強姦罪。那麼,如果發生性關係時,女生抓傷了男生的身體,能夠直接認定女生不同意發生性關係,女生激烈反抗,男生硬來,應當追究男生強姦罪的刑事責任嗎?
  • 發生性關係10分鐘後,第二次發生性關係,是強姦嗎?
    到次日7時許,在房間裡打麻將的趙某2、趙某2的朋友、張某離開之後,被告人向文杰在房間裡強行與羅某1發生性關係。真實案例來源:望謨縣人民法院二、焦點問題在本案中,兩個人發生性關係之後,女生控告男生強姦。男生則認為不是強姦,而且還提出了一個細節,那就是兩個人不止一次發生性關係。
  • 以案說法:女生裝醉,男生與其發生性關係,不是強姦?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女生處於醉酒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狀態,男生與其發生性關係,沒有得到明確的同意,則往往會被認定構成強姦罪,這是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案例。那麼,如果女生裝醉呢?女生聲稱自己醉酒不知反抗,但是後來經過檢測,女生沒有達到醉酒標準,怎麼辦呢?是強姦嗎?
  • 發生性關係時,女生醉酒,則一概認定強姦,合理嗎?
    在當前中國司法實踐中,只要女生處於醉酒狀態,兩個人發生性關係後,女生提出自己遭到強姦,不同意發生性關係,是男生趁她醉酒狀態,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則裁判者大多數情況下都會認定強姦罪成立的。後來有一天,看上了女生小周,於是就約她出來吃飯喝酒,喝酒過程中,他提出想約她去發展一夜情,可以給點錢。小周不吭聲,但也沒有說同意。就這樣,他們繼續喝酒,喝到晚上12點,然後男生就把她帶到附近賓館,發生了性關係。根據張某的回憶,當時女生雖然沒有積極配合,但是也沒有抗拒的。然後兩個人非常順利地發生了性關係。
  • 女生提議去開房,發生性關係後控告強姦,男生如何證明不是強姦?
    這種女生敢要嗎?如果男青年去了,和女青年魚水一番之後,遭到強姦罪的指控,怎麼應對呢?男青年瞬間明白女孩子的心意,就說,我知道附近有一家三星級酒店很不錯,我們可以去那裡看看電視、看看電影、看看星空,聊聊人生、理想。於是,兩個人很愉快地就去了。然後,兩個人就在賓館房間內,發生了那種關係。全程很快結束,更快的是女生的翻臉。女青年竟然控告男青年,說男青年強姦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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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男生在酒後發酒瘋,強行的把送他回賓館的女生給撲倒在床上,對其實施各種動作,想要和她發生性關係,但是最終這個女生,拼命反抗,就逃離了現場,事後女生就向公安機關報案,聲稱遭到男生的強姦。男生酒後醒來發現說自己不記得之前發生的情況了,自己的行為不應該構成強姦罪,不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而且事實上男生認為他也沒有和女生發生過性關係,所以男生認為他的行為不是強姦,自己酒後的行為,應當得到原諒。那麼這樣的行為,在司法實踐當中是怎樣評判的呢?從法律上是如何認定的呢?我們今天通過這個案例和大家來聊一聊。
  • 贈送假的LV包包欺騙女生發生性關係,也不是強姦
    一、案情男青年劉某是某個課外培訓班的老師,他們班上有一個大專女生,也來上補習班,目的是為了升學考試。劉某還是比較有才氣的老師,於是很快就和該女生熟悉了,兩個人也彼此有好感。案發當天,男青年約女青年去吃宵夜,然後說自己有一份禮物要送給她,一個LV包包,然後就帶著女青年去賓館房間。女青年也默默跟著去了。男青年說,禮物就在賓館房間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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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女生的臥室將女生撲倒,想要發生性關係,一定構成強姦嗎?
    一般來說,自願發生性關係就不構成強姦罪。但是,自願正常都發生在熟人之間。如果和陌生女生發生那點事情,就不是自願嗎?就一定構成強姦罪嗎?男生突然走進陌生女生的臥室,然後將女生撲倒,想要和她發生性關係,遭到女生的拒絕之後就放棄。這種情況下,男生一定構成強姦罪嗎?
  • 注意細節:發生性關係之後,女生吃安眠藥想自殺,則推定是強姦?
    強姦罪的認定標準是,性關係的發生是否違背女青年的意志,如果違背了女青年的意志,則屬於強姦罪。那麼,司法實踐中,該如何認定性關係的發生是違背女青年的意志的呢?如何認定女青年不同意發生性關係的呢?性關係發生之後,女青年想要自殺,則推定她不同意發生性關係,推定遭到強迫,直接認定男青年構成強姦嗎?
  • 男生和女生站著發生性關係,是否意味著,都是自願的?
    強姦和自願的認定,在司法實踐當中是非常困難的一件事情,裁判者往往需要根據各種主客觀情況,各種證據以及常理常情和邏輯推理來綜合審查認定,比如說男生和女生發生性關係之後,女生堅持是強姦,男生則堅持認為是自願,此時裁判者就會通過各種手法,各種邏輯思維,形成內心判斷男生和女生究竟是自願還是強姦,然後給出一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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