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關係後向閨蜜稱被強姦,就證明是強姦?

2020-09-20 賴建東律師

一、案情描述

男青年薛某和女青年萬某是網友,相交一個多月。女青年想認識一下照片上非常帥氣的男網友,說不定可以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於是,女青年準時赴約。兩人激情燃起,發生了不可描述的事情。事後,女青年就給自己最好的閨蜜打電話,稱自己可能被他下藥強姦了。閨蜜就建議她趕緊報警。

二、爭議問題

在發生性關係後,女青年第一時間向自己的閨蜜、好朋友、親戚等人講述自己遭到強姦的事實,他們的閨蜜、好朋友、親戚作證的時候,也必然會非常堅定地聲稱女青年遭到強姦,那麼,這些證詞能不能證明女青年是遭到強姦呢?認定女青年遭到強姦最關鍵的證據是什麼呢?

三、辯護觀點

男青年提出,他沒有下藥,兩人網友約會,然後喝茶,之後兩人發生了性關係,發生性關係後女青年還住了一晚上,第二天不知道什麼時候女青年走掉的,自己買完早餐回來,她就不見了。因此,男青年認為自己不是強姦,兩人自願發生性關係,沒有違背女青年的意願,不應該追究強姦罪的刑事責任。

四、法律分析

本案認定男青年是否構成強姦罪,最關鍵的是女青年的身體裡能不能檢測出藥物或者藥物代謝物,證明女青年被下藥之後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男青年在這種情況下與之發生性關係,那麼就構成強姦罪。

但是,不知由於什麼原因,女青年的檢查過程中,法醫並沒有檢測出任何相關藥物或者藥物代謝物,沒有辦法證明女青年曾經被人下藥。因此,女青年聲稱自己被下藥後強姦的陳述,沒有證據支持。

另外一個問題在於,女青年向自己最好的閨蜜訴說遭到強姦,那麼閨蜜的證詞能不能證明強姦呢?閨蜜的證詞來源於女青年的陳述,因此,閨蜜的證詞相當於女青年的陳述,不能加強證據的數量和質量。在不能證明男青年下藥後才發生性關係,也不能證明男青年採取暴力、脅迫手段與之發生性關係的情況下,加上女青年還主動上門赴約等情節,認定男青年強姦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宣告無罪!

五、結論

在司法實踐中,強姦罪的認定可以非常簡單,例如男青年利用暴力手段強行發生關係的,認定強姦罪很簡單。但是在沒有證據顯示男青年使用暴力的情況下,雙方對於是否自願還各執一詞,此時認定強姦與否就非常複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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