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判定強姦的標準:是否違背了婦女的意志,但是現實生活中也有發生性關係後,因為金錢等關係後悔,狀告強姦的情況,那麼這種情況算強姦嗎,一起看下兩級法院是怎麼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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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馮某,男。於2015年7月9日因涉嫌強姦被刑事拘留,並於同年7月24日被捕。他現在被關押在長治看守所。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決書認定: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無所謂」通過Momo聊天軟體認識被害人李某。在2015年6月18日10:00左右,馮某主動與李某陌生人聊天,並提出與李某見面。馮某將李某帶到家中,在家中客廳聊天。後來,馮某將李某從客廳沙發上脫下衣服,撫摸、親吻李某,並強迫李某發生了性關係。
一審法院認為
被告人馮某違反了女方意志,強迫其發生關係。他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馮某犯強姦罪,並予以支持。
法院經查認為:
首先,被告人馮某與受害人通過Momo軟體認識。在見面之前,他們是陌生人。從聊天記錄可以看出,兩人見面只是為了認識對方,並沒有提出發生性關係;
其二,當被害人在聊天記錄中多次指出自己不願意與被告人馮某發生性關係,而被告人馮某的行為屬於強姦罪時,被告人馮某沒有反駁,而是表示自己「沒有克制自己,一切都已經做了,你想做什麼」,而被害人選擇了在發生性行為後短時間內打電話報警,可以看出該行為的發生違背了被害人的意願;
第三,只要強姦中的暴力行為足以使婦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如何反抗,就不必採取毆打、捆綁等嚴重威脅受害人安全的暴力行為;
綜上所述,被告人馮某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判決被告人馮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二審請求
判決後,原審被告人馮某上訴至二審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改判無罪
1他與李某的性行為沒有違反受害人的主觀意願;
2他沒有任何暴力威脅;
3受害人對強姦過程的描述與時間不符,反而是上訴人描述與時間相符;
4在與上訴人發生性關係時,李某沒有告訴上訴人他是否同意。當馮某不能滿足自己的用錢欲望時,以不同意為由報警,追究被告人馮某的刑事責任;
5這是一種性交易,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二審法院分析如下:
上訴人馮某(原審被告人)和李某(原審被害人)均同意發生性關係的事實。上訴人馮某是否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否違反李某的意志,是構成強姦罪的關鍵。現查明如下:
1本案中,李某某供述、馮某某供述內容穩定,不存在李某某不知情、無法反抗時,馮某某藉機強姦的情況。
2是否違背了李某的意願。
一是從聊天記錄分析:兩人的聊天記錄已被偵查機關查處,客觀反映了他們的真實心理時間。聊天記錄分析中,他們只認識了一天。當上訴人馮某要求會見李某時,李某開始以各種理由拒絕。然而,在馮的一再要求下,他還是同意了會面的要求,並打車去赴約。在馮某提出要到家後,李某還是答應了,並在馮某確認在家的時候,還是選擇了前往,所以,李某自願前往馮家,沒有任何強迫行為。事發後,聊天記錄反映李某不願意,卻不能推斷他當時不願意。
二是從兩人發生性關係時的言行來看:李某表示自己不願意,但發生性關係時沒有明顯反抗。當時,已經是下午1點多了,鄰居下班都在家。她沒有呼救。李某辯稱她之所以不求救,是因為馮某是男的。這種解釋也很難令人信服。根據馮某的供述,李某某不僅願意,而且予以配合,雙方各執一詞,是否違背李某某意志無法認定。
二審結果
1、撤銷一審判決;
2、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馮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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